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 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1234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
(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色情服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 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不得设置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1234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五章 图书报刊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 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
第三十四条 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古籍图书的回收与再销售,由新华书店、古籍书店负责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三十五条 书刊批发经营单位批发图书时,必须据实填写统一印制使用的书刊批发经营购销单。
第三十六条 图书报刊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一证多家经营。
第六章 音像制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复制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
第三十八条 设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出版或者复制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第四十条 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须从持有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买、租赁。
第四十一条 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和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展销、展览以及视听观摩等临时性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234
第四十二条 设立录像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市)或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二)、(九)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三)、(五)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四)、(六)、(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转包、转租双方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
罚没财物管理按照《*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并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34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认真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以规范求繁荣,以创新求发展,努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积极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连续五年被评为(上级县)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一)规范管理,加强了市场制度建设。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了《音像制品经营守则》、《歌舞娱乐业经营守则》、《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守则》、《电子游戏经营守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与文化经营业户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实行建档管理,定期审验,全面掌握经营业户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文化娱乐场所开业审批、安全审查、登记发证、定期检查、禁止承接等管理制度,我县文化市场及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标本兼治,加大了市场秩序整顿力度。按照xx关于文化市场要“严格规范、依法整治”的原则,加大了整治工作力度,对文化市场进行了拉网式的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治乱治散为重点,严格审查经营资格,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并统一安装了上网实名id卡管理系统和新一代有害信息过滤系统。音像和印刷出版市场,重点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盗版图书,共收缴非法音像制品5万余盘,盗版图书2380余册,查处非法出售出租淫秽光盘书刊案件13起。娱乐服务场所,本着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270余份,整改各类隐患230余处,查处“黄赌”案件120起,治安处罚270人,较好了维护了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
(三)多管齐下,强化了文化市场监管体系。县政府成立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立了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文化经营行业协会,理顺了文化市场管理职能,形成了以文化行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文化市场管理网络。不断完善文化市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了服务热线和监督投诉电话,在所有文化经营场所摆放了监督举报牌,在电子游戏厅、网吧和歌舞厅等场所悬挂了告示牌,聘请了50多名社会监督员,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四)打扶并举,促进了文化市场繁荣发展。县政府不断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努力保障文化市场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繁荣发展,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把市场繁荣和市场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到目前,我县文化娱乐场所遍布全县城乡,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日益丰富,初步形成了包括娱乐市尝电影市尝演出市尝图书市尝音像市尝美术市尝文物市尝文化旅游市尝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等多成份、多元化的文化市场体系。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入手,通过文企联姻、送文化下乡等方式,积极引导群众参加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春节晚会、重大节庆演出、抗洪救灾义演、抗“非典”演出、各种专题晚会以及大秧歌队、健身操队、中老年演出队等一些群众性文艺组织和文化活动,为群众提供了健康的精神食粮,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为我县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矗123
二、存在问题
一是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对文化市场经常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但在个别地方仍存在经营盗版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未成年人出入网吧、娱乐场所扰民、外地文艺团体来我县演出品味低下节目等问题。
二是经费投入不足,文化阵地建设滞后。县图书馆在建设时属全省县级一流水平,藏书14万册,但每年的事业经费满足不了群众汲取新知识的愿望;博物馆馆藏文物15万件,受展室不足的影响,很多文物不能供群众参观;艺术团因受场地限制也不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三是农村文化市场薄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正版图书、音像制品商店不多,集贸市场上多是非法、盗版出版物。同时因资金制约,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开展不起来,形不成一个良好的文化娱乐氛围。
三、几点建议
