三重一大制度
2024-01-17 21:06:02 来源:规章制度 作者:珠珠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重一大”制度
市政府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并坚持以下制度:
(一)重大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市级财政预算、经济调节、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
(2)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由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2、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2)征求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听证、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完成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3)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3、组织实施
(1)由政府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2)政府决策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必须按照政府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重大项目安排制度
1、重大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城市及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移民扶持项目、公路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整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面。
2、决策程序
(1)提出申请。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社会调查、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估等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2)征求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集体讨论。
(3)集体表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提交的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3、组织实施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1)重大项目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偿还债务、资产保值等负责。实行招投标制,严格按照工程规程组织工程招投标,加强招投标中的资格预审、评标、中标的监管,坚决扼制违规操作。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干部和部门不得私自发包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3)严格履行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凡申请项目用地的,由国土部门按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履行国有土地招拍挂手续。经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勘测,审查相关权属证件文件等资料,确认土地权属无争议后,根据勘测定界图,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报政府批复。
由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做地价评估,国土局起草出让方案,经集体会审,提交挂牌请示和挂牌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公告,然后公开挂牌出让。
(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制度
1、管理范围
(1)市政府所属序列外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任免;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公务员立功等级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2、主要程序
(1)对市委组织部提出的拟任免人选,涉及政府序列外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由市政府发文任免;涉及政府序列内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须经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需经市编委会研究讨论,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3)公务员立功奖励、授予荣誉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务员有重大违纪行为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分意见,责成监察部门处理。
(四)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1、管理范围
(1)由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
(2)各部门直接组织的用各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3)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出售、调配市政府其他可控资源等事项;
(4)各种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大额资金的借贷;
(5)大宗物资、设备的购置和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维修项目。
2、管理程序
(1)大额资金使用由财政及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做出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估,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2)市政府出资建设的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
(3)专项资金的使用,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较大金额的修缮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4)处置国有资产价值超过3万元的(含3万元),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评估、处置、备案等程序,并召开所涉及部门或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经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5)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五)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
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3、执行决策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出现问题,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没能及时报告市政府,不能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4、重大项目建设中,违反政府集体决定,擅自组织立项、
招标、施工、投产的;
5、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6、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7、由于没有对重大项目实施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未向市政府提供真实情况,而致使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在重大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审批过程中,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用地的。
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区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委员会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党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管理:
1、机关中层干部、直属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确定;
3、科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的处理;
4、局管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基本建设在30万以上的基建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处级后备干部、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委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局党委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决策后,由局党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委会明确一名局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委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会要定期向局党政班子联席会、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局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
(三)局政工科应对局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察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五)局党委会应督促下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委、局组织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本局各党支部应于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参照制定本党支部的实施办法,并报局纪委备案。本局下属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文件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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