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物抗震设防情况调研报告
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从起利用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全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尤其是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和造福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我县地处欧亚板块与印度板块碰撞带的边沿,构成了县境内复杂、破碎的地质结构,是一个地质条件很不稳定的地震多发地区,80%以上人口在农村,山区面积占90%,大多数民居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地理环境、地质条件复杂,村庄规模小,布局分散,农民建筑主要以土木结构、砖木结构为主。过去,农村民居的建设在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各方面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建筑抗震设防的标准不高,建筑质量低、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要使广大农村民居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有效抵御地震灾害,减轻因震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民居需要加固改造甚至拆除重建。我们要按照“地下搞清楚,地上搞结实”的要求,引导农民合理选址、科学建房,努力提高农村民居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让农民群众住上具有抗震设防能力的安全房、放心房,力争到2020年,使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也就是8度设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一、县农村民居抗震性能现状
全县共有农户13.98万户,房屋89.82万间,面积2388.7万平方米。
在房屋建筑年代方面,1979年以前建盖的4.31万户(占30.8%),646.4万平方米;1979年至1989年建盖的3.1万户(占22.4%),554.4万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盖的3.29万户(占23.5%),583.7万平方米;至建盖的3.21万户(占23%),574.6万平方米。
在房屋建筑结构方面,砖混结构3153户(占2.3%),72.4万平方米;砖木结构3.5万户(占25%),600.2万平方米;土(石)木结构8.55万户(占61.2%),1421.7万平方米;茅草(杈杈)房513户(占0.4%),8.3万平方米;墙抬梁1563户(占1.1%),22万平方米;其他1.17万户(占8.3%),179.3万平方米。
在房屋抗震性能方面,抗震性能低于6度的房屋8.43万户(占60.3%),1392.1万平方米。需要加固改造的房屋5.41万户(占38.7%),952.7万平方米,其中特别危险急需加固的有9304户(占6.7%),153.6万平方米;需要拆除重建的房屋3.02万户(占21.6%),439.4万平方米,其中特别危险急需拆除重建的9348户(占6.7%),129.6万平方米。
二、县传统农村民居抗震性能的优势和劣势
农村民居具有独特的风格,经过历史的演变,逐步形成了“一正(主房)两厢(左右厢房)一照壁(或面楼)”的整体结构,多为二层木架房屋,木架与砖墙(土坯墙)混合,这类房屋占86.7%,12.5万户,2022万平方米。
﹙一﹚县传统民居的优势:
1.千百年的传承,群众普遍接受。自然资源极为丰富,可供建筑使用的天然材料丰富多样,经过长期实践,木结构民居建筑广大群众普遍接受,已形成了我县农村主要的传统民居。农村民居通过千百年的演变,无论是在先择建筑材料、房屋结构、施工方法上群众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增强了木结构房屋的整体安全性能。群众形象地说:木结构房屋在地震中能“晃而不散、摇而不倒”,“墙倒柱立屋不塌”,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
2.布局合理,建筑方式独特。我县传统民居主要形式为木结构中的穿斗式屋架,一般分为单层(平房)或两层(楼房),开间数3~5间,层高单层多在2.2~2.8米,两层的底层一般为2.5~2.7米,二层一般为2.4~2.6米,开间一般不超过4米。平面、体形布置规则,简单对称,屋内的配置(如装围等)都是对称设置,以防止刚度与质量中心的偏离,平面布置中单体房屋以长方形为主,群体房屋则是与正房中心为轴线对称均衡布置,这样的布置十分有利于提高房屋的抗震功能。屋面材料都是轻型材料:木质的桁条上用铁钉固定木椽子,木椽子上面是直接铺设的筒板瓦或小青瓦,楼面为木楼板,屋面、楼面较轻,有优良的防震性能,外墙(围墙)多为砖墙或土坯墙,两层的楼房墙体下节是石脚(出土高约1米左右),其余部分是砖砌体带内砖柱(砖柱均对齐紧抵边柱砌设,又称内扶壁柱),这些做法提高了整体抗震性能。
3.结构紧密,整体拉连好。我县所采用的穿斗式结构屋架是以柱子为主要承重的构架形式(墙体只起围护使用),屋面荷载直接由檩传至柱,再传入地面。正因如此,这类结构需要落地的柱较多,柱距较密,同时因每一棵柱所承受的荷载相应要小,柱径也不需太大(一般得6寸头7寸脚)。因为柱子是整个构架的承重部份,若柱子一倒,则全屋皆塌,所以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巧妙的方法,以确保屋架的整体性。 12345
⑴进身方向:在柱头、柱中部位(腰台)设有梁、插、承重等枋料外,还加放三穿、五川,柱脚处还设有一匹连通各柱的锁脚(又称地伏),房屋进身方向的抗震性能得到了加强。
⑵顺身方向:在柱头设有箍头枋(用于屋架顺身方向连接箍锁柱头的枋料),一般多用于中柱头箍,为了提高抗震性能,在我县南部开始用三箍九连环加木锁把所有的柱头箍住,并且把桁条与挂方用木销销紧。在腰台(柱中部)使用任眼枋进行连接,柱脚部位则全部使用地脚枋,门槛进行连接,为加强整幢房屋的整体稳定性,群众在实践中,设置高任枋(牵心);在挂枋、任眼柱节处设木扁担(又称千斤担),并用木销使之与挂枋、任眼枋串通,这些措施的实施,对房屋顺身抗震稳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⑶柱脚的连接:各柱脚连接使用的地脚、锁脚(地伏),使每棵孤立的柱子连成柱网,稳固地立在地基上。木结构房屋的地脚、锁脚,被称为木结构的“抗震箍”。
⑷榫卯独特。我县木结构的榫卯普遍使用银锭榫,这种榫卯对房屋接点具有较强的拉联作用,对抗震也起了很好的作用。
4.选料认真,质量标准高。县农民建房选料认真,砍伐木料时间很有讲究,普遍说法是七竹八木,能够防止虫蛀和糟损。需要建房的农户,一般都选择在10-12月备料,然后在水塘或泥塘中浸泡1-2年,然后才开始建房。
﹙二﹚县传统民居的劣势:
1.外墙易倒塌,特别是土坯外墙,易造成人员伤亡。
2.木架穿斗房屋在楼面处(开榫眼处)木柱断面削弱较大(大于50%),地震时柱在楼面处易折断造成屋架倒塌。
3.走檐柱柱脚因无地锁脚拉连,且又大多使用高石磉,地震时高石磉易移位或倒伏,导致上部屋架变形过大撕垮屋架。
4.屋面斜度均超过30度,屋面小板瓦无固定,地震时易梭落导致人员伤亡。
三、对全县农村民居抗震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县实际,结合省建设厅颁发的《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导则(试行)》,我县的传统民居的抗震设防与抗震加固工作有以下4点建议供参考。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我县处于复杂、破碎的地质结构地带,属于地震多发地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能力又普遍低下,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将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安居才能乐业,乐业才能和谐,没有农村的安全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安全,没有农村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重视和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广大农村既是我县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必须把切实解决好农民居住安全问题上升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抓,加强领导,居安思危,提高对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认识。
(二)未雨绸缪,实施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我县80%以上人口在农村,山区面积占90%,大多数民居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地理环境、地质条件复杂,村庄规模小,布局分散,农民建筑主要以土木结构、砖木结构为主。农村民居的建设在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各方面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建筑抗震设防的标准不高,建筑质量低、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全县有54100户,952.7万平方米的房屋需要加固改造,其中特别危险急需加固的有9304户,153.6万平方米;需拆除重建的房屋有30200户,其中特别危险急需拆除重建的9348户,129.6万平方米。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保险工程”,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各乡镇要以农村民居抗震性能普查数据为依据,按照“排除危险,保证安全”的要求,以“特别贫困、特别简陋、特别危险”的农村民居为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重点实施对象,统筹规划,分期安排,实施好工程项目,让农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放心。 12345
(三)突出抗震设防技术要点。县农村民居建筑和农村公共场所木架结构建筑总的思路是“弘扬传统优势和特点,完善抗震设防技术和要求”,在以下几个方面要狠抓落实。
1.构件齐。木屋架的主要材料不能缺失。如三穿、五穿、箍头、地脚、锁脚。目前南片乡镇存在木架房屋材料缺失现象,特别是地脚、锁脚,对抗震安全极为不利,必须得到纠正。
2.加剪撑。木屋架竖立后,暂时没有能力打墙和装围的农户,应将房屋架校正后使用斜撑或斜剪,即在顺身方向上,沿中柱在两山开间上设置两套木质(可用长椽子或平排料)斜撑或斜剪,它是屋架抗歪斜变形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3.放墙缆。针对外墙易倒塌的问题,其加固措施是沿围墙在靠墙的边柱上每柱不少于设置三道ф6以上的钢筋,或对两山墙连柱架一起用ф12以上的钢筋进行整体大拉连加固更好,这种墙柱拉连可有效地将围墙与屋架拉连在一起,地震时不致使墙柱相互冲撞造成墙体倒塌。
