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范本

分类:合同样本 作者:沐沐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8)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3、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4、必要的费用,指赴台游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5、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赴台游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降低服务标准,要求地接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赴台游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转团;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有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证,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擅自脱团;不滞留不归;

  6、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

  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赴台游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线路出团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开始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注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行程开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四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如按上述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出团解除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赴台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赴台游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赴台游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1)赴台游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

  5、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不听从赴台游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影响团队行程,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赴台游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赴台游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赴台游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赴台游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赴台游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赴台游旅行社购买(赴台游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自愿购物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赴台游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

  2、 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协议;

  3、购物活动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 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赴台游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赴台游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8)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3、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4、必要的费用,指赴台游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5、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赴台游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降低服务标准,要求地接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赴台游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转团;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有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证,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擅自脱团;不滞留不归;

  6、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

  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赴台游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线路出团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开始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注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行程开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四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如按上述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出团解除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赴台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赴台游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赴台游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1)赴台游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

  5、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不听从赴台游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影响团队行程,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赴台游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赴台游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赴台游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赴台游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赴台游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赴台游旅行社购买(赴台游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自愿购物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赴台游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

  2、 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协议;

  3、购物活动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 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赴台游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赴台游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立合约书人:台湾_______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

  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 合意事项  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觅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提供签约之机会。

  第二条 居间报酬  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展业制度」之相关报酬标准支领报酬。

  第三条 合约期间  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三个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办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 其它约定  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办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甲方:台湾_______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统一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居间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字号: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通讯地址:__________

  月日,我随“**农业考察团”赴台湾考察了台湾现代农业。此次考察有三个特点:一是身份转换。考察团是以**蔬菜协会身份,应台湾苗栗县农会邀请赴台考察的。全团12个人,分别担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纯粹一个民间学术对接团体。二是热情接待。台湾苗栗县农会对我们这次考察认真对待,专门约请了苗栗县一名议员负责陪同。所到之处有专人接洽、专人讲解、专人服务。三是考察深入。台湾苗栗县农会为我们设计了完美的考察路线,避开了旅游热线,而选择了台湾优质农区。既有宏观的面上农业,又有微观的点上农业。既考察了农产品精深加工,又考察了农产品专业市场。

  这次考察总的说来收获很大,让我们全面了解了台湾农业、农村和农民。联想到我县农业现状,觉得台湾发展“精致农业”的思路和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台湾农业概况

  台湾位于亚热带地区,幅员面积3.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300余万。现有耕地面积1290万亩,农户78万户,农业人口400多万。岛内 2/3 以上是高山和丘陵, 耕地主要集中于平原,农耕面积约占土地面积的1/4,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数低于20%,农业生产总值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3%。

  台湾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与林业四大部门,种植业以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为主,粮油作物以稻米的生产和加工为主,水稻一年两到三熟。经济作物主要以水果、蔬菜为主,。岛内特产槟榔和莲雾。

  台湾农业是从上世纪80年代之后开始发展起来的,特点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发展现代农业。90年代初又提出发展“精致农业”,突出地区特色,形成区域品牌。近年来又提出发展“休闲农业”,引导农业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台湾现代农业的发展经历了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即由原来的数量增长,到质量提高阶段,再到产业经营和效益农业阶段,目前已进入现代农业发展的中期阶段。

  二、台湾农业的特点

  通过对苗栗县农会、台北农产运销公司、台一生态教育农场、大湖草莓乐园、汉光果菜产销班、农友种苗公司的实地考察,我觉得台湾现代农业大致可以勾画出五个特点:

  1、区域品牌、特色明显的“精致农业”

  台湾农业区域特色明显,各个农会都有自己的特色农产品,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集中、优势明显的区域化生产格局。南部的屏东县以热带水果为主,盛产木瓜、莲雾;中部云林、彰化等县市发展现代蔬菜种植园,形成全台最大的有机蔬菜生产、交易集散地;阿里山地区以茶叶生产为主,还有峨嵋乡的东方美人茶,集集镇的香蕉集中种植区,信义乡的青梅生产基地等等,每个县、乡都有具有独特优势、知名品牌的农产品。