党的xx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给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我们在繁荣文化市尝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监管、用市场机制引导文化市场繁荣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xxxx”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继续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要对文化市场实行宏观调控,运用法规约束、市场调节、行政审批和~引导等多种手段,对文化市场总量进行控制;要继续发挥文化经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实现对文化市场的多层次管理,保证我县文化市场与全县的经济、政治、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相同步,与深厚的文化内涵相对应,实现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要在组织实施《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同时,开发一批特色鲜明、参与性强、适合大众的旅游文化娱乐产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二,强化措施,推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创新。繁荣是根本,管理是保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先进的文化发展方向和文明、健康的经营理念,使经营业主在公开、平等、文明的经营环境中,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是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消费需求也更加丰富多彩,只有在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中牢牢把握繁荣与发展这个主题,两手抓,两手硬,以管理促繁荣,以创新求发展,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文化、公
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严把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年度审核等环节,支持娱乐、演出、音像、图书、文物、电影、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健康发展,切实解决那些社会影响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创新。三是加强阵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支持和投入,为文化市场管理配备得力人员,提供必要保障,切实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要加强文化阵地建设,为丰富城乡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提供良好载体。四是强化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建立农村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继续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组织艺术团体、图书馆、文化馆、电影公司等文化机构,下基层为农民服务,积极引导经营业主到农村设立文化经营点,支持农民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促进城乡交流,以满足农村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123
第三,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建设,是繁荣、发展文化市场的根本保证。县政府及主管部门要从实践“xxxx”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出发,狠抓文化市场管理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一是要抓好执法人员的宗旨教育,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增强其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要严格执法,廉洁行政。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三是要正确处理好软环境建设与严格执法的关系。软环境建设就是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环境,要处理好“一放就活,一管就死”的问题,依法行政,确保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四是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营造全民支持和关心文化市场建设的氛围,力争达到市场繁荣,人民满意
123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你们好!今天我所讲的是,如何实现我所在部门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的转变。我所在的是物业管理公司,我们辩论小组成员也全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今天我就结合我们物业管理公司的特点,代表小组发表观点,以供大家探讨。
首先,我简要地介绍一下我们物业管理公司有哪些资源优势?
我们杭师院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XX年,是杭师院后勤发展总公司的下属二级公司。在后勤发展总公司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标准以及合同、契约,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技术,以经济手段对物业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在稳定的校内市场中,我们向学校、师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不仅构筑了一种和谐、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而且还是一个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我们物业管理公司涉及校园的绿化清卫、动力维修、楼群管理及文印服务等。拥有先进设备的同时,我们还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员工300余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有30余人,有技术等级的50余人,从事杭师院7个校区物业管理工作,先后获全国、省市绿化先进单位、省级卫生示范单位。当然,我在这里讲的只不过是部分的资源优势,但今天我要讲的重点是如何将我部门的资源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
一、狠抓队伍建设
我们物业公司的属性是姓“教”的,“三服务、两育人”是我们公司的宗旨。因为我们物业公司的工作特性,我们在用人上面,非在编员工却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在不断地提高在编员工职业素质的前提下更要加强非在编员工的思想素质教育,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这样才能实现优质服务。在提高员工思想素质方面,我们积极鼓励“拾金不昧”、“好人好事”,并对表现突出者实行奖励;在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方面,对专业化的岗位,我们不仅要求员工参加“岗位培训”、持有上岗证,而且还要求每年进行专业岗位的年检培训。为了倡导优质服务,我们还在优质服务月中推出“技能比武”活动,在工作中“竞争上岗”,以此来提高员工的综合服务水平。因为我们深知,没有优质服务,就没有我们物业的市场,这不仅是我们物业公司的口号,而且也是我们物业公司在竞争中的保证力量。
二、挖掘物业管理公司的潜力
我们物业公司虽说是服务性行业,但涉及面广且服务需要专业化。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物业管理行业已不仅是纯粹的“搞卫生”的代名词,涉及清卫保洁、绿化培植养护、动力维修、楼宇管理、文印服务等。虽说物业管理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微利行业,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说,适度的经济规模,才能最大限度的创造经济效益。作为专业化发展,我们不仅拥有现成的专业化设备而且还有宝贵的工作经验。比如:在清卫保洁方面,我们有专业的保洁人员和保洁经验,我们在保证校园环境卫生稳定的同时可以开发家政服务;在绿化方面,我们有专业的绿化养护人员,对内,我们可以实行花卉特卖,开展师生网上订购鲜花等业务。对外,在当今重视绿化生态的机遇中,我们可以调研市场需求量,向社区或中小型学校推出绿化工程和绿化养护托管等业务;又比如在维修方面,我们拥有专业的电工、水工、木工等,为何不可向小型家装方向发展;还有文印方面,现成的文印专用设备、专业的文印工作人员,这些都存在着专业化发展中资源的挖掘潜力。虽然向外拓展业务并不简单易行,但我们按社会物业管理的模式推进,做好各方面准备,待条件成熟时自然占有竞争优势。12
为了规范市场的发展,让市场得以循环有序地健康稳定地发展,经所有原始股东商讨制定制度如下:
ø 公司各级代理商、渠道商、股东商 违规参与其他类似活动并严重影响团队管家,经管家集体举报确认,公司将对此类违纪行为给予严重处理,最短在平台上封号10天,严重的永久封号,在各种媒体上,诋毁公司,严重扰乱市场发展的,经部分管家举报确认,公司将给予个人永久封号,永远不得参与云在指尖的经营活动。
ø 管家不能因为个人纠纷而诋毁某个人,而故意捏造事实集体举报某个人,对这样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公司给予个人封号10天的处罚。
ø 对于公司原始股东的违纪,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公司将取消其股东商级别和股东资格
1、 经所辖会员举报,拉拢、利诱所辖会员从事同云在指尖电子商务公司相近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公司审核属实,确认其同时持有其他类似云在指尖公司的经营权或股份的
2、 在各种有影响力的受众媒体上,发表带有煽动性的、极具夸张性的、诋毁云在指尖公司信誉的不实言论、图画、海报广告
3、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而被捕入狱的
