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安全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签订汽车运输安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汽车运输安全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汽车运输安全合同范文一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称为甲方)
以下称为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双方特签定如下安全合同:
1、 乙方必须安全地将职工及行李从徐州运输到禁止带客上车。
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加强运输过程的管理,有秩序的安排职工上车,并安排就坐。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查验职工行李中的公物和危险品。
4、职工从上车到终点下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5、运费每位价格肆拾元(其他所有费用:路桥费、油费等由乙方负责)。
6、年日点到名。
7、付款方式:工人送到后,再到徐州时现金结清,如因
甲方没有安排工人坐满车,按满员结算。
8、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经办人: 电话:82179604
乙 方: 电话:
20xx
年 1 月 日
汽车运输安全合同范文二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石灰石汽车运输车辆车主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石灰石运输业务承包给乙方,具体为:将一、
二、三采区开采石灰石运输至甲方供料车间或矿山车间破碎机口。
2、 价格:(1)、由一、三采区下部开采面运至供料车间破碎机口,价格为0.80元/吨(含税价);(2)、由二采区下部、石灰厂开采面运至矿山车间破碎机口,价格为0.80元/吨(含税价);(3)、除上述二条规定以外的石灰石运至供料车间或矿山车间破碎机口,价格为0.95元/吨(含税价)。每月二十六日由甲方生产质量科核实后,供料车间或矿山车间牵头统一结帐、下发。
3、 乙方在石灰石装车过程中,必须按甲方要求加强粒度和质量管理,杜绝粒度>400mm,夹土量>1%,水份>1%及五花石上车。否则,每车罚款20元。
4、 乙方任何一台车不按甲方安排出车运输;视情节罚款20—200元;连续五个工作日不参加运输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并扣除风险抵押金及当月运输费用。
5、 因乙方任何一位车主不按甲方要求按时出车或不出车而影响甲方生产或空库,视情节罚款50—500元。乙方车辆班次安排由甲方予以调配,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并扣除当月运输费用。
6、 每位司机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正常中止合同时退还。每位司机每年缴纳1500元有关管理费用,在甲方厂区范围内乙方进行属甲方的运输业务时的管理协调工作由甲方保卫科负责协调。
7、 每位司机必须持驾驶证及相关证件上岗,并将驾驶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报甲方生产质量科备案。否则,不得上岗。凡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建、构筑物或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处罚款100--500元。
8、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迟到15分钟以内(含),每次罚款20元;15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含),每次罚款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9、 乙方因机械故障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出车的均必须向甲方有关单位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有效,并自行请车顶班。否则,罚款100元/班〃台车。
10、 当班期间,任何司机或车辆不得离岗或去干其它业务。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空机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生产或设备损失。车辆出现故障的自行请车顶班。否则,罚款100元/台车。
11、 乙方必须保证通讯设施二十四小时畅通。否则,每次罚款50元。
12、 乙方必须认真学习并执行甲方的《企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定,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13、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供料车间、生产质量科、保卫科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4、 乙方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 乙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除石灰石运输以外的其它运输任务,否则一次不完成任务罚款30元,一次不参加罚款50元,二次不参加罚款100元,三次不参加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终止参与甲方其它的一切运输业务。
16、 乙方无任何权力转让运输车辆或更换驾驶员,凡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驾驶员或转让车辆的,必须报请甲方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风险抵押金后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甲方清除转让车辆另行寻找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由转让人自负。同时扣除转让人的风险抵押金并处甲方供料车间负责人罚款500元。
17、 本合同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甲方供料车间具体负责。
18、 此合同有效期从20xx年四月二日起至20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该合同的权力。
甲方代表签字:
12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运输行业在不断做大做强的同时,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在增步增加。汽车运输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运输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汽车运输合同范文1