  由于台湾土地是私有的,特色农产品生产规模较小,他们就把发展“精致农业”作为重点。各个农产品园区建设都很规范,农业基础设施功能完善,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位,农产品全部按标准化进行生产、加工、销售,既保证了农产品的优质,又保证了农业的生产效益。我们到了苗栗县的农村和私人农场,但见农房依山势走向按规划而建,房屋的设计突出了现代特色。农村和城市达到了一体化,城乡环境清洁优美,农民和市民没有区别。农场面积不大,但场内设施完善,生产各具特色,农场主素质都很高,参观者可到生产区域任意摘食品尝水果类农产品。

  2、功能强大、运行规范的农会组织

  考察台湾农业,最引人兴趣的是农会。这个在大陆似曾相识的组织,在引领台湾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实地考察,农会是台湾分布最广、影响最大、最为完善、功能最为齐全、运行十分规范的农民组织。台湾专门设立了农会法,按农会法规定,农会分为镇(市)农会、县(市)农会、省农会三级,分别接受同级相应农政部门的指导。各级农会既是独立的法人,可以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业务,又与上级及其他农会之间相互配合,下级农会接受上级农会的指导,各级农会共同组成一个系统的组织网络。台湾农会担负三个主要功能:一是组织农技推广。这是农会具有的行政功能,具体包括协助政府执行农业政策,推广优质品种、生产资料和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等。农会有专门的技术团队,服务于农会的技术人员基本上有农业方面硕士以上学位,科研能力和推广能力都很强。二是组织供销经营。这是农会很强的经济功能,也是农会得以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农会组织办理本服务区农产品运销及批发市场业务,办理农业生产资料及生活用品经营,政府委托的业务经营,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利用农会的功能优势,投资兴办会员和农民个人力所不及的设施设备和生产项目,包括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储设施、包装物流、实用农机具等。三是组织金融服务。这是农会的融资功能。各个农会都通过会员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兴办农业金融业务。农会会员可以办理农业存贷款业务,农业发展的资金很有保障。同时,还提供农业和农民保险业务等。

  3、大力建设推广队伍。台湾农会都有农技推广部门和农业科研部门,负责先进实用农业新技术的推广,科研部门专门研究本地特色品种资源的收集、品种改良和更新。对已建农场种植的作物,进行技术跟踪,并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同时,承担培训农民的任务。

  台湾农会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担当的功能,与我们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所从事的业务工作有相似的地方。只是我们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行政功能要强一些,农业技术推广职能弱化。有的乡镇人员配置不足,工作任务不专一。县和乡镇农业技术服务,没有科研职能,就更谈不上地方品种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借鉴台湾的做法,我们要大力加强乡镇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首先要配齐人员,其次是完善服务功能,最后是将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收归县上直管,以此强化农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形成县、乡、村三级农业推广网络,全方位地服务“三农”。

  要大力学习引进台湾农业的高科技术,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产品科技含量。一要加大科技自主创新力度。要安排专门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科技创新。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科研机构和农技人员参与农技创新,建立“科研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的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模式,加强适用技术和技术模式研发攻关,力求种子种苗、质量安全、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开发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二是建立农业技术创新团队。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以产业为主线,以农产品为单位,以高层次的领军人物为核心,组建农业技术创新团队,着力破解防灾减灾、社会化服务、农作制度创新等领域关键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三是培育新型农民。针对专业农民组织开展绿色证书培训,针对核心农民组织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针对一般农民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

  4、大力构建营销体系。台湾重视发展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工业,不断完善集产地、批发、零售为一条龙的农产品三级运销系统,实现产、加、销一元化。同时,加强农产品营销。综合运用多种营销策略,加强农产品市场宏观指导,努力实现农产品产需基本平衡。尤其是加强产地农产品市场建设,大力建设农产品配送、营销中心,保证农产品能顺利销售。借鉴台湾的做法,我们要大力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在县城和中心集镇,以主导产业为中心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台湾的营销方式,进行农产品批发,逐渐形成规模优势,并与全国的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联通,确保货畅其流,物值其价,应有尽有,应销尽销。