4、 道德沦丧、信用缺失、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别人信任达到目的而被媒体曝光揭穿的
ø 严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新闻、套取别人信任,对于没有经过公司允许而召开大型的招商会涉嫌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过激方法对外进行宣传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ø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上制度各级参与者务必严格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
(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英摄影的经营;
(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12345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
(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检查、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第十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图书报刊、录音录像的出版和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审查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和内容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淫秽制品进行鉴定和处理,取缔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的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等行为,查处各种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取缔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各种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物价、卫生、民航、铁路、交通和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所辖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稽查队查获的违反本条件的案件,交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所查获的实物和现金,必须随案件如数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的管理人员和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必须清正廉洁、严格执法。不准从事文化经营活动,不准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准索取财物、收受贿赂,不准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款,不准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新闻单位、群众团体、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当地文化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协助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改善管理工作条件。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三)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申报程序是:申请人必须持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统一制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的经营项目还要向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2345
录音、录像制品经营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先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再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图书、报刊经营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由发证机关负责核发、更换或者扣押、吊销,其他单位和组织无权核发、更换或者扣押、吊销。
第二十三条文化经营者必须遵章守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注重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经营,开展优质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平等竞争。
第二十四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买卖快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二)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五)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服务和卖淫嫖娼;
(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八)损害市场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周围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教学秩序。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舞厅,一律不准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六条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正常渠道进货,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评审制度,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在文化市场上查获的图书、报刊和录音录像制品进行检查鉴定。
第二十八条文化经营者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批准可以成立群众性的经营者协会组织,在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文化经营者要依法交纳税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再向文化经营者摊派、收取其他费用。
依照行政法规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必须用于文化市场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执行公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统一制作的文化市场稽查证件,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者,文化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参与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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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12345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积极培育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丰富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为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站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健全和充实图书发行、电影放映网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建设。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建设,开展各文化经营活动。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文化经营项目,享受当地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同周边国家的民间文化交流与友好合作。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文化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五)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细则》、《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版权和图书报刊管理规定的,由版权和新闻出版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录音、录像制作发行管理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12345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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