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珠珠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123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123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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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权利、玩忽职守、贪腐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xx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原材料、成品库房由保管员负责。

  二、库房要求门锁齐全、进出方便,库房钥匙只能保管员掌握,闲人不得进入库房。

  三、库房的衡器必须经常校准,保证进货、发料数量准确,防止错进错发。

  四、要按照分类划片保管法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货物品名,设置卡片,按规定的区域和原料离地、离墙存放。

  五、对直接进入车间加工的鲜活原料,应及时加工处理,并负责保管好未用完的原材料。

  六、要有计划、有安排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七、保持仓库内外清洁卫生。设防鼠、防虫蝇、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保持库内无虫蝇、无蟑螂、无蜘蛛网、顶不漏、地不潮、安全可靠。

  八、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原材料的建帐、建卡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凭据齐全。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亏空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索证制度(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防伪标识、产地清真证明等证件),对不符合证件要求的产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有责任拒收入库。

  十、根据库存数量、用量,及时向采购部上报采购计划,确保库存物资的充足供应。

  十一、每月底对库房原材料进行一次盘点和结清各项帐务,若出现差错责任自负。

  十二、食品库房杜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厨房员工管理制度

  为了对公司驻各工厂员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条款,特制订以下制度:

  1、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洁每次罚款20元。

  2、厨房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按《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3、上班时间无佩戴工号牌者,接触熟食不戴口罩、手套、围裙等,每次罚款20元。

  4、上班时大声嬉笑、喧哗或追逐打闹每次罚款10元。

  5、上班时擅离工作岗位每次罚款50元。

  6、工作未完成或故意拖延、未交接清楚离岗者罚款200元。

  7、工作时间内没在指定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8、工作时间内喝酒或非工作时间喝酒影响到后续工作者处以200元罚款。

  9、不服从上司安排,顶撞上司者罚款50元,情节恶劣者解雇或开除。

  10、对宾客不礼貌导致客人投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劝退或解雇。

  11、在餐厅设备、服务设施等公共区域乱涂、刻者每次罚款100元,并照价赔偿。

  12、事假需提前一天申请,病假医院证明,否则以旷工论处。

  13、不参加例会、大扫除及培训课程者每次罚款50元。

  14、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者每次罚款30元。

  15、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按价赔偿;如:损坏厨房设备、厨具者。

  16、工作态度不端正罚款100元,情节恶劣者开除。

  17、搞小圈子,挑拨离间及谎报消息或编造有损公司及他人利益者罚款300元,情节恶劣者开除。

  18、偷窃公司物品者开除,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19、拾到他人遗失物不报者罚款200元,并追回物品。

  20、利用工作之便损工肥私,私自扣留公司物品或故意浪费公司资源的,罚款5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21、没有经过相关主管批准随意倒掉剩余已加工食品和非加工食品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22、驻厂期间公司所有驻厂人员没经过厂方许可进入工厂不允许进入的区域玩耍或者在工厂内捡垃圾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23、驻厂期间违反工厂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员工个人承担,另处以300元罚款。对于给企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者,予以开除。

  24、员工驻厂期间,须遵守工厂的作息时间,且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工他人休息,如有违反处以每次100元罚款。

  25、员工驻厂期间,不仅要爱护食堂卫生,同时也要维护厂区卫生,不得随地扔垃圾,不得从得上往楼下扔任何物品。如有违反,给予每次200元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除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另作开除处理。

  说明:1、类似以上行为视情节处理。

  2、以上或类似以上行为屡教不改者劝退或开除。

  3、罚款在每月工资中扣除,并于员工公告栏公布。

  4、扣罚金额用于奖励表现优秀之员工。

  5、以上《厨房员工管理制度》于-8-5开始暂行执行。

  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未经相关领导同意而擅离岗位的,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

  30分钟内,按10元/次处以罚款。

  二、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班、调休者记过一次。代他人签到或委托他人签到打卡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论处。123

  四、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厨务部、采购部、物流中心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并在事毕后将请假手续交相关考勤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

  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15天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并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

  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本规定

  第一、二条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五条

  规定处理。

  十、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

  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

  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

  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年假资格。

  十一、事假1天(含)以上,3天以下,扣除其假期内基本工资,3天(含)以

  上,扣除其假期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病假需凭县级(含)以上

  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上者发放其假期一半基本薪资。

  (备注:警告1次罚款人民币10元,记过1次罚款人民币30元,记大过1次罚款人民币90元;警告3次折合记过1次,记过3次折合记大过1次,全年累计记大过3次者予以辞退。扣罚金额当月奖给表现较为优秀之员工。)

  奖励制度

  为鼓励员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

  职务的升迁。

  2、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

  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3、晋升名单各部门提出,经总经理和行政人事部核实后,由总经理发布,公开表彰,并于员工公告栏内公布。

  4、晋升手续由人事部负责办理。

  5、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奖金金奖励、工资提级或职务晋级: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