甲方:XXXX
乙方:XXXX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
1、煤炭。要求入厂煤炭燃烧大卡保证在4000大卡以上。煤炭价格与运输费用,随市场行情变动及时调整。
2、铁精粉。由选矿厂运送到指定地点,短途运输费用,以市场价进行结算。
3、石灰石。由采石场运送到指定地点,短途运输费用,以市场价进行结算。
4、厂内需要使用车辆运输时,由运输队派遣车辆,并依据使用时间或车次进行结算。如需要长途运输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运输费用。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将公司内部各种货物运输委托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承担乙方运输货物的运输费用。
2、甲方负责协调汪清县境内交通和运管部门,保证车辆畅通运输。
3、甲方有权利调动乙方车辆。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运输车辆的购买、办理相关车辆手续。
2、乙方在甲方领导下开展运输保障工作,有权利参加甲方相关会议,并行使建议权。
3、乙方负责车辆维修、保养和各种车辆税费的缴纳。
四、运输费用结算:
五、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xx%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x份,送xx等单位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运输合同范文2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将生产的产品的公路运输工作交由乙方完成,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基于平等互惠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运输的种类和特征:
1、货物名称:钢模板等产品
2、合作项目:1)甲方按销售任务制定运输计划后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运输。在施工地具备机动车通行的条件下,乙方用机动车将产品按时送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并安全的把车辆停放到甲方客户要求的位置。
3、风险承担:1)乙方车辆必须处在有效的保险期内,由于车辆行驶过程中(包括甲方厂内和甲方客户工地内)发生的交通意外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厂内货物装车完毕,物损风险即转移到乙方,直至乙方将货物按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取得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回单起,物损风险即转移至甲方客户。甲方未取得签收的回单期间,可视为物损风险依旧由乙方承担,当乙方将货物运输至甲方客户处时,甲方客户因故不签收或指定人员不能签收的,乙方可将货物运回就近仓库寄存,返运费及仓储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运输期间发生的物损丢失,由乙方按生产成本价赔偿。
二:装载标准和货物运输验收方式:
1、货到指定卸货地点后,由甲方按照过磅吨位进行数量验收,并由甲方指定签收人签收,如未按指定签收人签收所造成的货款损失由乙方负责。
2、每车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回单,作为该车运输验收的依据。
3、装车工作由负责,卸车工作
三:发运量及到达地点期限:
1、甲方当日提供次日的大概的发运量数据。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发货量要求,事先按照要求安排好发货车辆,并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调整运输车辆。每车的装载量按照甲方清单统计为准,正副不得超过2吨。有超高、超长超宽的异型物件必须事先通知乙方。
2、乙方必须按时送往工地(如有特殊时间要求时,按双方确定时间要求内送至工地)。如因乙方的逾期原因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有所损失,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管制、非乙方承运车辆的交通事故、运输过程的道路路况原因造成的货物延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义务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3、甲方的设计生产能力按照 平均比重约计。即大概的运输量在 左右。该数量同时受市场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情况,甲方生产需要汽车运输的货物,均由乙方承运;但如乙方服务无法满足本合同要求,或者乙方承运能力不足,甲方有权选择新的承运商和乙方一起承运甚至终止本合同。
4、 甲方全年所有外出运输业务均由乙方全部负责运输,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是甲方选定的唯一货物承运机构。甲方不得将货物转交其他的运输单位承运,否则,甲方应支付1000元/次作为违约金。因不可抗力(指泥石流、地震等地质灾害、暴雨、台风、火灾、暴乱、禁运、战争、政治运动等造成的延时、货物损坏、短少乙方不承担货物风险责任);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以及甲方、收货方的过错造成货物的损毁、丢失;货物外包装完好货物内部发生短少、损坏的;由于货物自身原因被政府机关查收等因素造成的货物短少、损坏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运输车辆到厂后在 小时应装完货物,超过时间按车辆规格按一个台班费 元计算,车辆在快到达运输目的地之前应提前通知收货方,甲方指定的收货客户应提前做好卸车准备,在车辆到达目的地 小时后未卸货的按车辆规格按一个台班费 计算。如甲方通知乙方派车到达甲方指定位置后因产品未生产好或因其它原因当日无法装车的甲方应承担乙方车辆的返空油费(按每公里5元计算)。造成车辆当日无法装车的根据车辆型号按台班费计算。
五、甲方义务
1、所托运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2、甲方必须将该货物送达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签收人及联系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如有要求,甲方必须派员随同乙方至工地了解实际情况,并介绍乙方和施工工地相关人员如负责人,签收人等认识,以方便后续乙方的业务操作。每次运输前告知乙方运输产品的规格,长度,数量以及装货地点。
3、甲方每天点之前通知发货计划给乙方,以方便乙方安排当日的运输车辆。没有通知,乙方可免予承担运力不足的责任。
