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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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1
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xx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x年4月22日给xx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x年4月22日给xx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x年8月1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2
申请人:兰,男,x年11月4日生,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市司法局家属楼。
被申请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该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的母亲在医院非正常死亡后,是亲属亲友自发赶到医院,而与医生发生了一些争执,申请人只是在场,并且还劝阻亲属哄闹,没有将谁打伤、抓伤(系亲属所为)。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律师法》对律师在非执业活动中的行为无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仅有权处罚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的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而无权对律师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处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先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扣押,7个多月后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先处罚后调查”。四、处罚过重和显失公平、公正。申请人最终积极挽回影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过重。对于相类似的事件,有的以行业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却对申请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由于申请人与某些领导发生了争执,所以在申请人的处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报私仇之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及申请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张副书记写出的《关于“”事件的认识》都显示了申请人及其家人殴打他人致伤的事实。申请人到司法局办公室纠缠,大吵大闹之事其本人也是认可的。二、处罚合法,处罚得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适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是在x市局言语过激,被申请人在处理此事时未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不存在公报私仇。三、处罚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投诉而暂缓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处罚后调查”。 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十司罚决字[]第l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请人接到x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反映申请人纠集他人殴打该院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情况的投诉后,随即派员与x市司法局展开联合调查。经调查发现,x年8月7日下午,申请人的母亲在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住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及其亲属和该科医生发生冲突并要求院方赔偿,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态。8月8日上午,申请人及其亲属到医院找院方解决时,遇见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医生许云帆,质问许为何将人医治死亡并将其打伤。随后,申请人的亲属跑到12楼将正在查房的医生王锐打伤。其他医务人员见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处于瘫痪状态。院方再次报警。在双方协商处理善后时,又和副院长徐丹生发生冲突将其抓伤,由在场公安人员平息了事态。调查期间,x市司法局对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暂缓年检,申请人到x市司法局领导办公室索要执业证未果,在局领导办公室大吵大闹,言语过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身为执业律师,应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拟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x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x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此案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领导的主持下,申请人与受伤医生许云帆、王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代表其亲属向受伤医生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及其它损失共计2 l 00余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书写的《关于“”事件的认识》、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兰等人扰乱单位秩序及殴打他人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及调查笔录、司法局《调查报告》、xx市司法局《调查报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和申请人本人书写的《关于“”事件的认识》。《调解协议书》是x市公安机关专门针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所做,且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其关于申请人参与打伤相关医务人员事实认定与《关于“”事件的认识》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参与打伤医务人员的违法事实。二、依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 “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三、x市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案件调查需要决定暂缓年检,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四、本案系因医患纠纷引发,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采取不当方式处理,参与打伤医务人员,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根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司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知识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3、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部分撰写规范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复决〔〕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有曾用名的应写明曾用名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其名称应以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申请复议的或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称)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称)的,应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译名,可注明该译名)。
(2)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址。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写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第三人间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应为申请人、第三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申请人、第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负责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
被申请人以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的,应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列明。
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写?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仅供参考。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1
_________字( )第 号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2
申请人:兰,男,x年11月4日生,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市司法局家属楼。
被申请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该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的母亲在医院非正常死亡后,是亲属亲友自发赶到医院,而与医生发生了一些争执,申请人只是在场,并且还劝阻亲属哄闹,没有将谁打伤、抓伤(系亲属所为)。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律师法》对律师在非执业活动中的行为无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仅有权处罚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的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而无权对律师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处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先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扣押,7个多月后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先处罚后调查”。四、处罚过重和显失公平、公正。申请人最终积极挽回影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过重。对于相类似的事件,有的以行业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却对申请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由于申请人与某些领导发生了争执,所以在申请人的处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报私仇之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及申请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张副书记写出的《关于“8·7”事件的认识》都显示了申请人及其家人殴打他人致伤的事实。申请人到司法局办公室纠缠,大吵大闹之事其本人也是认可的。二、处罚合法,处罚得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适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是在x市局言语过激,被申请人在处理此事时未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不存在公报私仇。三、处罚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投诉而暂缓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处罚后调查”。 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十司罚决字[]第l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请人接到x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反映申请人纠集他人殴打该院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情况的投诉后,随即派员与x市司法局展开联合调查。经调查发现,x年8月7日下午,申请人的母亲在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住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及其亲属和该科医生发生冲突并要求院方赔偿,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态。8月8日上午,申请人及其亲属到医院找院方解决时,遇见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医生许云帆,质问许为何将人医治死亡并将其打伤。随后,申请人的亲属跑到12楼将正在查房的医生王锐打伤。其他医务人员见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处于瘫痪状态。院方再次报警。在双方协商处理善后时,又和副院长徐丹生发生冲突将其抓伤,由在场公安人员平息了事态。调查期间,x市司法局对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暂缓年检,申请人到x市司法局领导办公室索要执业证未果,在局领导办公室大吵大闹,言语过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身为执业律师,应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拟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x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x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此案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领导的主持下,申请人与受伤医生许云帆、王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代表其亲属向受伤医生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及其它损失共计2 l 00余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书写的《关于“8·7”事件的认识》、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兰等人扰乱单位秩序及殴打他人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及调查笔录、司法局《调查报告》、xx市司法局《调查报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和申请人本人书写的《关于“8·7”事件的认识》。