  5、大力扩大招商引资。台湾民间资金活跃,每个农会都有较强的融资功能,这种民间聚合资金的形式,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台湾的众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急需要寻求合作,他们在岛外逐渐在建立基地,拓展市场。比如农友种苗公司,就在新加坡、泰国、印度、大陆厦门等地设立了分公司。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标志台湾农业将走出岛外。

  我们**农业条件优越,农业资源比较丰富,具备了发展“精致农业”的内在条件。同时,我们在台湾的**籍知名人士较多,有一部分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又具备了对台引资引技的外部条件。我们要抓住机会,通过**籍台湾人搭桥,主动出击,积极招商。同时制定对台招商的优惠条件,用环境、资源、政策优势,吸引台商到我县考察和投资。还要分析县内的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况,组织他们到台湾去考察学习,争取先期通过合伙、转让、入股等方式创办台资企业,力争把台湾的管理、技术、资金引到**来,促进我县“精致农业”的发展。

  台湾文化以中华文化为主体,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完台湾旅行,相信你的视野也会变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台湾旅游心得感想,供你参考!

台湾旅游心得感想篇1

  去台湾观光,好像是到大陆哪个地方转了一圈。同宗同祖,同一种语言,同一种文化,大同小异。逛台北夜市,逛美食街,逛小商品市场,如逛西市场、泉城路、芙蓉街。

  到台湾是观光,主要观台湾的山水风景。刚上路,导游就说,台湾毕竟是一个岛,不能同大陆的山水风景相比。导游所说,也是实情,台湾称绝的奇山异水并不多。其实,旅游一半是观景,一半是感受文化。而到台湾观光,更有特别之处。有如前几年去香港一样,大家圆一个心愿,两脚能踏上分开百年的中国第一大岛,亲眼看一看,亲手摸一摸,这片日思夜想的土地,就是最大的满足。

  环岛一周,日月潭湖水的清澈,东海岸的险峻,海水惊涛拍岸,中央山脉的绵延挺拔,太鲁阁峡谷的深邃和开发的不易,都留下了深刻印象。在北回归线感受冬夏的分界,在猫鼻头遥望南太平洋,在地质公园细观海浪对地貌的侵蚀,在阿里山品尝高山茶叶,看民族歌舞和20xx多年前的桧木,吃热带水果,品美食小吃,真的是风景秀丽,美不胜收,深切体味到了台湾的独特和不同。

  去台湾观光,自然会看看值得留意的地方。台北标志101高搂,堪称突目,此外,台湾高楼大厦并不多,高楼林立不适用,似乎新建筑也不多,到是楼顶上的不锈钢蓄水罐成为一景,农村看不到工厂,看不到烟囱,满目山地林木绿地,满目青翠,几乎看不到裸露的荒地。平原平地稀少,平时路上人也不多,台湾农业发达,尤其是水果。城市管理少有警察,车辆行驶很快,地面几乎看不到垃圾,少有人打扫。台湾的城市管理、工农业关系、市民的公共意识,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游览车上,导游阿立给我们讲了很多的民族风情,台湾的福利待遇,比如我们的卫生间在台湾叫化妆室,去卫生间方便在台湾叫去唱歌,还有大陆的夜总会在台湾是公墓等等。