  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者。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者。123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者。

  4)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者。

  5)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及经济损失者。

  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7)节约资源,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123

  附件(二)

  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1、综合病征的预防用药指征:对涉及各科病人均可出现的昏迷、中性粒细胞减少、免疫缺陷等综合病征应用抗菌药物并无效果,相反招致菌群失调,耐药菌株产生。因此,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酌情应用。

  综合病征的预防用药

  综合病征预防用药指征预防用药方法昏迷

  1、体温>38 2、周围血象wbc>12×109/l,n>80%

  3、呼吸道分泌明显增加(喉头痰鸣)

  4、有多器官功能衰竭

  5、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6、心肺复苏后

  1、定期进行菌群调查

  2、符合左侧用药指征中一项以上,按优势菌药敏试验选药

  3、消化道局部去污染

  中性粒细胞减少

  中性粒细胞<1×109/l 1、成人可选用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小儿科选用大环内酯类等药物

  2、必要时进行肠道局部去污染

  细胞免疫功能低下、抗体生成障碍

  1、与急性传染病有密切接触史

  2、进行导尿、安装人工起搏器病灶活检等侵入性操作

  1、根据各种可能病原体预防用药

  2、操作前预防用药1次

  2﹑常见疾病的预防用药

  常见疾病名称预防用药指征预防用药方法上呼吸道感染

  病毒感染并伴有下述一项者:

  1.疑有继发细菌感染

  2.年龄<3岁或>60岁

  3.周围血象wbc>10×109/l,n>80%

  针对病原菌选药,以β-内酰胺类药物为佳。

  菌尿症

  下述病人需留置导尿者:

  1.妊娠期妇女,老年人

  2.中性粒细胞<1×109/l 3.免疫功能低下者

  插导尿管及留置导尿管前半小时各服阿莫西林1g或呋喃妥因0.1或诺氟沙星0.2,定期尿培养,若出现菌尿尽量拔管并按优势均药敏选用抗菌药物,行治疗用药。留置导尿旨在拔管时追加1次药物。

  肠源性感染

  1.重度免疫缺陷

  2.各种原因所致休克

  3.器官或骨髓移植受体

  4.中性粒细胞<1×109/l 5.重症肝炎,肝昏迷

  6.严重烧伤病人

  7.接受结肠-直肠手术者

  8.多器官功能衰竭

  危中期进行消化道局部去污染,选用新霉素、多粘菌素e、妥布霉素、两性霉素等,也可口服链霉素及制霉菌素等。国外介绍的配方有:

  多粘菌素e 100mg

  妥布霉素80mg

  两性霉素b 500mg

  以上3种口服qid1-3天

  同时可用2%糊状混合剂涂搽口腔粘膜,每日4次。也可根据菌群调查结果选用药物。

  细菌性心内膜炎

  风心病、先心病,人工瓣膜患者伴有下列一项:

  1.进行拔牙、扁桃腺切除或呼吸道其它手术操作

  2.尿路或胃肠道手术或其它侵入性操作

  术前静脉用青霉素g80万u-160万u,术后同量q8h×1-2天;青霉素过敏者可选用林可霉素0.6或庆大霉素8万u肌注或静滴,术前一次,术后8小时再用一次。

  术前用氨苄西林2g并加用庆大霉素8万u静滴,术后用药q8h×1天;预防肠球菌感染可用去甲万古霉素0.4静滴1-2次(间隔8小时)

  真菌

  感染

  1.长期应用广谱抗菌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细胞毒性药物治疗的病人

  2.细胞免疫功能低下者

  3.大面积烧伤需使用大量广谱抗菌药物者

  1.经常观察有无表浅真菌感染(口腔、会阴部位)

  2.定期送咽拭子、尿、大便真菌培养

  3.如涂片和培养发现真菌,应根据致病菌及药敏治疗

  风湿热复发

  1.反复发作的链球菌咽炎的青少年

  2.有风湿热病史者

  3.有风湿性心瓣膜病者

  长效青霉素120万肌注,每月一次,持续5年以上(或用至25尿)。

  青霉素过敏者改用红霉素0.2bid定期服用。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有密切接触的家属、陪护、医务人员

  磺胺嘧啶1-2g/日,小儿0.25-0.5g/日,分2次,同复等量碳酸氢纳。对磺胺过敏者改用利福平0.4-0.6g/日,小儿10mg/kg/天,<1岁,减半,q12h×2天。123

