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终止劳动合同
某国有服务性企业系当地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较好的用人单位,XX年12月31日该企业将有大批职工的XX年期劳动合同到期,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除对个别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外,决定依法与绝大部分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企业的经营结构和管理模式即将在XX年实行重大改革,故公司人事部提出要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与职工约定3条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合同履行中,如遇本部门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本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履行中,如乙方在甲方每年实施的聘用制中落聘,本合同即行终止。3、合同履行中,如遇乙方被医疗机构确诊为不适宜在服务性行业工作的传染性疾病带菌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那么,该企业人事部提出的约定终止条件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时应把握什么原则?注意什么问题?如果您是该企业人事部负责人,您将就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提出什么具体建议。
专家处方
终止合同的五点建议
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法律顾问邢新民: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就个人观点看,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
三、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确定的情况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即可以预见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预谋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把本单位主观制造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例如,机构合并、人事调整等。
四、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因为不同性质的生产性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一些经营单位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把本单位生产经营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根本出现不了,约定的终止条件就失去了意义。123
五、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能出现某些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既要把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情况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要把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行为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例如,企业聘用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有的业务能力不差,工作业绩尚佳,也没有违纪问题。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风与其他员工不合,多数员工都不肯与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现出离职倾向。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职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针对这类问题,可以考虑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具体条款可表述为:乙方(员工)履行职责期间,经年度工作总结或职工***评议,有一半以上员工不肯继续接受其领导或与其共事,其履行职责出现危机的,劳动合同终止。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终身合同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员董林:
具体到该案例中某国有服务性企业提出的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三个条件,本人认为,前两个条件都带有企业单方主观意志的行为,不符合客观情况,作为终止条件不妥。拿第一个条件来说,在工作中企业一方完全可以自主地把单位一个部门的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这就是说,当单位想终止合同时,就找一个专业公司把部门工作包出去,而不想终止合同时,则不找专业公司包业务。从第二条看,似乎条款本身不够明确,表述不准。如果企业实行的聘用制属于单位行政的用人自主权利,行政领导人有权决定聘用或不聘用。当企业想终止合同就解聘;如不想终止合同就继续聘用。如果企业的聘用制实行由***评定,由群众决定,这一条作为终止条件是可行的。第三个终止条件没有问题。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所规定的一种合同期限,在《劳动法》实施初期的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保护中老年职工的利益、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围绕签订和履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在全国范围内较为集中的出现,也反映出该项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XX年将是《劳动法》实施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较为集中的一年,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畏惧思想很难改变,另一方面是随着企业对部分有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行为,一部分合同即将到期的中老年职工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企盼和对用人单位依赖心理的加重,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论无疑将越发激烈。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如何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上,《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根据以上规定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需经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将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2、约定内容应合法,不得把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123
我们用这两个要件去检测一下本期候诊室中的三个约定终止条件不难发现:1、把公司工作外包给专业公司不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故将其作为约定终止条件与法定解除条件没有冲突,该约定应为合法。2、把乙方的落聘作为约定终止条件,实际上是把考核结果的等次作为终止条件与《劳动法》第26条(二)项的法定解除条件冲突,故该约定不合法。3、把患某种疾病作为约定终止条件,显然与《劳动法》第26条(一)项的法定解除条件冲突,但如果该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的,劳动者所患疾病又不属需停工治疗进入医疗期管理的,则该终止条件约定应为合法。
鉴于目前规定对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终止条件的范围空间极小,可操作性不强,很容易造成用人单位将大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推向社会,形成不稳定因素,故建议有关部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作进一步解释,从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
落实公平对等原则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助理徐惠来: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任意选择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应该约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符合在本企业工龄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XX年的员工,如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该案例中第一条“合同履行中,如遇本部门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条“合同履行中,如乙方在甲方每年实施的聘用制中落聘,本合同即行终止。”这两条规定欠妥,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这两种情况,应依据《劳动法》和地方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规定调整劳动关系。
如为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应视为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时候,应该坚持“公平对等”的原则,要同时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平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3某国有服务性企业系当地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较好的用人单位,XX年12月31日该企业将有大批职工的XX年期劳动合同到期,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除对个别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外,决定依法与绝大部分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企业的经营结构和管理模式即将在XX年实行重大改革,故公司人事部提出要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与职工约定3条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合同履行中,如遇本部门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本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履行中,如乙方在甲方每年实施的聘用制中落聘,本合同即行终止。3、合同履行中,如遇乙方被医疗机构确诊为不适宜在服务性行业工作的传染性疾病带菌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那么,该企业人事部提出的约定终止条件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时应把握什么原则?注意什么问题?如果您是该企业人事部负责人,您将就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提出什么具体建议。
专家处方