4、当乙方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需要和施工工地现场人员沟通时,甲方应当积极和工地现场人员取得联系,并协助乙方人员进行沟通。
六、乙方服务承诺:
乙方本着“安全第一、服务到位”的理念,为甲方做好产品托运服务工作:
1、乙方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相关人员或车辆承运,因此而产生的误时误工,乙方必须承担违约的责任。
(1) 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
(2) 所有车辆必须有保险部门核发的有效保险单据,同时提供相应资料的复印件。
2、 乙方接到甲方发货指令后,根据下单货量,乙方直接到甲方厂家仓库提货;乙方按要求合理准备车辆及确保车辆,在指定的提货时间到达甲方厂家仓库。严格按厂方的要求当天的发货计划当天提完货。
3、如因乙方没有按甲方或甲方客户指定地点卸货而产生的驳运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碰到确非乙方合同约定范围作业的,积极同甲方协商解决。若发生乙方人员未通过甲方而向甲方客户收取费用等有损害甲方商誉的事件,乙方自愿承担200元/次罚金给甲方。
5、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的供货进度延误而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处理该事项的费用,甲方支付第三方的违约金及其各项损失
7、乙方车辆在现场(厂区)装货时听从甲方调度(发货员)的统一安排。司机无权要求自己想要装载的型号规格以及运输地点。装车完毕后,在接到调度(发货员)的发货指令后,乙方承诺及时出车,不借故延误发车时间。
8、乙方从甲方厂内出车,不私自携带甲方以及甲方客户任何物件,并自愿接受甲方以及甲方客户门卫的检查。如有私自携带物件,同意甲方视作偷盗行为,并接受甲方扣除运费甚至移交司法机关。
9、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如出现抛锚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运往工地的桩,乙方驾驶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在甲方与客户协商允许推迟到货时间的可以不用驳运;但甲方与客户协商不通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车进行驳运,不得拖延时间,以免影响交货造成不良反映;并由乙方承担相关驳运费用。如乙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及时做出反应,如果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后果的严重性给予甲方补偿。
10、乙方承诺其驾驶员严格遵守厂里以及施工工地的规章制度,文明停车,文明装车,文明出车,不损坏厂内以及施工工地的任何东西,如有损坏乙方照价赔偿。乙方人员不谩骂他人,不打架斗殴,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愿承担,且视情节的轻重乙方自愿承担100元~500元/次的罚金给甲方,并同意甲方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12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承揽完成甲方所安排工作,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承揽工作内容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相关工作,所需的必要用具由甲方提供,承揽工作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1、甲方有权根据其所承揽廉江汽车运输总站安铺分站的部分站场管理工作(站务、安检、保卫等)需要,灵活安排乙方在一定时期内完成其中一项工作。
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配合甲方或甲方派出人员,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3、遇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及时处理,必要时要尽快向甲方汇报并配合甲方进行处理。
三、协议期限。
从二0年月日至二0年月日。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1、费用:每月捌佰元(¥800.00)。
2、费用支付方式、时间:每月支付1次,由甲方在次月15日前将费用支付乙方。
五、甲方权利义务
1、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条件与支持;
2、对乙方工作的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验收;
3、乙方按要求完成工作,甲方须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给乙方。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承担因承揽工作所发生的一切税费与责任,包括乙方工资、福利、社
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金和费用,以及发生各种事故、事件(含工伤)所产生的责任。
3、接受甲方的监督,严格按协议要求,安全、有序完成承揽的工作。
4、按协议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按时取得承揽费用。
5、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所述工作转包或交由第三方完成。
七、其它约定
1、为确保协议的顺利履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的当日一次性交给甲方壹仟元(¥1000.00)风险押金。若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或其他被投诉影响甲方形象或信誉的行为的,协议期满,双方协商终止协议或因外界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甲方上级部门指令性要求)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乙方所交的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2、协议期内,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完成承揽工作,或不服从甲方或其上级监督的,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乙方同意将所交给甲方的壹仟元(¥1000.00)的风险押金转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且乙方同意甲方随时终止本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已按协议约定完成承揽工作而甲方不按时支付费用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支付壹仟元(¥1000.00)违约金给乙方,且同意乙方随时终止本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由甲方承担。