4.钉铁件。木柱中间部位或柱顶同一高度榫眼较多,容易破损和折断,加固的措施主要是在接点处钉铁件加固,以加强节点强度,增强房屋的整体稳定性。
5.固石磉。县的民居前檐柱脚都习惯用高石磉(三棵),设散走廊通道。针对走檐柱的高石磉与柱脚的处理措施有三种。一种是直接使用阴阳榫处理,这种方法主要针对拆除新建和新建户而言;第二种是用钢筋ф20以上长36公分(上下各18公分),插在中间进行处理;第三种方式是用铁件焊成铁箍将石磉箍起再焊接到柱脚的铁箍上。通过处理能达到预防高石磉在地震时倒伏或位移而使屋架变形。
6.罩筒瓦。县民居屋面主要使用小青瓦(板瓦),普遍民居对屋面无固定处理,地震发生时,易梭瓦伤人,必须用筒瓦砂浆以“一脊三沟四带”的方式固成大棋盘或小棋盘来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小震不梭瓦,中震缓梭瓦”,使室内人员有逃生机会。
7.换材料。对糟损、变形、虫蚀蚁蛀的材料须一律进行更换;对于既有房屋中的墙抬梁房屋一律增设端屋架方式来改变其传力方式。
四、推广普及抗震设防技术知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普及农村民居建设抗震设防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无论是民居建筑还是公共场所的建筑,都要推广使用抗震设防技术,普及抗震设防知识,要通过项目示范点、示范户,带动面上建筑抗震设防技术的应用。
五、进行大整合实施大拉动。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始终坚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整村推进相结合、与水电开发异地搬迁相结合、与村容村貌整治、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解决困难户住房困难相结合及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体现工程建设的实效性,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如腾越镇朝阳村、玉璧村、侍浪坝村,中和乡大村村,和顺镇大庄办事处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推广新户型,建设新家园,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的居住环境居住质量明显改善和提高。多数乡镇都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项目与新农村建设项目有机结合,荷花乡、猴桥镇、新华乡等乡镇就整合了异地搬迁项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此外,还把残疾人贫困家庭福彩项目和村容村貌项目结合起来,通过整合项目和资金,各种建设项目相得益彰,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效果。据统计,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拉动投入5280万元。其中,项目整合1830万元,农民自筹5890万元,贷款380万元。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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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调研报告
——“调研课题一”
我县是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全县所有的乡镇场区都在六度设防区内。我县境内有多条活动断裂带穿过,近十年来,我县发生过数次4.0级以上地震,特别是11月26日发生了5.7级的中强破坏性地震,全县因震灾死亡5人,伤247人,受灾人口29.3万人,占总人口的83.7%,倒房1077户6122间,学校受损131所,需维修加固卫生院3所,需重建卫生院7所,需维修加固“三院”9所,需重建“三院”12所,此外,还有供水、供电、通讯、桥梁、公路、水利、广电网络等公用建设工程设施也遭到严重破坏。全县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近20亿元。
一、抗震设防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途径
地震预报是世界性科学难题,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对破坏性地震的发震时间、地点、强度的预报现状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成功的地震预报,可以不同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而难以避免建筑物的倒塌破坏和经济损失。
我国是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县也遭受过5.7级地震的袭击。11.26地震中,建筑物的破坏和倒塌是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查明地下结构及活断层的位置,确定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抗震设防,提高建筑物抗御地震的能力,是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途径之一。
震例表明,一次7级左右地震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几十人死亡,在中等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几百人的死亡,而在经济落后、人口稠密的国家可能会导致近千人甚至几千人的死亡,造成差异的直接原因是经济发达国家更加重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针对我国的地震形势和灾害现状,党和政府制定了“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指导方针。
《防震减灾法》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等,确立了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基本法律制度。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防震减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配合。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xxxx”和“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是防震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涉及地震、计划、国土、建设等多个部门和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抗震设计、施工等多个环节,需要各行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现有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等,必须进行抗震加固;对具有地震危害性大,次生灾害严重,而又不值得加固的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等,应拆除重建;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作,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产权转让。未经抗震设防或虽经抗震设防,但其所依据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与现行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已经抗震设防,但因进行改造、加层、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改变使用性质而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下降的;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所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其它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以上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通过采取抗震实施和技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通过抗震鉴定,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 12345
三、积极推进农村民居抗震设防
农村地区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面临严重的地震灾害威胁。由于农村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防灾减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震知识,国家又未将农村地区的建房纳入建设管理,大多数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村镇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不设防的农村民居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1.26地震中农村损失最为严重,倒塌房屋也最多。在灾后重建中,我县结合新农村建设启动了农村抗震设防安居示范工程。