  大约一半多的时间在车内观光,导游安排放纪录片。看来,是有所安排,并非只是娱乐。先放宋美龄,再放二蒋、张作霖,张学良,,后放邓丽君的音乐演唱会,最后放了姜文葛优的让子弹飞。,大家也都知道了大陆宣传的国民党和台湾宣传的不同,也知道了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在抗战时期发挥的作用,许多历史画面已是耳熟能详,看来历史是后人写的,是不能带任何偏见的,真的希望;‘渡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台湾八日,我们与台湾民众接触不算多,但是感触最深,用八个字概括就是热情友好,淳朴善良,举个例子,有一次我们出来逛商店,买了一个电话卡,但不知道公用电话在哪儿,便问了旁边一位老太太,老太太立刻站起来说请跟我走,然后领着我们七拐八拐的走到一个楼梯口,说就这儿,看着她回去时那颤巍巍的样子,心头不仅一阵感慨万千,在公园游玩时,碰上一位素不相识的一个人,也非常友好的打招呼,并询问我们是从哪儿来的,当我们告诉她是从大陆的山东济南来时,她便友好的说欢迎你们到台湾来。在这儿也体会到了温家宝说过的‘因为我们是兄弟吗’。最友好的还是导游阿立、还有游览车司机,他们的态度,四字可表:热情亲切。热情是待客,世之通行,亲切是一家人,家人之情。导游阿立,认真负责,服务到位,言谈举止,相当得体。他要我们叫他阿立,叫他阿立小哥,他一有机会就说台湾的八大基础建设,台湾电子工业怎么起飞的,笔记本电脑全世界占多大比例。他赞成两岸开放,不知说了多少次,要是早点开放,就更好了,“康师傅”,台湾人吃十碗抵不了大陆一人吃一碗。

  去台湾旅游,逛夜市和品尝小吃美食是必须的,台湾的小吃和水果也是我们仰慕已久的,当我们大块朵颐的品尝各种美食时,才深深的体会到中华饮食的博大精深。

  由于时间的关系,还有很多的美景没有欣赏到。留在心中些许遗憾,当导游提醒我们游览就要结束时,我们才恋恋不舍得走上了飞机,恋恋不舍得离开了我们的宝岛台湾。

台湾旅游心得感想篇2

  前段时间去祖国的宝岛台湾走了走,台湾的景色给我留下的印象不深,台湾的美食给我留下的印象不深,但是台湾人民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到台湾,因为手机没有开通国际漫游,所以不能拨打电话,于是我在酒店司机师傅的指引下去了7-eleven(连锁超市)去买电话卡,一进超市,我就被超市老板的人情给深深的感染了。我进去后就很客气的为我介绍各种电话卡,还给我推荐很多特色美食(虽然我最后没有买他推荐的东西,但是他始终都是很客气的为我介绍)。最后我因为不知道台湾哪个频道转播世界杯,老板很客气的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然后告诉我。他是第一个让我感觉到台湾人民的热情,或者说至少他们的服务很热情。

  在游玩几天后,在花莲的一家酒店住下,但是回到房间,我发现我的房间不能上网,于是我打电话到了总台,很快就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孩上来,他不断的向我表示着歉意,并表示给我换一间房间。那时,我刚洗完澡,我告诉他,我需要换下衣服,让他稍等会,他就在门口等了我十分钟,收拾完所有的东西,把我送到了另一个房间,途中还不断的向我表示歉意,希望我原谅他们的失误。我再一次被他们深深的热情而感染。休息片刻后,我来到酒店对面一家很小的文具店想买支笔,但是因为店太小,没有我需要的东西,店主又是很抱歉的对我表示歉意,他说:非常不好意思,因为他们店太小,文具没有那么齐全,对我造成了不便,同时还主动指引我哪个店有。

  在这几天里,我们早上不管离开哪个酒店,酒店的经理和服务员都会在酒店门口排成一队,向大家挥手送别,并且一直目送大家远去。

  几天后我们又来到野柳风景区游玩,很多游客在要在一块很有趣的石头前留念,但是因为人特别多,管理人员就组织大家排队拍照。这时排在最前的几个游客(应该是一起过来玩的),不挺的让自己认识的朋友插队拍照。管理员不断的劝说,让他们排好队,但是他们毫不理睬。后面排队的游客都非常生气,于是管理员就去驱赶他们几个人,他们离开的时候朝管理员骂了脏话,管理员很生气的质问道,你居然还骂人,你们是哪里的?那几位朋友居然还嬉笑着回答:ZJ省的。我顿时感觉到一种莫大的羞耻啊。

  在台湾的这段时间,不管在哪里遇到的都是笑脸的迎接和热情的接待。回来后,我经常想想,我们现在不断的提出要经济怎样的快速发展,要实现什么样的现代化水平,但是我们应该认真的思考思考,我们与他们的差距到底在什么地方.......

