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夏夏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区*乡灌区农民用水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乡灌区的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灌排自助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排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幸福乡人民政府和爱辉区水务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爱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2、调配灌溉水源,组织抗旱、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3、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收缴农业水费;4、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 渠系水文边界为辖区地域边界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4、了解协会工作并进行监督的权利;5、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2、按照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用水小组会员会议决议,出工、筹资参与灌排工程设施维护管理;3、爱护灌排工程设施,检举、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4、按用水量或者其它商定的方式交纳水费; 5、节约用水;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协会运行管理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清偿和归还应交纳的费用和财物(包括出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 个用水组,为: 用水组; 用水组。

  第十五条 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即组长、 名副组长、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5、根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6、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123

  第十七条 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集资兴建灌溉设施和向上申请建设资金的方案。

  第十八条 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 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 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 名,委员 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与协会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热爱农村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团结群众,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123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由用水小组或协会组建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代表的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九条 用水小组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2、维护小组所管辖的工程设施;3、按照协会灌溉用水计划,组织用水户实施灌溉;4、计量本小组或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积);5、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及时上交给协会;6、协调各方面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水费。2、政府资助与投入。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幸福乡乡政府、爱辉区水务局、爱辉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X年 月 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23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文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

  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组长)、2名副组长(其中一名副组长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123456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5、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1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8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23456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XX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23456

  灌溉管理制度

  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

  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

  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

  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十、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十一、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奖惩制度

  一、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二、放水闸、节制闸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XX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

  三、偷水或抢水者罚款500-1000元。另,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四、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五、参与和协助偷水(抢水)事件者一律罚款500-1000元。

  六、对因配水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代表(管水员),罚款500—XX元。

  七、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用水组委员会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政府、村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5%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前协会对其停止供水。

  九、协会通过的兴办或维修灌溉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每一个受益会员者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纳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

  十、本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十一、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者户(会员)代表大会,对灌溉、工程管理、水费收缴成绩突出的用水组织和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本协会对爱护灌溉工程设施、按规定交纳水费、集资办水利等成绩突出的会员,随时表彰和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123456

  二、本协会按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三、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四、本协会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五、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票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六、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七、对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八、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九、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凭证、帐薄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用水者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地适用于本协会所用水组和用水户,每一个用水户有义务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水费征收

  一、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二、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

  三、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年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四、各用水组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供水单位。

  五、各用水组在全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六、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

  七、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八、水费上缴。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每轮期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

  九、经政府核准进入协会供水成本中的协会管理费等,在征收水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十、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

  1、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

  2、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

  3、工程管理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4、协会使用水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工程管理制度

  一、协会辖区内干渠外的渠道及建筑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为协会享有。

  二、在灌溉期间,用水者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必须组织劳动力对所辖渠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三、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维修。

  四、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发现较大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123456

  五、本协会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六、支渠及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七、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面积分摊。

  八、新建灌溉工程由很执委员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并与乡、村领导协商实施,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九、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

  十、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讨论,研究落实筹集工程所需资金。

  十一、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者代表与委员实施并管理。

  十二、协会会员有完成灌溉工程维修和义务,任何会员不得拒绝。

  执委会正、副主席职责

  主席职责

  一、执委会主席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用水者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按章程及大会通过的决议行使权力,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向本协会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供水单位的有关规定,依照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本协会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和规章制度。

  三、代表协会向供水单位反映用水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要求,并力争得到妥善解决。

  四、对本协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不得违章违纪。

  五、建议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新的情况决定新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通过新的决议。

  六、每年年末向用水者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负责召开执委会主席、副主席会议,安排日常工作。

  八、对副主席及工作人员予以支持、检查。

  副主席职责

  一、按照用水者代表大会章程负责灌溉管理工作。

  二、适时与用水组协商制定年度或每轮供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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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局摄影协会是在共青团x局委员会批准指导下、由本局广大摄影爱好自愿组建起来的一个职工社团,旨在为摄影爱好者提供一个广阔的学习天地,提高水平及煅炼能力和为x局的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摄影爱好者深入生活,积极创作,举办展览,开展摄影研究和评论,提高创作理论水平,并举办各种摄影讲座,以发展和壮大摄影队伍努力。