这是一个起点,我们在以后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农村居民建设信息技术网和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网的建设,要加大对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的管理,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农村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同时也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据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趋势预测分析,我国未来几年仍将处在地震活跃期,地震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搞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是各级地震、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级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但是我县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存在很多问题,如防震减灾事业没有纳入规划;管理不规范,抗震设防没有真正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主要表现在政策界限不清,执法责任不明;建设市场管理混乱,缺乏应有的约束机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员安全意识差,震灾防御法制意识淡薄;工作重点不突出,缺乏必要的政府管理职能,使震灾预防的重要工程性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为使我县加强加快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保护九江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将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地方性法律法规,依法将抗震设防纳入政府行政审批。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地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证我县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我县和谐社会,建设新九江实现新的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12345---漳浦县地震办张有嘉
一、漳浦县地震灾害背景
(一)、漳浦县基本情况:漳浦县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震带,位于北纬23度43分~24度21分,东经117度24分~118度02分。县域东西宽57.3公里,南北长63.5公里。土地面积1981平方公里。地势依山傍海,西北高而东南低,依次作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的梯状分布。中低山屏障于西北与西南,属博平岭山脉向南延伸支脉,最高峰为石屏山、雀目山,海拔分别为1006米、1005米。东濒台湾海峡,北以陈仓岭与龙海市毗邻,西以摩顶山、石屏山与平和县相连,西南以雀目山为界与云霄县接壤,南与东山县隔东山湾相对,陆路距漳州市52公里,距厦门市136公里,距广东汕头市166公里。2011年,全县辖16个镇,4个乡(其中2个畲族乡),11个农林盐茶场,285个行政村,15个居委会,77个作业区(工区),人口82.5万,全县国内生产总值111.62亿元,工业总产值79亿元。
(二)、漳浦县区域地震构造背景:漳浦县在地质构造上,位于欧亚板块东南缘。县域内80%面积全为燕山期花岗岩及火山岩出露,另有新生代玄武岩出露,中生代磷屑岩少许,此外尚有更新、全新世堆积物。区内断裂构造发育,主要受北东向和北西向两组断裂活动控制,形成北东向纵切成条,北西向横切成块的复杂地质构造格局。北东向长(乐)诏(安)断裂带穿越漳浦县东部,长诏断裂北起浙江经长乐、诏安,进广东陆丰入海,全长500公里,是我国东南沿海著名地震带,漳浦县处于其中段。在漳浦海域中,尚有一条大致平行长诏断裂带的牛山岛—兄弟屿断裂。该断裂北起平潭牛山岛,经莆田南日岛、惠安乌丘屿、泉州海外、厦门海外、漳浦海外到东山兄弟屿,后进广东南澎屿,全长660公里。该断裂处于大陆斜坡50米等深线处,系大陆斜坡与海盆接洽处。历史上曾发生3次7级以上地震,包括泉州海外16XX年的8.0级地震、东山南澳16XX年的7.0级地震和1918年的7.3级地震,近年来漳浦海外地震也与此有关。北西断裂出现较多,分布较广,大多为北西310°左右,它控制了温泉点的分布,各为沙西海月岩、沙西院前、盘陀雀埔、石榴象牙、石榴东山、旧镇海水温泉等,北西向断裂生成明显较晚。除外,有南北向断裂少量。
(三)、漳浦县近20年来受地震影响情况:漳浦县地质结构复杂,近时代的地壳活动主要表现为升隆运动和断裂运动,存在发生中强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又与地震高发区台湾隔海相望,经常受其震波威胁,是国务院确定的2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一般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上世纪90年代以来,1994年9月16日台湾海峡南部的7.3级地震、1999年9月21日台湾南投的7.6级地震、XX年3月31日台湾花莲的7.3级地震、XX年5月27日漳浦县近海域的4.7级地震、XX年8月6日漳浦县近海域的4.2级地震、XX年5月30日漳浦县海域的4.6级地震、2011年7月5日长泰的4.6级地震,均对漳浦县有较大的影响,但没有给我县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二、漳浦县旧石结构房屋基本特点
漳浦县花岗岩石材资源十分丰富,用石条材砌房屋有就地取材、价格低廉、施工方便、经久耐用、防风保温性能良好等优点,长期以来便是当地的主要建筑材料,特别是上世纪70--80年代,新建农居基本是石结构房屋,已形成风格独特的地区性建筑,约占闽南地区石结构房屋的半壁江山,呈现面积多、分布广的特点。123
(一)、面积多、分布广。据XX年不完全统计,我县现有石结构房屋约86562幢,建筑面积约929万平方米,基本上是上世纪70--80年代建造的。还有砖木结构房屋约566万平方米,预制板房约50万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约310万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约110万平方米,其他结构房屋约86万平方米。石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占全县房屋建筑面积2051万平方米的45%。估计居住人口约30万人,占全县总人口82.5万人的36%。我县石结构房屋以一至二层为主,大多数分布在农村(特别是沿海乡镇)各自然村,约占全县石结构房总数的90%以上。三至五层石结构房多数为公建房,以县城居多,但占县城石结构房的比例尚少数。
(二)、各乡镇场石结构房面积初步统计见附表。
(三)、房屋特点。漳浦县旧石结构房屋平面布置多为一字型,沿纵轴方向有3~5个开间;部分石结构房屋平面为п形,在正房两侧接建厢房,墙体多采用有垫片干砌甩浆法砌筑,石材多为粗石料。早期建造的石结构房屋,条石断面多为25厘米见方,且多采用条石楼板(楼板长者可达4~5米),后期建造的石结构房屋,条石断面尺寸有所减小,多为18~20厘米,部分采用混凝土楼板。墙体砌筑勾缝砂浆多用水泥、粘土混合砂浆,强度指标不超过2mpa。部分石结构房屋在一层有用细加工石梁石柱砌筑的外廊;有些用作门市房的石结构房屋,临街一面也采用石梁形成大面积门洞;3~5层石结构房屋的楼板多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或预制混凝土空心板,多数设混凝土圈梁。墙体多用毛料石条材,使用铺浆加垫片方法砌筑,砂浆强度为2.5~5.0mpa。少量石结构房屋承重墙体和柱采用细料石砌筑。县城部分石结构房屋,平面布置类似于公寓套房,层数2~3层,墙体仍采用粗料石加垫片干砌甩浆法砌筑,部分楼板、楼梯采用条石板,一般未设圈梁,砌筑砂浆强度不超过2.5mpa。二层的石结构房屋,墙体多数采用粗料石加垫片干砌甩浆法砌筑,上世纪70--80年代基本采用条石楼板,未采取圈梁等抗震构造措施。这类房屋墙体较薄弱且抗震强度低,延性变形能力不足,构造整体性差,在遭遇地震作用时,上述构造缺陷显然是抗震薄弱环节;漳浦县城乡90年代新建石结构房屋逐渐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加圈梁代替条石楼板,近10年来多数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加圈梁等抗震构造措施,近年来新建石结构房屋的楼板、楼梯基本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加圈梁,抗震强度明显提高。
三、漳浦县现有石结构房屋抗震试验结论
1998年,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根据漳浦县村镇现有石结构房屋的一般、主要特征,以墙体用条形粗石料砌筑,采用有垫片干砌甩浆法施工,楼板、屋面采用条石板,不设圈梁和构造柱,墙体勾缝抹面使用2.5mpa的混合砂浆的两层石结构民居作为实验研究的对象进行抗震试验。试验结果是:在6度地震作用下,石结构房屋可保持完好或基本完好状态,房屋个别部位可能产生短小、细微裂缝,但不影响使用功能。在7度地震作用下,房屋底层局部墙体砌缝开裂,发生轻微到中等程度的损坏,房屋仍可维持使用,但震后应予修复。在8度地震作用下,房屋一、二层墙体砌缝大量开裂,裂缝贯通,料石移位,墙体近松散状,处于濒临倒塌的危险状态,已不能居住,震后需拆除重建。其中的石楼板、石梁、石楼梯是十分危险的受力构件,在意外地震动作用下容易发生断裂。石结构房屋抗剪强度低,整体性差是其固有弱点。尤其在不设圈梁的情况下,条石楼板和预制混凝土楼板与墙体连接薄弱,搭接长度小易发生移位和坍塌,与墙体相比,是更突出的薄弱环节。123
综上所述,现有石结构房屋满足基本烈度7度区的三级抗震设防水准是十分免强的,在基本烈度8度区是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改进现有石结构房屋的设计和施工方法。
四、在已往发生的地震事件中,石结构房屋遭受破坏的情况
在以往的中、外地震中,石结构房屋的破损屡见不鲜,但破坏程度因石材、粘接材料、砌筑方法、构造特点、场地条件和地震强度特性不同而存在差异。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砌石房屋倒塌181幢,倒塌率为53%。16XX年泉州海外8级地震中,泉州大部分砌石房屋倒塌。
五、漳浦县石结构房屋设计与施工的改进措施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根据漳浦县城乡现有石结构房屋存在的薄弱环节,参照已有的抗震经验进行改进并做抗震试验,得到的结论是:对于一、二层砌石民居,通过改善墙体砌筑方法、提高砌筑砂浆强度等级、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加圈梁,能有效地提高其抗震能力。在采用以上措施之后,即使不设构造柱,房屋也可满足基本烈度6~8度区-般(丙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换言之,在6度和7度地震作用下,可保持完好或基本完好状态,可保持使用功能;在8度地震作用下,房屋将发生轻微或不超过中等程度的破坏,经修复仍具使用功能;在9度地震作用下,房屋将发生中等程度以上的破坏,但不会倒塌。更具体地说,为提高一、二层砌石房屋的抗震能力达到上述目标,石墙墙体应优先采用有垫片铺浆法砌筑,也可采用有垫片塞浆法砌筑,前者提高强度更为有效,但不应使用传统的有垫片干砌甩浆砌筑方法。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0。楼板、屋面可使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加圈梁,严禁使用条石楼板及大跨石梁。其它有关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和材料要求可遵照《石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规范》dbj13-11-93执行。
三、有关农村民居建设管理的几点建议
