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分类:信函范例 作者:媛媛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81)×裁字第号

  申诉方:电缆厂

  代理人:王,男40岁,供销科长

  被诉方:五金公司

  代表人:宋,男,43岁,副经理

  马×,女,39岁,××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签订电缆线合同一份,计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

  一千米,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五百米,裸铜线五百米,合计价款三万五千七百五十元

  整。

  合同订立后,五金公司发现价格偏高,曾两次派人去电缆厂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

  绝。一九八一年四月五日电缆厂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电缆线发送到五金公司,五金公司

  以质次价高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经主管机关调解未达

  成协议,电缆厂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向我局申请仲裁。

  本局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刘晋生,仲裁员王志和、李晓民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质量问题。经本局委托上海电缆研究所对电缆厂交付的三种电缆线进

  行了检验、测试,其结果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为0.271欧姆,一

  机部颁发的此项标准是“不得大于0.255欧姆”。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导体

  氧化严重,无法进行试验。裸铜线质量经测试合格。

  据此认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超过部颁标准,不能视为合格产品;

  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属于报废产品,根本不能使用;仅裸铜线质量合格。

  根据上述事实,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在电缆厂。经调解,双方

  协商达成协议,事后五金公司翻悔,故本局特裁决如下:

  一、裸铜线五百米经测试质量合格,由五金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货,计价款五千五百

  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

  二、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和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因不符合质量标准,全部

  退货,由电缆厂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前提走。逾期不提按1984年1月23日

  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6款规定支付保管、保养费和第三十六条第

  3款规定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千分之五征收,计178.75元。案件外理费50元,两

  项共计228.75元。电缆厂承担151.25元。五金公司承担77.50元。

  如不服本裁决,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仲裁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12

  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起诉书副本交送本会。

  首席仲裁员刘晋生

  仲裁员王志和

  李晓民

  ×年×月×日(印)

  书记员解立梅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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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裁字第号

  申诉方:国营棉纺厂

  代理人: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

  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

  代理人: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同,数量为五万公尺,总价

  款七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诉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诉方按封样验收。一九八○年十

  月,申诉方发送到被诉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被诉方验货后,以产品含有化纤

  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诉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

  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国营棉纺织厂向我局申请仲裁。

  经查明:此产品确属含有化纤成份的混纺布。但由于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

  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诉方所发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除含有红颜色部分787公尺应退回申诉方

  外,其余八千公尺由被诉方收购。

  二、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诉方所欠申诉方货款一万一千二百元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征收,计61.5元各承担30.75元。

  五、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诉方代理人刘树勋

  立协议人:赵殿生

  被诉方代理人张鸿雁

  仲裁员叶振声

  ×年×月×日(印)

  书记员李晓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0

  今年,在省、市工商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局上下团结一心,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好中求快,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巩固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绩效,较好地完成了今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市场准入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1、围绕企业年检,做好登记管理。积极支持企业发展,截至今年底,全县共新登记注册企业法人85户,其中有限责任公司5户,注册资本1100万元,非公司法人2户,注册资本2127万元,非公司营业单位8户,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71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76户。圆满完成企业年检,全县应检各类企业1413户,实检1347户,年检合格企业1238户,年检中注销企业32户,年检率为96%,合格率为92%。

  2、发展个私经济,提供优质服务。截至6月初,全县新发展私营企业21户,从业人员425人,注册资金1544万元,新发展个体工商户405户,从业人员954人,注册资金324万元。认真做好私企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工作,全县应检私企90户,实检90户,年检合格88户,年检率达100%,年检合格率达98%。个体工商户应验照贴花5803户,贴花验照5686户,贴花验照率达98%。

  3、充分发挥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一是优化政策环境,从改革登记注册制度入手,对招商引资项目在经营领域、经营范围、字号名称、注册资本、前置审批等方面进一步放宽条件,对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在一时难以办理到位情况下转为后置,对条件暂不具备而又急需开展筹建活动的投资企业,先核发预备期营业执照,实行先登记后规范,宽准入严规范。二是优化服务环境,局所两级普遍设立了登记注册室,在接待咨询、登记注册、受理投诉方面全部实现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先后推出了“首问负责制”、“当日工作法”、“局(所)长接待日”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把办照办事步骤印成“明白纸”,让投资者一看就懂,力争做到“一次讲清、一趟办成”。三是优化执法环境,对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市场预警制,发现违章违法经营行为苗头及时给予警示,突出政策引导和法规教育,把违法违章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外来投资企业在宽松的执法环境中不断发展、不断规范。在营造良好环境的同时,服务不忘监管,为党委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参谋,对外来投资主体进行严格审查,杜绝虚假投资和商业欺诈行为发生。

  二、市场监管突出巡查与办案齐抓,全力整顿市场秩序

  1、加强市场巡查,规范市场秩序。适时开展了一系列市场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两节”市场打假保节日,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540人次,对全县22个市场和2100多户经营主体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捣毁制假窝点6处,查处案件65起,案值19.7万元,查处假冒伪劣商品9大类26个品种,总价值35.42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5万元。春季农资市场打假保春耕,共检查种子经营户78户,化肥经营户174户,检查种子数量11800公斤,化肥1905500公斤,查处劣质化肥XX公斤,立案查处6起。