  在台湾这几天也许我的所见所闻只是冰山一角,但是我相信只要是去过的人都应该有很大的感触。在改革开发以来,我们内地许多城市的发展超过的台湾,尤其是在城市建设方面,比台湾要漂亮的多,但是在其他方面能否有所改善呢,如果我们这一代人能真正从自己做起,这样我们的国家怎会不强大呢!

台湾旅游心得感想篇3

  因为现在台湾是一个很热门的旅游地点,并且不久前,我去台湾旅游完毕,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台湾旅游体会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台湾旅游的必去景点:台湾虽然面积不大,但是如果想要完全逛一遍的话,还是要花费不少的时间的。下面就给大家说一说什么景点是很值得去的。

  首先就是日月潭了,一开始我认为这个景点是名气大于实际,但是去了之后才发现,这个景点真的是如所描述的那样美丽,你可以自己买缆车通票,如果不想坐缆车观光,就可以步行。

  日月潭,这个天然形成的湖泊,有着太阳和月亮的共同的特色,堪称是大自然的神来之笔。在日月潭的两边还有独特的古寺庙,大部分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景观,依旧是非常引人入胜的。位于台北市的台北故宫也是一个必去的景点之一。

  很多时候,我们都可以在电视上或者是报纸上看到有关这个故宫的描述,这个故宫是仿照北京的故宫而建立的,但是规模没有北京故宫的浩大,其中有很多的藏品是我们一定要去仔细看一看的,有各种的书画,玉器,石器,雕刻等等,充分展示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

  台北市的101大楼是整个台湾的象征,这个101大楼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是世界上最高的摩天大楼,每天晚上都会看到大楼上闪烁着不同颜色的霓虹灯,灯的颜色是根据星期排列的,晚上十点的时候会关闭,这个大楼里应有尽有,还有世界上最快的电梯,到达顶楼只需要三十八秒的时间,让人非常震惊。

  台湾的垦丁是一个欣赏海景的好地方,这里的大海澄澈自然,无任何杂质,海边的沙滩也是柔软细腻的,走上去可以感受到柔软的触感。垦丁是当地人也很喜欢的一个地方,如果你去的时间正好是夏季的话,会看到这里是人声鼎沸的。

  台湾旅游购物:很多人认为台湾也是一个购物天堂,的确,这里的物品很多和大陆相比都是很便宜的,并且是正品保障,尤其是化妆品,可以买到台湾代购的正品,是很多女性朋友去了台湾的必买物品,台湾还有很多特产也是可以带回来的,台湾花生酥,牛奶糖,味道和我们平常所吃的都不一样。但是购物的时候要有所节制,有的回来托运是很麻烦的。好了,以上就是我的台湾旅游体会了。

台湾旅游心得感想篇4

  恍然之间,我在台湾已经整整待了三个月的时间。细数这些日子,除了上课学习之外,剩下的双休日或者节假日,我都在路上。在申请到台湾做交换生的时候,我就非常憧憬,因为在我的印象里,台湾这座宝岛就是瑰宝,需要我们近距离接触它的美,不论是山水风景,还是人文情谊。

  来台湾之前,我像许多大陆的朋友一样,对台湾的认识大概只停留在阿里山、日月潭,最多加上101大楼。喊的出的地名就是台北、台中、台南、高雄之类的。这不是我们的错,因为课本就只教了这些。这同台湾朋友只认识49年的中国的情况如出一辙。其实,台湾不只这些精采的地方而已。