由于漳浦县石结构房屋面积大,分布广,大部份分布在农村自然村社,居住人口多,改造难度大。经过几年来的下乡调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农村新建民居正在发生可喜的变化。一是有关部门不再批准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新建石结构房屋;二是经过几年来的宣传教育和抗震技术指导,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得到显著增强,新建房屋采用砖混结构的越来越多,新建石结构房屋的楼板、楼梯也使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加圈梁,很少在原来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旧石头房上加层,已经没有发现新建预制板房。但是新建民居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部分村民由于受资金制约,新建民居质量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更加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更完善的措施加以引导,逐步加固或改建。
(一)、要把好审批关。县国土、建设部门及各乡镇场要把好审批第一关,严禁在条石楼板及大跨石梁上加层新建房屋,对新建房屋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不给予批准,对拆除旧石结构房屋改建为砖混或框架结构的给予简化审批手续及减免收费。
(二)、要出台改建或加固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现有石结构房震害预测,推行易被群众接受的抗震加固措施。尽早出台漳浦县石结构房屋拆除改建或加固的优惠政策,鼓励群众自行改建或加固石结构房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杜绝新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
(三)、要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技术宣传指导。县宣传、国土、建设、科技、地震等部门及各乡镇场要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载体和形式,加大防震减灾及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技术宣传指导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123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买乙方依_________社区(以下称本社区)取得分配单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标的
乙方依本社区_________计划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筑物。
第二条 建物面积误差及其价款找补
一、本契约买卖标的之建物面积以地政机关登记完竣之面积为准,部分原可依法登记之面积,倘因签约后法令改变,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该部分建物面积之计算,同意依核准之使用执照平面图为准,及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二、建物面积如有误差,其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者(含百分之一),甲乙双方互不找补;惟其不足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则不足部分乙方均应找补;其超过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以上者,则超过部分甲方应找补。面积误差找补之单价,系以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之总数除以建物面积所计算之金额为准。找补之金额不计息,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三条 买卖标的总价金
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含汽车停车位价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条件及方式
一、付款条件
(一)本契约签订时,甲方应给付签约价金(以下同)_________元,实际支付_________元,经乙方收讫属实。签约价金不足额部分,甲方允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补足,逾期仍未补足时,视为违约论,乙方不另通知,并同意依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违约条款规定处理。
(二)买卖价金_________元,甲乙双方同意依买卖标的实质工程进度分期缴纳,详见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细表。
(三)其余买卖价金,于乙方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于一个月内付清,并于付清所有买卖价金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与甲方。如甲方需以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以清偿买卖价金时,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洽妥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并配合办理申请、征信、对保及必要之手续后,会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抵押权设定或权利内容变更登记。如有不足价金,甲方仍应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同时,以现金一次付清。
二、付款方式:甲方应给付之买卖标的价金应于乙方书面缴款通知日起十日内汇入乙方于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设立帐号为_________之买卖价金专户。
第五条 逾期付款之处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或已缴票据无法兑现时,应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万分之_________单利计算迟延利息予乙方,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给付乙方。
第六条 建筑主要结构、主要建材及附属设备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构造种类为_________造,其规格以核准之建造执照为准。
二、施工标准悉依主管机关核准之施工图样说明书。
第七条 建物完工日期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工程之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日期,甲方同意按乙方拟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本社区_________规定进行。
二、本契约建物若未能于前项规定之期限开工或取得使用执照逾期达一年时,甲乙双方均得解除本契约,甲方已缴价款,乙方同意无息归还甲方。123
第八条 建筑设计变更处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内隔间或建材变更时,应经乙方同意并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内为之,并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变更单签认为准,逾期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甲方申请变更设计范围以申请一次为限,并以室内隔间及装修之变更为限,如需变更污水管线,以不影响下楼层为原则。其他有关建筑物主要结构、大楼立面外观、管道间、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要求变更。
三、设计变更事项经甲乙双方于工程变更单上签认后,由乙方于签认日起_________日内提出追加减帐,以书面通知甲方。设计工程变更若为追加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通知日起十日内缴清工程追加款始为有效。若未如期缴清追加款,视为甲方无条件取消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依原设计施工。设计变更若为减帐,则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九条 土地及建物产权移转登记期限
一、乙方应于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备妥文件配合办理。
二、乙方应于甲方履行下列义务时,办理买卖标的产权移转登记:
(一)依本契约约定之付款办法,已缴清本契约买卖标的移转登记前应缴之款项及逾期加付之迟延利息。
(二)提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缴清各项税费。
三、若因甲方违反规定,致各项税费增加或罚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偿。
四、第一、二项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理之,倘为配合各项手续需要,需由甲乙方加盖印章、出具证件或缴纳各项税费时,甲乙双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内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误或不协办,而导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之损失,则由延缓作业之一方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第十条 交付不动产及相关文件之条件及期限
一、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按工程进度给付价金,乙方应于领得使用执照一个月内,通知甲方进行交屋手续。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以贷款给付价金,乙方应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之日同时办理交屋手续。
二、甲方应于收到交屋通知_________日起_________日内配合办理交屋手续,逾期不配合办理交屋者,自期限届满隔日起,视为已交屋,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乙方时,不在此限。
