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2024-01-20 10:48:02 来源:规章制度 作者:小饼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湖南省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 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 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本市户籍员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 手册(卡),可以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2.非本市户籍员工,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 家基本养老保险。

  3.退休返聘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以外合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可参加当地社保。

  5.公司驻外机构的当地聘用人员,可参加当地社保。

  第二条  缴纳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不可 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 入个人帐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 员工个人帐户中。

  第三条  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 为15年),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 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 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 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来源: https://www.512406.cn/view/ai8.html

标签: 养老保险 管理规定 员工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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