  凡遵循本会章程,有一定摄影理论基础水平的爱好者,经本人申请,协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成员。

  协会负责人班子由摄影会长、二名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培训和参加各种活动的权利,有缴纳会费、遵循协会章程的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局摄影协会。

  第二条 性质:※※局摄影协会是在共青团※※局委员会指导下,,职工自愿组织及参加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局规章制度、一切以发展和壮大本局摄影队伍为中心,推进江河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准则:

  1、坚决服从局领导和局团委的指导。.

  2、始终按协会宗旨办事.。

  3、不以协会为名谋取个人利益.。

  4、定期举行活动并保证质量,努力做到内容充实、活泼有趣、富有成效。

  第五条 主管单位:共青团※※省※※局委员会。

  第六条 任务:

  1、培养和提高会员的摄影能力与欣赏水平及审美水准。

  2、举办讲座、培训和展览。

  3、交流经验。

  4、与兄弟相关单位及社会其他单位举办活动并交流经验和心得体会。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人员组成

  会长:1名

  副会长:3名

  秘书长:1名

  宣传组:组长:1名 副组长:1名

  组织组:组长:1名 副组长:1名

  财务组:组长:1名 副组长:1名

  通讯组:组长:1名 副组长:1名

  第八条 职能划分

  会 长:统管协会全面事务,分管相关事务,并对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负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日常事务。

  秘书长:分管各组的协调及相关事务

  组 长:负责各种事宜,各组成员的管理。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员管理

  1、会员管理

  (1)申请条件:我局在职职工并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的职工。

  (2)申请程序:由协会干部讨论,大会表决定期适时招收定额人员成为会员。

  2、负责人工作条例: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a、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b、检查和监督各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c、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d、临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e、监督并提出、检举和任免各组正副组长人选;

  (2)组长、副组长:

  a、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完成上级交待的各项任务;

  b、支持个部门展开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计划及年终总结;

  c、协助各部门开展工作;

  d、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e、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条(一)会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职工素质拓展的各种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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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优先或优惠取得协会资料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退会权。

  (二)会员义务:

  1、维护本协会利益的义务;

  2、执行本协会决议;

  3、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维护协会的团结;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奖励制度:

  (一)奖励:对于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协会将给予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奖励并记入档案。

  (二)惩罚:协会各负责人若因工作失误导致会员出现原则性错误和有损协会形象或出现以下情况者由会员举报并由协会全体干部会讨论,成员大会表决通过送院团委接受批评教育或停职处分;

  a、组织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规章制度的活动;

  b、组织开展非法活动和集体及其它危害社会、扰乱社会及校园正常秩序的活动;

  c、明知会员有从事上述a,b中任意一项行为而不及时有效制止和处理;

  d、无规协会章程不按时组织开展活动,造成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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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营镇养兔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张营镇养兔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张营镇养兔协会是张营镇各村从事兔业养殖户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足于发挥我镇自然资源优势,引进外来优良品种和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普及推广实用科学养兔技术知识,促进我镇养兔业的发展和繁荣,带动广大农户科学养兔实现脱贫致富。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张营镇养兔协会总部设在旺红兔业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张营镇养兔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发展兔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行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发展兔业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四)经常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学术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科学养兔技术知识小刊物;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会员和养兔爱好者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本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六)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有发展养兔愿望,热心养兔事业的职工群众,遵守本章程,向本协会申请,并经协

  会理事会批准既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亦可声明退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兔业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兔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四)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养兔的意义及有关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张营镇兔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养殖业户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理事2-5人,整体数必须是奇数。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协会另行推举理事人选。设秘书长1人,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12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张营镇兔业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书面征求理事意见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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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2年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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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1234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123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XX年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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