三、于交屋时甲乙双方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甲方须缴清所有应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续。
(二)乙方应于甲方办妥交屋手续后,将土地、建物所有权状、房屋保固书、住户公约、使用执照影本及乙方代缴税费之收据交付甲方。
(三)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不论是否迁入,即应付本户水电费及瓦斯基本费。另瓦斯装表等保证金及预缴各项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税费负担之约定
一、地价税:以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
二、房屋税:以建物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并依法定税率及年度日数比例分算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于乙方取得本契约标的土地所有权日起二十日内申报,并以申报日之当年度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逾期申报者,以提出申报日当期之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123
四、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欠税及工程受益费由乙方负担,印花税、契税、规费及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代办费用由甲方负担。
以上甲方应负担之税费,均于办理产权登记前预缴,并于交屋时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产权纠纷之处理
一、本契约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证产权完整,如影响甲方权利时,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乙方解决,倘逾期乙方仍不解决时,甲方得解除本契约,双方并同意依第十三条违约之违约规定处理。
二、乙方与工程承揽人发生财务纠纷,乙方应于产权移转登记前解决,如因乙方曾设定他项权利予第三人时,乙方应于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负责理清涂销之。倘逾甲方所定相当期限仍未解决,甲方得解除本契约,双方并同意依违约处罚之规定处理。但乙方设定与九二一基金会之抵押权,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时,由九二一基金会予以涂销。
第十三条 违约之损害赔偿
一、乙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约。解约时乙方除应将甲方已缴之土地及建物价金全部退还甲方外,乙方并应同时赔偿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___之违约金,但该赔偿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二、甲方违反第四条规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约并没收依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___计算之金额,但该没收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除依前二项之请求外,不得另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通知送达
一、本契约所称各项通知或请求,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应以书面为之。
二、各当事人之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如怠于通知,他方将有关文书按本契约记载或最后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以挂号邮件寄发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间,即视为到达。
第十五条 本契约发生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本契约之附件均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并自签约日起生效。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一份,由甲乙双方各存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备查。
第十七条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23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买乙方依_________社区(以下称本社区)取得分配单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标的
乙方依本社区_________计划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筑物。
第二条 建物面积误差及其价款找补
一、本契约买卖标的之建物面积以地政机关登记完竣之面积为准,部分原可依法登记之面积,倘因签约后法令改变,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该部分建物面积之计算,同意依核准之使用执照平面图为准,及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二、建物面积如有误差,其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者(含百分之一),甲乙双方互不找补;惟其不足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则不足部分乙方均应找补;其超过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以上者,则超过部分甲方应找补。面积误差找补之单价,系以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之总数除以建物面积所计算之金额为准。找补之金额不计息,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三条 买卖标的总价金
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含汽车停车位价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条件及方式
一、付款条件
(一)本契约签订时,甲方应给付签约价金(以下同)_________元,实际支付_________元,经乙方收讫属实。签约价金不足额部分,甲方允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补足,逾期仍未补足时,视为违约论,乙方不另通知,并同意依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违约条款规定处理。
(二)买卖价金_________元,甲乙双方同意依买卖标的实质工程进度分期缴纳,详见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细表。
(三)其余买卖价金,于乙方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于一个月内付清,并于付清所有买卖价金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与甲方。如甲方需以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以清偿买卖价金时,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洽妥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并配合办理申请、征信、对保及必要之手续后,会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抵押权设定或权利内容变更登记。如有不足价金,甲方仍应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同时,以现金一次付清。
二、付款方式:甲方应给付之买卖标的价金应于乙方书面缴款通知日起十日内汇入乙方于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设立帐号为_________之买卖价金专户。
第五条 逾期付款之处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或已缴票据无法兑现时,应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万分之_________单利计算迟延利息予乙方,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给付乙方。
第六条 建筑主要结构、主要建材及附属设备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构造种类为_________造,其规格以核准之建造执照为准。
二、施工标准悉依主管机关核准之施工图样说明书。
第七条 建物完工日期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工程之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日期,甲方同意按乙方拟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本社区_________规定进行。
二、本契约建物若未能于前项规定之期限开工或取得使用执照逾期达一年时,甲乙双方均得解除本契约,甲方已缴价款,乙方同意无息归还甲方。
第八条 建筑设计变更处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内隔间或建材变更时,应经乙方同意并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内为之,并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变更单签认为准,逾期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甲方申请变更设计范围以申请一次为限,并以室内隔间及装修之变更为限,如需变更污水管线,以不影响下楼层为原则。其他有关建筑物主要结构、大楼立面外观、管道间、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要求变更。
三、设计变更事项经甲乙双方于工程变更单上签认后,由乙方于签认日起_________日内提出追加减帐,以书面通知甲方。设计工程变更若为追加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通知日起十日内缴清工程追加款始为有效。若未如期缴清追加款,视为甲方无条件取消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依原设计施工。设计变更若为减帐,则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九条 土地及建物产权移转登记期限