  2、强化合同监管,倡导诚信经营。今年,鉴证各类合同1465份,其中绿色农产品合同1000份,鉴证金额3560.4万元。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18件,抵押物价值1840万元,被担保主债权2017.6万元。查处合同案件8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2件。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8家,其中省级3家,市级7家,县级18家。举办《合同法》培训30期,培训人员达1000人。

  3、管好商标广告,打击违法行为。大力发展注册商标,截至今年底,共申请注册商标7件,续展2件,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全年商标注册任务。开展商标印制检查,对证明商标“六安瓜片”和著名商标“翠眉”进行专项保护,立案查处商标案件2件,查扣侵权商标包装物480套。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6家广告经营单位准予年检,注销了1家不符合条件的广告公司。强化广告监测监控,特别在防“非典”的特殊时期,加强广告发布监测监控力度,确保了各类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开展广告专项整治,上半年开展3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共抽调执法人员150人次,收缴违法广告110条(块),立案查处广告案件4起,罚没款0.3万元。

  4、指导基层办案,开展普法教育。今年全系统共立案涉嫌违法案件65件,核审案件44件,查结案件40件,处罚金额321928.75元。案件初审核审率为100%。加强对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工作指导,针对执法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精心编写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操作规程实用手册》,供执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操作使用。实行案件核审与办案帮扶相结合,分批组织了6个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到局法制股和经检分局跟班学习,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学习,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业务技能。积极探索新的普法宣传模式,今年,与县邮政局联合举办了第一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有奖竞赛,发行有奖明信片和问卷6万套,回收答题卡5.4万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积极参加,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三、重点工作实现防非与任务双赢,合力确保目标完成 12

  四月份,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部署,面对严峻的形势,县局高度重视,系统内做好预防,市场上加强监管,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任务完成,努力把“非典”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非典防治不轻视。全系统自上而下成立了防治领导组织,制定了防治工作预案和防非岗位责任制,县局翻印了非典防治资料,组织专题学习,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自我保健意识。对办公场所和各类市场进行整体消毒,全局共投入9万元用于有形市场预防“非典”消毒和购买中药制剂、口罩、手套和消毒工具。

  市场监管不放松。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利用“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加强药品及相关商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凡属超范围经营或无证无照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和相关商品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有关预防“非典”商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防非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279人次,车辆50台次,对全县376家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检查,共查处制售伪劣防非商品、虚假广告、囤积居

  奇、哄抬物价等违法案件14起,案值1.67万元。针对防非前期农贸市场部分与防治“非典”有关的蔬菜价格涨幅较高的状况,实行了重点蔬菜最高限价制度,对农贸市场重点蔬菜价格实行一天一采价,与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最高限价,在电视上和农贸市场内进行一天一公示。同时加强市场巡查,对扰乱市场秩序,哄抬市场物价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了市场内价格平稳,杜绝了大规模的消费者抢购现象。

  重点工作不间断。实行每月一调度的办法,月初总结上月工作,安排当月重点工作,对重点工作任务跟踪督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局性的重点工作均按质按量完成。三月份,在全县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无照经营案件。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69人(次),出动车辆145台次,查出无照经营374户,区别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对其中的30户进行立案查处,处罚金额1.97万元。五月,克服非典影响,认真做好经济户口建档工作,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抓试点,总结经验后全面铺开,确立了“以所为主,县局指导,股室包片”的模式,统一标准,统一时间,截至6月上旬全局应建经济户口1015户,已建立825户,完成建档任务的81%。

  任务完成不打折。面对非典带来的负面影响,县局积极应对,组织全系统开展了“面对困难,如何完成工作任务”的大讨论活动。系统上下积极想方设法,建言献策,开展了多种补救办法。全局上下狠抓增收节支,一方面应收尽收,把该收到收足收齐,一方面控制支出,从点滴抓起,从严控制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保工资,保运转,努力把非典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队伍建设注重改革与规范同步,努力争创人民满意

  1、鼓励离岗外出锻炼,实现队伍裁臃减负。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出台特别政策,实现减员增效,为机构改革做好准备。年初县局党组作出决定,允许在职职工外出创业锻炼和大龄非公务员提前离岗休息。对外出创业锻炼人员实行停薪留职,对提前离岗人员发给部分工资,减员减负。今年,全系统有4名同志主动申请离岗和外出锻炼。

  2、全面铺开双向选择,改革深化人事制度。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城区工商所、分局双向选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加大了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对全县所有基层工商所和分局全面实施工作人员双向选择,以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来实现人员结构的优化,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双向选择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以岗定员、双向选择、任人惟贤、优化组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经过合理设置岗位,公布选择纪律,分片同时铺开等程序后,198名参选人员通过1至2次选岗全部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全面实施人事双向选择工作,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带来了全新的气象。一是促进了人员交流,解决了城区工商所干部能进不能出的问题,通过双向选择,全系统共有31人交流了工作岗位,其中有4名同志从局机关和城区工商所到农村所工作。二是规范了干部任用,解决了职务终身制和能上不能下的问题。通过双向选择,14名同志不再担任工商所的领导职务,8名年轻、学历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走上了工商所的正、副所长岗位。三是推动了各项工作,解决了人浮于事的问题。双向选择后,全系统干部职工紧迫感和压力感显著提高,“今天不努力工作,明天努力找工作”成为工商干部的共识。