终止合同的五点建议
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法律顾问邢新民: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就个人观点看,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
三、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确定的情况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即可以预见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预谋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把本单位主观制造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例如,机构合并、人事调整等。
四、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因为不同性质的生产性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一些经营单位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把本单位生产经营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根本出现不了,约定的终止条件就失去了意义。123
五、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能出现某些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既要把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情况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要把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行为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例如,企业聘用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有的业务能力不差,工作业绩尚佳,也没有违纪问题。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风与其他员工不合,多数员工都不肯与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现出离职倾向。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职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针对这类问题,可以考虑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具体条款可表述为:乙方(员工)履行职责期间,经年度工作总结或职工***评议,有一半以上员工不肯继续接受其领导或与其共事,其履行职责出现危机的,劳动合同终止。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终身合同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员董林:
具体到该案例中某国有服务性企业提出的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三个条件,本人认为,前两个条件都带有企业单方主观意志的行为,不符合客观情况,作为终止条件不妥。拿第一个条件来说,在工作中企业一方完全可以自主地把单位一个部门的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这就是说,当单位想终止合同时,就找一个专业公司把部门工作包出去,而不想终止合同时,则不找专业公司包业务。从第二条看,似乎条款本身不够明确,表述不准。如果企业实行的聘用制属于单位行政的用人自主权利,行政领导人有权决定聘用或不聘用。当企业想终止合同就解聘;如不想终止合同就继续聘用。如果企业的聘用制实行由***评定,由群众决定,这一条作为终止条件是可行的。第三个终止条件没有问题。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所规定的一种合同期限,在《劳动法》实施初期的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保护中老年职工的利益、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围绕签订和履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在全国范围内较为集中的出现,也反映出该项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XX年将是《劳动法》实施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较为集中的一年,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畏惧思想很难改变,另一方面是随着企业对部分有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行为,一部分合同即将到期的中老年职工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企盼和对用人单位依赖心理的加重,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论无疑将越发激烈。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如何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上,《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根据以上规定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需经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将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2、约定内容应合法,不得把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123
我们用这两个要件去检测一下本期候诊室中的三个约定终止条件不难发现:1、把公司工作外包给专业公司不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故将其作为约定终止条件与法定解除条件没有冲突,该约定应为合法。2、把乙方的落聘作为约定终止条件,实际上是把考核结果的等次作为终止条件与《劳动法》第26条(二)项的法定解除条件冲突,故该约定不合法。3、把患某种疾病作为约定终止条件,显然与《劳动法》第26条(一)项的法定解除条件冲突,但如果该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的,劳动者所患疾病又不属需停工治疗进入医疗期管理的,则该终止条件约定应为合法。
鉴于目前规定对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终止条件的范围空间极小,可操作性不强,很容易造成用人单位将大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推向社会,形成不稳定因素,故建议有关部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作进一步解释,从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
落实公平对等原则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助理徐惠来: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任意选择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应该约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符合在本企业工龄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XX年的员工,如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该案例中第一条“合同履行中,如遇本部门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条“合同履行中,如乙方在甲方每年实施的聘用制中落聘,本合同即行终止。”这两条规定欠妥,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这两种情况,应依据《劳动法》和地方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规定调整劳动关系。
如为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应视为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时候,应该坚持“公平对等”的原则,要同时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平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3一、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条款之( )项原因,决定自 年 月 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1、 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 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9、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12、 乙方主动提出辞职;
1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其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二、甲方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
1、 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 月工资合计 元。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条款之( )项原因,决定自 年 月 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1、 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 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9、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12、 乙方主动提出辞职;
1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其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二、甲方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
1、 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 月工资合计 元。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终止声明
甲方:x公司
乙方:离职员工名字
乙方因个人事宜要求离职,按甲方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办理辞职手续。
”考虑其原因,甲方同意中途解除合同,终止年薪(绩效工资)发放。甲方向乙方就任岗位支出标准工资,工资发放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止。手机费报销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止。双方确认无异议,签字生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声明!
甲方:x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签 收 回 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12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XX]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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