一、乙方应于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备妥文件配合办理。
二、乙方应于甲方履行下列义务时,办理买卖标的产权移转登记:
(一)依本契约约定之付款办法,已缴清本契约买卖标的移转登记前应缴之款项及逾期加付之迟延利息。
(二)提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缴清各项税费。
三、若因甲方违反规定,致各项税费增加或罚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偿。
四、第一、二项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理之,倘为配合各项手续需要,需由甲乙方加盖印章、出具证件或缴纳各项税费时,甲乙双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内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误或不协办,而导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之损失,则由延缓作业之一方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第十条 交付不动产及相关文件之条件及期限
一、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按工程进度给付价金,乙方应于领得使用执照一个月内,通知甲方进行交屋手续。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以贷款给付价金,乙方应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之日同时办理交屋手续。
二、甲方应于收到交屋通知_________日起_________日内配合办理交屋手续,逾期不配合办理交屋者,自期限届满隔日起,视为已交屋,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乙方时,不在此限。
三、于交屋时甲乙双方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甲方须缴清所有应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续。
(二)乙方应于甲方办妥交屋手续后,将土地、建物所有权状、房屋保固书、住户公约、使用执照影本及乙方代缴税费之收据交付甲方。
(三)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不论是否迁入,即应付本户水电费及瓦斯基本费。另瓦斯装表等保证金及预缴各项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税费负担之约定
一、地价税:以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
二、房屋税:以建物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并依法定税率及年度日数比例分算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于乙方取得本契约标的土地所有权日起二十日内申报,并以申报日之当年度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逾期申报者,以提出申报日当期之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
四、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欠税及工程受益费由乙方负担,印花税、契税、规费及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代办费用由甲方负担。
以上甲方应负担之税费,均于办理产权登记前预缴,并于交屋时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产权纠纷之处理
一、本契约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证产权完整,如影响甲方权利时,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乙方解决,倘逾期乙方仍不解决时,甲方得解除本契约,双方并同意依第十三条违约之违约规定处理。
二、乙方与工程承揽人发生财务纠纷,乙方应于产权移转登记前解决,如因乙方曾设定他项权利予第三人时,乙方应于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负责理清涂销之。倘逾甲方所定相当期限仍未解决,甲方得解除本契约,双方并同意依违约处罚之规定处理。但乙方设定与九二一基金会之抵押权,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时,由九二一基金会予以涂销。
第十三条 违约之损害赔偿
一、乙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约。解约时乙方除应将甲方已缴之土地及建物价金全部退还甲方外,乙方并应同时赔偿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___之违约金,但该赔偿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二、甲方违反第四条规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约并没收依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___计算之金额,但该没收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除依前二项之请求外,不得另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通知送达
一、本契约所称各项通知或请求,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应以书面为之。
二、各当事人之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如怠于通知,他方将有关文书按本契约记载或最后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以挂号邮件寄发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间,即视为到达。
第十五条 本契约发生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本契约之附件均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并自签约日起生效。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一份,由甲乙双方各存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备查。
第十七条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买乙方依_______社区(以下称本社区)取得分配单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标的
乙方依本社区________________计划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筑物。
第二条 建物面积误差及其价款找补
一、本协议买卖标的之建物面积以地政机关登记完竣之面积为准,部分原可依法登记之面积,倘因签约后法令改变,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该部分建物面积之计算,同意依核准之使用执照平面图为准,及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二、建物面积如有误差,其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者(含百分之一),甲乙双方互不找补;惟其不足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则不足部分乙方均应找补;其超过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以上者,则超过部分甲方应找补。面积误差找补之单价,系以本协议土地及建物总价金之总数除以建物面积所计算之金额为准。找补之金额不计息,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三条 买卖标的总价金
本协议土地及建物总价金(含汽车停车位价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条件及方式
一、付款条件
(一)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给付签约价金(以下同)_________元,实际支付_________元,经乙方收讫属实。签约价金不足额部分,甲方允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补足,逾期仍未补足时,视为违约论,乙方不另通知,并同意依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违约条款规定处理。
(二)买卖价金_________元,甲乙双方同意依买卖标的实质工程进度分期缴纳,详见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细表。
(三)其余买卖价金,于乙方取得本协议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于一个月内付清,并于付清所有买卖价金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与甲方。如甲方需以本协议买卖标的所有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以清偿买卖价金时,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洽妥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并配合办理申请、征信、对保及必要之手续后,会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抵押权设 定或权利内容变更登记。如有不足价金,甲方仍应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同时,以现金一次付清。
二、付款方式:甲方应给付之买卖标的价金应于乙方书面缴款通知日起十日内汇入乙方于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设立帐号为_________之买卖价金专户。
第五条 逾期付款之处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或已缴票据无法兑现时,应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万分之_________单利计算迟延利息予乙方,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给付乙方。
第六条 建筑主要结构、主要建材及附属设备