  想想看一个孤悬海外的小岛,从明朝陆续在荷兰文化、葡萄牙文化、明文化、清文化、日本文化、美国文化的影响下,同在地的高山族文化交融之下,台湾有许多细微的精采布满各处。高山族根据研究不是一个单纯的民族,举其中一支早已融入汉人的西拉亚族做例子,西拉雅族存在于荷兰人占剧的今台南、嘉义、彰化一带,依据当时荷兰人的纪录,西拉雅族人无论男女都身材高挑、肤色白晰,举止斯文有礼。深入村落传教的传教士记载,当地的妇女有节育的习俗和技术,甚至较当时西班牙人毫不逊色。事实上西班牙人同西拉雅族大部份时间是和平共处的。再往北边一点则是大肚番王的领地,那是西班牙人也不敢轻易进入的禁地。这些文化遗迹,都遗留在台湾各个角落里、台湾人的各种习俗里头。

  在过去可贵的三个月里,我把台湾算是转了个遍,也许感受得和来台单纯旅游的大陆客不同,我喜欢慢慢地感受,细细地去体会每个地方不同的美。给我印象很深的三次旅行分别是垦丁、台北和花莲。

  垦丁之旅对我而言是完美的。那是我平生第一次体会玩水的快乐。当我穿上潜水服、戴上潜水镜的那一瞬间,我觉得我的人生又少了一样遗憾。我其实是很害怕水的,当然也不会游泳。但是当天教练带着我们下海,传授我们浮潜的技巧,我也不知道哪里来的那么大的勇气去接近海水。当我坐在香蕉船上,被故意甩到大海中的时候,那种乐趣和喜悦是无法用言语去形容的。我爱垦丁的一切,台湾的最南端,海很美,心情更美。

  去台北的时候正值中华民国百年庆典,喧嚷的人群、繁华的都市,让我不禁想起了北京。简单地比较一番,感到还有许多异曲同工之处。就拿故宫而言,北京的故宫只是个建筑物,而台北的故宫是中华瑰宝精华之所在。此中的藏品如翠玉白菜,宋高宗,宋孝宗的书画等等都已十分熟悉。台北,不能不去故宫,台北故宫的表面,是模拟北京故宫而建造,背靠翠绿的山脉,远看起来颇有气势,近处感觉原本也可是一中式博物馆的范围。虽然自知和北京真正的故宫比较,原本就不应该,但由不得会比较。比较之后的结果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在我看来,历史遗留下来的宝物需要我们去保护和传承,至于以后的历史如何去书写,只能顺其自然罢了。

  花莲是一次感受自然和民族的旅程。这次旅行是阿美族的一个阿姨设计的,同时,带领我们游玩的是一位太鲁阁族的姐姐。进入太鲁阁国家森林公园,我便被大自然折服了。原来,“大好山水”是真的存在的。相比较而言,我更欣赏这里的风土人情,这里保留了太鲁阁族人很多的习俗和文化,当融入到他们的生活中去的时候,你会发现自己会脱去世俗的外衣,用人最淳朴的本性去相处、去交流。

  此次的台湾之旅会给我留下一辈子的回忆。有很多事情和经历,只有亲身体会,才会有更好地感触。比如,到台北玩可以不去逛101大楼,反正同金茂大厦和东方明珠往下看也没太大不一样,但不能不去逛距101大楼仅200米远的24小时开放的诚品书店;到宜兰玩可以不去泡温泉,相信我同你在南京泡的也差不多。但如果错过了苏澳的冷泉就太可惜了,因为全世界就2个地方有;到了花莲可以不去海洋公园看海豚表演,你可以在许多地方都看到类似的表演,但如果不走一趟太鲁阁看看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以及人定胜天的奇观,那你就白走了一趟台湾;了南投没看到日月潭不可惜,因为同杭州西湖比起来也就西子比貂蟬,但如果你没去一趟桃米生态村看看921地震灾民如何把农村变成吸引人的观光生态社会企业,那就错失真正的精采镜头。到了台东可以不吃凤梨释迦,因为你已经能在上海买到它了,但如果你没走一趟绿岛看看绿岛海底下的海洋生物,那就白白浪费了银子,因为绿岛的海底生态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同第一名的大堡礁一较争长短。