《调解协议书》是x市公安机关专门针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所做,且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其关于申请人参与打伤相关医务人员事实认定与《关于“8·7”事件的认识》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参与打伤医务人员的违法事实。二、依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 “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三、x市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案件调查需要决定暂缓年检,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四、本案系因医患纠纷引发,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采取不当方式处理,参与打伤医务人员,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根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司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年七月二十九日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概说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特点
1.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为。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请求复议。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更好地实施行政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职能之一。
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审理后作出裁决使用的公务文书。
2.行政复议书的特点:
(1)行政复议书首先是行政公文,又具有司法文书的性质。行政复议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与行政诉讼比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效力,这反映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但复议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书是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是由行政行为损害人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决定答复的一种行为,适用准司法程序。所以行政复议决定书又可以说是司法文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用及分类
(一)写出行政复议书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其作用是:
1。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驳回申请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从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是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否决,对受损害者进行救济。即体现出国家行政机关为人民利益改正错误的精神,维护行政机关威信。
3。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受理复议的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对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重大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分类
1。根据行政复议裁决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终局复议与非终局复议。终局复议是指裁决发生终局性效力行政复议书,这种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必须执行复议决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非终局复议是指裁决不具有终局性效力的行政复议书。申请人如果不服复议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和复议机关不同,可作出不同性质的复议决定书,可分为海关、工商、商品检疫、税务等行政复议决定书。 123
3。按照行政复议书内容规定的执法效力来看,可分为维持原决定书、对申请进行补救的决议书;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决议书;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的决定书,或变更原来决定的决议书;对申请人的损失作出赔偿的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写作要求
(一)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既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牺牲国家利益。及时是指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除外。在此基础上,做到准确、及时把复议决定书送交申请人。
(二)坚持依法复议,不用调解的原则
由于行政复议要解决的焦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而该行为是否合法,衡量的标准只能是法律、法规,不能用双方协商、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公务文书
除要求格式规范外,文字表述要做到用词准确、语气肯定。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写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标题、首部、正文、结尾等部分组成。
(一)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要符合公文标题要求,即由复议机关、案由、文种组成。通常用这样的格式:““秘书工作”×(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首部
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机关的有关情况。
1.申请人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是公民,应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有关情况。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组织,应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如符合规定,有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的,也要写明第三者的有关情况。
2.被申请人的情况。应写明被申请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等有关情况。如果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们是共同的被申请人,也应列出有关情况。
(三)正 文
正文是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核心部分,不管其文字长短,都要写明下列三个内容。
1.引述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这是正文开头。无论是请求,还是理由,都应该在申请复议书上写明,此处是引述,应当如实叙写,不可走样。
2.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这是行政复议案作出裁决的文字表述。它要阐明复议机关认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写好这部分内容,应当认真阅读争议双方的有关材料,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和理由,抓住争议焦点,辨明是非,确立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一般来说,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可能是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写明的,也有可能是被申请人在受理案后新产生的。但不管是那一种,都应该有同等的效力。只要复议机关实事求是,秉公解决争议,就能令争执的双方心悦诚服。这部分内容的表述要做到认定事实确凿无误,依法评断,根据充分。123
3.行政复议裁决的结论。行政复议最终的目的是下结论,结论文字要求表述明确,语气肯定,便于理解和操作。由于结论是供执行用的,往往还要提出执行意见。如属终局裁决,要写明执行期限;非终局裁决可写明不服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四)尾 部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尾部有两个作用,一是附项,说明附件或注释的内容;一是落款。落款要写明复议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用汉字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123申请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证号码:3303251972080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系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身份证号码:3303021958040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郑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7708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在,在温州火车站开手机店。
申请人:,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550110,汉族,初中文化,住,工作单位:温州美玲毛纺织品店。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7011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路46号,现住址:。工作单位:白象镇连敏机械加工厂。
申请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670209,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温州市天铭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1196711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X室,工作单位:兴兴隆建筑材料出租店。
被申请人:瑞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15楼 联系电话:65839857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xx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处理。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称:
申请人所占用的地是荒地,并非是农用地或林地,瑞安市林业局作出认定为林地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瑞安市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应属无效,要求重新鉴定土地的性质。
二、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状称:
1、申请人建造别墅所占用的地块,位于金川乡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1999年瑞安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第8小班为材用竹林,第9小班为松树。
2、根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都反映建造别墅的地块原来大部分为竹林、松树,小部分是种植蕃薯,申请人对此都无异议。
3、根据瑞安市1982年发放的山林权证资料,该地块已发放山林所有权证,证号为瑞山权字第100315号,坐落地名为大路脚毛竹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别墅的地块属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①瑞安市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瑞刑初字162号)一份。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一份。③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六份。④山林所有权证(瑞山权字第100315号)一份。⑤瑞安市公安局询问笔录65页。⑥林业行政案件事项审批表一份。⑦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瑞安市林业局)一份。⑧违章占用林地位置图(瑞安市林业局)一份。⑨现场照片3张。⑩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一份。⑪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瑞林听证告知〔20xx〕第〔12〕号)一份。⑫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一份。
三、经审查
(一)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以下认定
(1)证据①、④、⑤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采信。
(2)证据⑦、⑧为本次行政复议的关键,本机关对证据中所提的内容多次进行调查取证,最终予以采信。
四、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别墅及配套设施属非法建筑,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刑罚,但林地的行政处罚权在林业部门。基于以上事实,瑞安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瑞安市林业局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_________字( )第 号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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