  输血疟疾

  疟疾高发区受血者

  输血同时口服氯喹2片(每篇基质0.15g),每天一次,连续2天。

  结核病

  1.ppd试验阳转需用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病人和未接种卡介苗的婴幼儿

  2.ppd试验阳转活前后2次比较硬结直径增大6mm者

  3.与痰菌阳性病人密切接触的小儿及免疫功能低下的陪护人员

  4.有结核病史或胸片示有陈旧性结核病灶,因其它疾病需长期应用激素或其它免疫抑制剂者

  雷米封

  成人0.3/日,小儿10mg/kg/天,疗程3-6个月

  百日咳

  近期有百日咳接触史的7岁以下儿童

  红霉素50mg/kg/天×2周,或克拉霉素7.5mg/kg.po.bid×14d

  霍乱

  1.流行地区或密切接触者

  2.流行期间非典型腹泻

  四环素0.25qid或强力霉素0.1-0.2bid×3天

  卡氏肺孢子虫感染

  1.艾滋病病人

  2.长期应用激素及免疫抑制剂者

  3.器官或骨髓移植受体

  smz 25mg/kg/天

  tmp 5mg/kg/天

  分二次口服,持续用药(或定期清扫);对磺胺过敏者选用戊烷脒定期清扫。

  危重型肾综合征出血热

  1.24小时尿量<300ml 2.血肌酐>442μmol/l(>5mg/dl)

  3.肺水肿、咯血

  青霉素g80万u-160万u iv q8h或头孢噻肟钠1g iv q8h,危重期间3-5天。

  重型肝炎

  1.肝性脑病

  2.流行期间非典型腹泻

  3.重度腹水

  4.使用激素

  1.定期进行咽部、粪的菌群调查

  2.消化道局部去污染

  3.肝性脑病可选用头孢噻肟钠

  a组溶血性链球菌或肺炎球菌感染

  脾切除后

  长效青霉素120万u,肌注,每月一次×2-3年。

  甲亢危象

  头孢噻肟钠1g iv q8h×1-3天

  新生儿感染的预防

  1.产妇有生殖道b组溶血性链球菌感染

  2.新生儿室内有金黄色葡萄球菌、a组溶血性链球菌、大肠杆菌等感染流行时

  3.有胎膜早破6小时以上,第二产程延长,羊水

  ⅱ0以上污染、羊膜炎及出生有羊水吸入、苍白窒息等

  4.产妇生殖道有淋球菌和衣原体感染,其经产到分娩的新生儿

  可选用青霉素20万u q8h×3天或氨苄西林0.125iv q8h×3天

  可分别选用苯唑西林0.1、青霉素20万u、氨苄西林0.1,静脉用药q8h 3天

  淋球菌:用1%硝酸银滴眼

  衣原体:用0.5%红霉素或1%四环素眼药膏涂眼

  放疗后感染

  1.放疗后中性粒细胞<1×109/l 2.各个部位有放射性溃疡

  1.消化道去污染

  2.菌群调查

  3.根据优势菌选药,用药5-7天

  皮肤病感染

  1.大疱性皮肤病有皮肤破损,分泌物增加且需应用激素者

  2.自身免疫疾病需长期、大剂量使用激素(>60mg/日)者

  1.定期菌群调查

  2.可根据菌群调查结果针对优势菌选药,选用smz-tmp(6个月以下婴儿不用)或红霉素口服

  3﹑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围手术期用药必须根据手术部位、可能致病微生物、手术持续时间及抗菌药抗菌谱及半衰期选用抗菌药物,一般应在麻醉诱导期静脉注射1次足量抗生素或术前1/2-1小时肌注。手术持续时间超过4-6小时,根据药物半衰期,术中追加1次,围手术期用要以用单剂量为佳,其预防效果同样或更为满意,毒副作用明显减少。药物选择一般以第一代头孢等第一线药物为主,不用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万古霉素(vre mrsa感染除外)等药物。外科预防用药不能忽视手术技巧和无菌操作。

  预防用药原则:

  (1)洁净的手术:大致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如疝气、精索静脉曲张…等,原则上一般不用抗微生物制剂,如需使用,可术前一剂量,术后一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以本表第一线抗微生物制剂为主。介入治疗术中有关抗菌药物应用亦可按此类处理。123

  乙类:如人工关节、心脏、脑部、骨、关节…等手术,原则上可使用3-5天抗菌药物,以本表第一线抗菌药物为主。糖尿病或免疫抑制等情况若需行介入治疗可按此类处理。

  (2)洁净但易受污染的手术

  手术也洁净但术中易受污染,如胃、肠、肺、妇科、耳鼻科、产科、口腔、颌面外科…等手术。原则上使用抗菌药物3天,以本表第一线抗菌药物为主。

  (3)污染的手术

  对脓疡、烧伤疤痕、皮肤移植或已感染器官进行的手术,术钱术后使用抗菌药物有必要性使用时可依病情发展,按抗菌药物使用原则用药,一般术后用药3-7天,药物选用按治疗用药方案进行。

123

  库房管理制度

  1、产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产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产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4  产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5  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6   产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产品有明显标志。

  7  贮存产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8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产品过期、变质。及时清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

  9   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定期通风换气。

  10 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11 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来源: https://www.512406.cn/articles/wdc.html

标签: 廉租 城镇 管理制度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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