  台湾,值得我们用旅游的方式来体验。因为,行走在这片土地上,你定会有美妙不同的感受。

台湾旅游心得感想篇5

  台湾岛景色美丽,整个岛上都是热带和亚热带植物,郁郁葱葱,基本上看不到秃山和黄土。

  到台湾旅游,语言上基本没有障碍,到宾馆、到商店、岛上的旅游景区和夜市上,当地人讲的台湾味普通话(他们叫国语)我们能听懂,比大陆南方一些省份的人讲话还容易听懂,我们讲普通话他们也能听懂。

  从吃饭上说,早餐是自助餐,食物很丰盛,吃多少拿多少,如果某人吃剩下的多,工作人员也不说你,但会对你投来鄙视的目光;午餐和晚餐每顿都是八个菜(荤素搭配而且没有很辣的菜),每餐都有两三样水果。主食有大米、面条、馒头。这对于我们大陆的北方人来说还算可口。每到一个吃饭的地方,坐下就吃,不用等(这是旅行社提前用电话联系好的不是导游临时安排的),这样就节省了时间。

  住的就是宾馆,基本和大陆差不多(但感觉比较干净舒适),24小时能洗热水澡;饮料就是矿泉水(每个房间都有电热壶,也可以自己烧开水);房间里有几种不同的茶叶,可根据自己的喜好饮用。

  行动坐大巴旅游车,车况很好,每次行动司机负责装卸行李,有时我们和导游也帮把手。台湾的交通秩序很好,虽然车辆密度大但我们旅游八天没有一次堵车现象。在台湾基本听不到汽车喇叭声。在台湾的街道上除汽车外就是摩托车,没有电动车,自行车也非常少。骑摩托车或坐摩托车的人全都戴安全帽(若不戴安全帽,逮住后要罚6000台币)。台湾的公路交通井井有条秩序良好。在台湾无论是车辆还是行人如果横穿街道双黄线是要受到重罚的。在大陆也有较完善的交通规则,但交通秩序不如台湾好,我看就是执行得是否认真。

  台湾的铁路交通不如大陆发达。我们从台湾的花莲到南澳坐的是小火车。导游说这是专门为大陆游客准备的,因为这段公路交通曾出过事故,大陆游客觉得坐火车安全些。其实不然,小火车还是绿皮的旧车,铁路比我们大陆的要窄许多,跑起来侧晃较厉害,不如大陆的火车稳当而且速度也慢。台湾也有较为新式的火车但很少。

  台湾人热情好客彬彬有礼,有时候他帮你做了事,他倒会说声“谢谢”,我们觉得不理解。但人家说这是因为你给了他做事的机会所以要说声“谢谢”。虽然也可以这样的解释,但我总觉得有点日本人的影子。

  台湾对吸烟控制的比较严格。凡是公共场所均不许吸烟,就连宾馆内也不许吸烟。在台湾,经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某个地方有一只垃圾桶,周围有几个人在那里吸烟。如果你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这些人是大陆游客。对我这个烟民来说,虽说少吸了几支烟,但也不觉得有多别扭。

  在公众场合不高声说话,而是窃窃私语,这使我们觉得有点不习惯。

  总而言之,这次旅游的总体感觉——心情比较愉快。

  甲方:-24小时联系电话:-

  乙方:-24小时联系电话:-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

  姓名-性别-年龄-

  境外共计-晚-天出发、返回地点、出发、返回地点、时间-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②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③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④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①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③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②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③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

  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来源: https://www.512406.cn/articles/stdt.html

标签: 台湾地区 合同范本 居民 大陆 旅游

专题: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办法属于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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