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2023-12-29 04:33:01 来源:办法 作者:薇薇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陕西省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票据是一种有价值的证券,一般主要是税务发票,税务局和某些专业发票代开点都有代开窗口,都需要一定的手续和证明。下文是陕西省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

  一、业务概述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申请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发票申请表》(SB034),1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业务处理流程

  1.申请

  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携带有关合同、协议或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向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岗申请开具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有: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受理、审核、开票

  发票管理岗受理开票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开票处理。

  (1)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属管理范围,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主要通过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其适用的征收品目、税率,按规定征收税款(属免税的应提供免税证明材料)。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对代开发票,建议不论纳税人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是定期定额还是自行申报纳税,如果在金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均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若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则应按临时登记流程录入纳税人基本情况;

  (3)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按规定填开发票,并加盖本单位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3.将代开发票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存档备查。

  4.资料不符的,告知纳税人并退回资料。

  (二)发票代开管理

  代开发票管理主要是指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为特定的纳税人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管理,特定的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均可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发票事宜。可以代开的发票主要分为没有抵扣功能的普通通用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以及带有抵扣功能的公路、内河、货运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下列几种特定的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申请办理代开普通发票: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

  1.下列几种纳税人在发生货物运输应税事项后,申请办理代开货运发票:

  (1)对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对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且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办理代开货运发票。

  2.货运发票代开流程

  (1)申请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运发票的,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凭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A.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B.已完税的证明;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开票

  基层发票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开票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开票处理。

  A.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属管理范围,是否具备代开资格,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主要通过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B.核对发票开具和纳税情况。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固定货运业纳税户,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定应纳税额,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然后持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C.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代开票纳税人名称、地税编码、申请开具的发票额输入计算机,进入该业户的发票代开账户,并输入本次申请开具的发票额,系统自动将其当月(或累计)已交纳的税款额与当月(或累计)已开具的发票额及本次申请开具的发票额之和进行比对(应缴纳营业税税率+所得税随征率+其他税费率)。对开具的发票额超出已纳税额相应可开具金额的,计算提示需补征的税款额,按规定税率征收税款后,方能开具打印发票。

  D.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运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运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加盖本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后,将发票交付纳税人。

  E.代开票单位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明等存入档案。

  货物运输代开票过程中,遇到整个公司为代开票企业的(下属多只单船或车辆),应该对每只单船或车辆进行信息登记和定额,代开票企业为单车(船)的主管部门,通过每月的开票额与定额相比对,产生每只单船的应补税额。

  F.属税控的代开发票电子信息于每月22日前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1.申请

  销售不动产统一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除外);

  (3)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2.受理、审核、开票

  (1)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的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一律实行“先税后票”,同时应按不动产项目逐户录入不动产项目管理清册,逐笔登记代开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发票明细。

  (2)根据项目编号确定收款方单位代码、收款方单位名称、付款方单位名称等。

  (3)在备注栏中可注明房屋取得日期等信息,同时保存并打印在发票上。

  (五)建筑业发票代开

  1.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到税务部门门征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除外);

  (3)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应税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受理、审核、开票

  (1)临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税费由税务机关实行门征征收,先税后票。门征开票纳入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2)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的建筑业纳税人一律实行“先税后票”,同时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录入建筑业项目管理清册,逐笔登记代开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发票明细。

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需开具发票的。

  (二)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开具发票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因业务量小、开票较少不需要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的。

来源: https://www.512406.cn/view/eb9.html

标签: 陕西省 发票管理 代开 普通 办法

专题:

推荐文章:
陕西省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浅析
陕西物业管理办法
关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制度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陕西居住证管理办法
陕西省劳动合同书
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
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
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陕西省劳动合同书
陕西省劳动合同书
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陕西出生证明管理办法
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上一篇:    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下一篇: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