一、本协议建物建筑构造种类为_________造,其规格以核准之建造执照为准。
二、施工标准悉依主管机关核准之施工图样说明书。
第七条 建物完工日期
一、本协议建物建筑工程之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日期,甲方同意按乙方拟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本社区_________规定进行。
二、本协议建物若未能于前项规定之期限开工或取得使用执照逾期达一年时,甲乙双方均得解除本协议,甲方已缴价款,乙方同意无息归还甲方。
第八条 建筑设计变更处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内隔间或建材变更时,应经乙方同意并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内为之,并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变更单签认为准,逾期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甲方申请变更设计范围以申请一次为限,并以室内隔间及装修之变更为限,如需变更污水管线,以不影响下楼层为原则。其他有关建筑物主要结构、大楼立面外观、管道间、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要求变更。
三、设计变更事项经甲乙双方于工程变更单上签认后,由乙方于签认日起______日内提出追加减帐,以书面通知甲方。设计工程变更若为追加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通知日起十日内缴清工程追加款始为有效。若未如期缴清追加款,视为甲方无条件取消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依原设计施工。设计变更若为减帐,则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九条 土地及建物产权移转登记期限
一、乙方应于取得本协议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备妥文件配合办理
二、乙方应于甲方履行下列义务时,办理买卖标的产权移转登记:
(一)依本协议约定之付款办法,已缴清本协议买卖标的移转登记前应缴之款项及逾期加付 之迟延利息。
(二)提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缴清各项税费。
三、若因甲方违反规定,致各项税费增加或罚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偿。
四、第一、二项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理之,倘为配合各项手续需要,需由甲乙方加盖印章、出具证件或缴纳各项税费时,甲乙双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内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误或不协办,而导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之损失,则由延缓作业之一方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第十条 交付不动产及相关文件之条件及期限
一、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按工程进度给付价金,乙方应于领得使用执照一个月内,通知甲方进行交屋手续。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以贷款给付价金,乙方应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之日同时办理交屋手续。
二、甲方应于收到交屋通知______日起_________日内配合办理交屋手续,逾期不配合办理交屋者,自期限届满隔日起,视为已交屋,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乙方时,不在此限。
三、于交屋时甲乙双方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甲方须缴清所有应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续。
(二)乙方应于甲方办妥交屋手续后,将土地、建物所有权状、房屋保固书、住户公约、使用执照影本及乙方代缴税费之收据交付甲方。
(三)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不论是否迁入,即应付本户水电费及瓦斯基本费。另瓦斯装表等保证金及预缴各项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税费负担之约定
一、地价税:以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
二、房屋税:以建物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并依法定税率及年度日数比例分算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于乙方取得本协议标的土地所有权日起二十日内申报,并以申报日之当年度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逾期申报者,以提出申报日当期之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
四、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欠税及工程受益费由乙方负担,印花税、契税、规费及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代办费用由甲方负担。
以上甲方应负担之税费,均于办理产权登记前预缴,并于交屋时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产权纠纷之处理
一、本协议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证产权完整,如影响甲方 权利时,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乙方解决,倘逾期乙方仍不解决时,甲方得解除本协议,双方并同意依第十三条违约之违约规定处理。
二、乙方与工程承揽人发生财务纠纷,乙方应于产权移转登记前解决,如因乙方曾设定他项权利予第三人时,乙方应于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负责理清涂销之。倘逾甲方所定相当期限仍未解决,甲方得解除本协议,双方并同意依违约处罚之规定处理。但乙方设定与九二一基金会之抵押权,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时,由九二一基金会予以涂销。
第十三条 违约之损害赔偿
一、乙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协议。解约时乙方除应将甲方已缴之土地及建物价金全部退还甲方外,乙方并应同时赔偿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_之违约金,但该赔偿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二、甲方违反第四条规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协议并没收依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计算之金额,但该没收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除依前二项之请求外,不得另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通知送达
一、本协议所称各项通知或请求,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应以书面为之。
二、各当事人之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如怠于通知,他方将有关文书按本协议记载或最后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以挂号邮件寄发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间,即视为到达。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之附件均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并自签约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一份,由甲乙双方各存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备查。
第十七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买乙方依_________社区(以下称本社区)取得分配单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标的
乙方依本社区_________计划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筑物。
第二条 建物面积误差及其价款找补
一、本契约买卖标的之建物面积以地政机关登记完竣之面积为准,部分原可依法登记之面积,倘因签约后法令改变,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该部分建物面积之计算,同意依核准之使用执照平面图为准,及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二、建物面积如有误差,其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者(含百分之一),甲乙双方互不找补;惟其不足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则不足部分乙方均应找补;其超过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以上者,则超过部分甲方应找补。面积误差找补之单价,系以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之总数除以建物面积所计算之金额为准。找补之金额不计息,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三条 买卖标的总价金
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含汽车停车位价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条件及方式
一、付款条件
(一)本契约签订时,甲方应给付签约价金(以下同)_________元,实际支付_________元,经乙方收讫属实。签约价金不足额部分,甲方允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补足,逾期仍未补足时,视为违约论,乙方不另通知,并同意依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违约条款规定处理。
