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珠珠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为规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削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无“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 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11.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12.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3.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

  1.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 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 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  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  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 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 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 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 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 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 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 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 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 可燃物仓库、车库;

  f) 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12345

  4.4 固定用火:

  a) 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 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 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 审批权限

  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 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 审批程序

  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 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 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 ,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 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 外来施工

  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12345

  6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 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 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 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12345

  10.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 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 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 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 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经复查无误, 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 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 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 化验分析

  12.1 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 注意事项:

  12.2.1 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 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 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 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 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 以备复查。

  13 采样

  13.1 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

  (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 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 塔: 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 油罐: 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 大瓦斯线: 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 选点不少于两个, 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 不得采样。

  13.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 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 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 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 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12345

  14.3 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 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 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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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广东海事局研究制订了《水上安全管理约谈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以下统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被约谈对象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和水域环境安全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约谈,相关分支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100吨及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及以上1亿元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广东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广东海事局辖区以外公司及其所属船舶,在本辖区有以上情形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通报相应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开展安全管理约谈,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分支海事局负责实施,可邀请船籍港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100吨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分支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由广东海事局指定解决。

  第五条 涉及引航责任事故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对引航机构进行约谈。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第七条 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八条 被约谈对象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约谈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建议书”,并抄送船籍港海事局或其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条 被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被约谈对象,作为辖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公司属于本辖区的,作为广东海事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煤气作业时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6、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7、操作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各装置有无缺陷,呼吸面罩有无缺损,试带时气密性要好。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报警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8、外单位人员在煤气区域工作前,由本岗位责任人组织安全教育,布置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9、外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煤气岗位人员统一指挥。

  10、外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岗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并做好记录。

  11、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有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2、操作完毕后,必须认真清点人员、工具。待确认无误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

  锅炉房为分局安全重地,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一、锅炉只许门卫更夫按规定管理操作,其他任何人不许随意操作和进入。

  二、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排除。

  三、加添油料时,必须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防止发生问题。

  四、锅炉房应保持整洁,消防设备齐全,不许存放其他物品。

  五、门卫更夫掌握供热时间,注意保持室内湿度和节约油料。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医用氧的使用,加强氧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定了氧气瓶安全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氧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氧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氧气瓶为我院固定资产,由氧房统一负责对我院所有氧气瓶建档、保管、定期检验,定期养护等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二、科室护士长根据本科室的实际需要,固定一定数量的氧气瓶在本科室以备加床病人、危急重病人使用,固定科室的氧气瓶清单经护士长和氧房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留存氧站备案。

  三、各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应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每天检查钢瓶氧气使用情况,悬挂“有氧”“无氧”标识。

  发现无氧钢瓶应及时与氧房进行调换,确保需要吸氧病人能够及时使用。

  四、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五、氧气瓶为特殊设备,氧房和使用科室应妥善保存,严格管理,钢瓶如丢失的,由保管科室负责赔付。

  六、氧气瓶只准在医院各病区内、救护车辆上使用,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套取、私自外借、换、充装氧气瓶行为,违者按私收费处理。

  确需借用氧气瓶到院外的,需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并预交1000元/只押金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氧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充装其它气体、改变瓶体设置、颜色、用途等,否则应作为废瓶处理,借出的氧气瓶一个月内必须归还,逾期不还或废瓶的将扣除押金。

  七、用氧科室除固定一定数量的基数氧瓶外,如果有临时需要增加的,电话通知氧房,由氧房值班人员填写科室临时使用氧瓶报告单,交当班护士签字接收,护士长确认。

  科室临时借用的钢瓶应在五天内归还氧站。

  八、每月的20日氧房对瓶装氧气购进量、各科使用量、库存量进行盘点,每月汇总瓶装氧气消耗报表经护士长、分管院长签字后分别报药剂科、核算办。

  九、氧房应加强对氧瓶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和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各种手续规范。

  不定期对全院氧瓶安全性进行检查,及时查找、发现、处理存在的隐患,确保氧气的安全使用。

医药氧气管理规定

  一、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二)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

  药剂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三)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 。

  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药剂科妥善处理解决。

  (四)各用氧科室,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每周一、五为药剂科供养日,各科室护士长、科主任,作好一周用氧计划,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五)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

  药剂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

  医用氧气瓶每只单价为壹仟元(1000.00元/只)。

  二、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品有强烈的助燃性气体。

  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

  (二)本品的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砂桶等。

  (三)本品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

来源: https://www.512406.cn/articles/vl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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