  3、建章立制严肃纪律,全面规范工作行为。对原有的工作纪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出台新的管理措施,用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今年,县局先后出台了《行政不作为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诫勉制度》、《案件说情登记制度》和《严肃双向选择纪律的通知》、《启用“工号牌”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重申了《禁酒令》、《着装令》和杜绝公路“三乱”的规定,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开展了“着装、禁酒、工号牌”三项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明查暗访和《案件说情登记制度》专项检查,队伍作风有了明显改进。

  全面衡量今年工作,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财力紧张,收入下降幅度较大;案件查处工作滞后,未能实现与时间同步;规范化建设和业务工作受条件制约开展不够全面等。这些问题有待于****年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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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  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具有中层干部任职职级的,优先安排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度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过科员职级考试的一般公务员,给予享受科员职级;

  (四)工作能力强,分管工作连续三年在市局或县局目标考核中获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报功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举办典型事迹报告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五)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并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选工作岗位;

  (六)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业绩突出,并在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的,优先推荐为本局科级后备干部或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一定的奖金:

  (一)连续3个年度被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00元;

  (二)工作实绩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国家局或同级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500元、1000元、XX元、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创新工作被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分别按5000元、3000元、XX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单位在县局年度考核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奖励400—XX元,超额完成硬性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奖金等倍予以奖励。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名次的,加倍奖励;

  (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类竞赛、文章评选或业务知识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得一定名次的,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的两倍予以奖励。主办单位未颁发奖金的,奖励200—XX元;

  (六)在各级行风评议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的,奖励400—XX元;

  (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奖励5000元;

  (八)引进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XX元以上);

  (九)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能精通,业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学习深造;

  (二)工作踏实认真,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一定比例(70%)予以报销; 12

  (三)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获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疗养。

  第三章   实施激励的程序

  第九条   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   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   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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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  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具有中层干部任职职级的,优先安排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度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过科员职级考试的一般公务员,给予享受科员职级;

  (四)工作能力强,分管工作连续三年在市局或县局目标考核中获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报功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举办典型事迹报告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五)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并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选工作岗位;

  (六)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业绩突出,并在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的,优先推荐为本局科级后备干部或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一定的奖金:

  (一)连续3个年度被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00元;

  (二)工作实绩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国家局或同级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500元、1000元、XX元、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创新工作被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分别按5000元、3000元、XX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单位在县局年度考核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奖励400—XX元,超额完成硬性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奖金等倍予以奖励。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名次的,加倍奖励;

  (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类竞赛、文章评选或业务知识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得一定名次的,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的两倍予以奖励。主办单位未颁发奖金的,奖励200—XX元;

  (六)在各级行风评议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的,奖励400—XX元;

  (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奖励5000元;

  (八)引进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XX元以上);

  (九)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能精通,业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学习深造;

  (二)工作踏实认真,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一定比例(70%)予以报销;

  (三)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获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疗养。12

  第三章   实施激励的程序

  第九条   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   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   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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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促进全员积极进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淘汰是指本局除党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更换工作岗位和辞退。

  第三条   淘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淘汰坚持定量考核、群众评议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淘汰的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本局科室、队、会连续两个年度在市局条线工作考核中倒数第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

  第六条   分局连续两次在县局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给予分局长降职、免职,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各层级评价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评价职责,或者恶意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降职、免职。

  第八条   管理所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行政执收任务且名次倒数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长职务。

  第九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各层级标准化管理评价问责累计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个月内累计脱岗七次以上或者旷工七天以上的;

  (四)一个月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在季度测试中成绩全年累计有两次不及格的;

  (五)体能测试不达标的(特殊情况除外);

  (六)干部身份人员无大专以上学历,并且未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

  (七)违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难或态度粗暴,造成当事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

  (八)闹无原则纠纷,背后议论他人,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造成内部不团结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因怠于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警告以上处分或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行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不能与党组保持一致,不服从组织安排,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因业务不熟延误工作,造成相对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十五)在本局机关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

  (十六)其它需要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分局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调离分局机关到管理所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所工作人员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

  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三个季度处于末位的,停岗停薪半年。

  第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12

  (三)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参与卖淫嫖娼,或制贩、吸食毒品,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的;

  (五)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乱收乱罚达到一定数额,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七)纵容、包庇经济违法活动或为违法相对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禁酒令或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一年内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群众评议确定名次后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安排有关人员组织测评,并由局党组根据测评结果实施淘汰;根据有关考核结果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直接实施淘汰。

  第十四条   局党组决定对末位人员免职、降职或更换工作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辞退的,由监察室填写辞退审批表,报市工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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