(二)买卖价金_________元,甲乙双方同意依买卖标的实质工程进度分期缴纳,详见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细表。
(三)其余买卖价金,于乙方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于一个月内付清,并于付清所有买卖价金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与甲方。如甲方需以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以清偿买卖价金时,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洽妥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并配合办理申请、征信、对保及必要之手续后,会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抵押权设定或权利内容变更登记。如有不足价金,甲方仍应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同时,以现金一次付清。
二、付款方式:甲方应给付之买卖标的价金应于乙方书面缴款通知日起十日内汇入乙方于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设立帐号为_________之买卖价金专户。
第五条 逾期付款之处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或已缴票据无法兑现时,应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万分之_________单利计算迟延利息予乙方,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给付乙方。
第六条 建筑主要结构、主要建材及附属设备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构造种类为_________造,其规格以核准之建造执照为准。
二、施工标准悉依主管机关核准之施工图样说明书。
第七条 建物完工日期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工程之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日期,甲方同意按乙方拟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本社区_________规定进行。
二、本契约建物若未能于前项规定之期限开工或取得使用执照逾期达一年时,甲乙双方均得解除本契约,甲方已缴价款,乙方同意无息归还甲方。123
第八条 建筑设计变更处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内隔间或建材变更时,应经乙方同意并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内为之,并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变更单签认为准,逾期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甲方申请变更设计范围以申请一次为限,并以室内隔间及装修之变更为限,如需变更污水管线,以不影响下楼层为原则。其他有关建筑物主要结构、大楼立面外观、管道间、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要求变更。
三、设计变更事项经甲乙双方于工程变更单上签认后,由乙方于签认日起_________日内提出追加减帐,以书面通知甲方。设计工程变更若为追加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通知日起十日内缴清工程追加款始为有效。若未如期缴清追加款,视为甲方无条件取消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依原设计施工。设计变更若为减帐,则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九条 土地及建物产权移转登记期限
一、乙方应于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备妥文件配合办理。
二、乙方应于甲方履行下列义务时,办理买卖标的产权移转登记:
(一)依本契约约定之付款办法,已缴清本契约买卖标的移转登记前应缴之款项及逾期加付之迟延利息。
(二)提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缴清各项税费。
三、若因甲方违反规定,致各项税费增加或罚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偿。
四、第一、二项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理之,倘为配合各项手续需要,需由甲乙方加盖印章、出具证件或缴纳各项税费时,甲乙双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内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误或不协办,而导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之损失,则由延缓作业之一方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第十条 交付不动产及相关文件之条件及期限
一、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按工程进度给付价金,乙方应于领得使用执照一个月内,通知甲方进行交屋手续。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以贷款给付价金,乙方应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之日同时办理交屋手续。
二、甲方应于收到交屋通知_________日起_________日内配合办理交屋手续,逾期不配合办理交屋者,自期限届满隔日起,视为已交屋,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乙方时,不在此限。
三、于交屋时甲乙双方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甲方须缴清所有应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续。
(二)乙方应于甲方办妥交屋手续后,将土地、建物所有权状、房屋保固书、住户公约、使用执照影本及乙方代缴税费之收据交付甲方。
(三)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不论是否迁入,即应付本户水电费及瓦斯基本费。另瓦斯装表等保证金及预缴各项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税费负担之约定
一、地价税:以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
二、房屋税:以建物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并依法定税率及年度日数比例分算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于乙方取得本契约标的土地所有权日起二十日内申报,并以申报日之当年度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逾期申报者,以提出申报日当期之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123
四、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欠税及工程受益费由乙方负担,印花税、契税、规费及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代办费用由甲方负担。
以上甲方应负担之税费,均于办理产权登记前预缴,并于交屋时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产权纠纷之处理
一、本契约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证产权完整,如影响甲方权利时,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乙方解决,倘逾期乙方仍不解决时,甲方得解除本契约,双方并同意依第十三条违约之违约规定处理。
二、乙方与工程承揽人发生财务纠纷,乙方应于产权移转登记前解决,如因乙方曾设定他项权利予第三人时,乙方应于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负责理清涂销之。倘逾甲方所定相当期限仍未解决,甲方得解除本契约,双方并同意依违约处罚之规定处理。但乙方设定与九二一基金会之抵押权,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时,由九二一基金会予以涂销。
第十三条 违约之损害赔偿
一、乙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约。解约时乙方除应将甲方已缴之土地及建物价金全部退还甲方外,乙方并应同时赔偿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___之违约金,但该赔偿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二、甲方违反第四条规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约并没收依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________计算之金额,但该没收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除依前二项之请求外,不得另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通知送达
一、本契约所称各项通知或请求,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应以书面为之。
二、各当事人之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如怠于通知,他方将有关文书按本契约记载或最后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以挂号邮件寄发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间,即视为到达。
第十五条 本契约发生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本契约之附件均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并自签约日起生效。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一份,由甲乙双方各存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备查。
第十七条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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