5、协议期内,若出现乙方未给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协议约定工作交由第三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没收风险押金并随时终止履行本协议,由此产生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6、若因外界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甲方上级部门指令性要求)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协议自然终止;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申请,待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车辆汽车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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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的家具装饰材料需以零担或整车方式发全国各地,乙方是从事汽车货物运输公司。双方结合实际,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甲方主要生产家具装饰材料,需要运输材料以板材和部件为主,其货物性质属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装,不属于“三危”物品。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派员到甲方查看货物及包装,认为可以装运。今后每批货物装运前,乙方除应按甲方的发货单上数量清点外,还应对包装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不符合运输要求,应时提出,甲方应及时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长期、不定时的运输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即二OO五年二月 日至二OO六年二月 日,合同期间双方合作较好,可在期满前一个另签订合同,继续合作。
甲方每次发货时,至少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如货物重量到达二吨时,甲方派车到甲方厂内装货,否则,甲方派车运到乙方指定地点装货。货物交给乙方前的装运费,由甲方承担。
合同期间,甲方必须将自己的货物运输全部交给乙方运输,乙方必须保证提供优质、高效和中等单价的服务。
乙方除自己直接运输外,可以转由其它运输单位运输,也可采用铁路、水路运输方式,但乙方应对甲方和收货人负责,不因其它运输人的责任而减少或免除责任。
三、货物发往地、运价及到货时间
序号 发 往 地 货运单价(元/kg) 到达时间(天) 备 注
1 福州、晋江、厦门、漳州
2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 6
3 台州、温岭、杭州、温州 6
4 常州、上海、无锡 0.75
5 沈阳、大连 0.8
6 兰州、银川、西宁、包头 6
7 武汉、荆州 0.60
8 邯郸、太原、青岛、 0.65
9 南昌、郑州、株州 0.65
10 长沙、常德、合肥 0.6
11 西安、云南 0.60
12 南宁、桂林 0.70
13 北京、石家庄 0.65
14 乌鲁木齐 1.10 9
1、上列单价是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的单价。乙方必须保证此表单价是成都市五城区内的中等单价。今后如遇单价调整,乙方应提前局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两个以上同距离的零担运价高于上表单价的10%以上时,可以提出调整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提出两以上同等距离零担运价证明上列表运价的正确。双方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运价之平均数协商运输单价。如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发往地”以指的行政区划。甲方的指定的收货地点在表内标明的地点的行政区划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均不再增加运费;如果收货地点不在表内所标明的地点,参照表内的最近地点协商运费单价,也可参照最近地的公里数单价乘以实际运输公里,计算运费。
3、上表内的运输费单价,包括过路过桥费以及运输过程中停车费等全部费用。到达目的地的下车费由收货人承担。
4、到达时间天,是指甲方将货交给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的期限。此期限已充分估计了乙方运输过程的各种情况。
5、运输费乙方在交付货物时,直接向收货人收取。
四、收货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运甲方货物时,应根据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填写《运单》,并标明货物价值。乙方《运单》上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应将货物交给乙方时,还应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结帐联和随货同行交给乙方。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除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随货同行联交给收货人外,《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和结帐联应交由收货人签盖章后返回给甲方。收货人是个人时,应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货人是单位时,应附单位的介绍信。实际收货人不是《发货单》或《提货单》本人时,实际收货人应持收货人的委托书,并附收货人与实际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货人不符合上款之条件时,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与甲方联系如何处理。甲方应及时与收货人联系。此期间超过8小时的,除不计算乙方逾期交货外,收货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与收货人未在三日内协商好收货事宜,或根据甲方指意,可将货物运回。由甲方按单程运费的1.5倍支付运费。乙方未按本条规定交结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发货单》或《提货单》所标明的价值及其它相关费用全额赔偿。
五、货物保价及保险
本合同之运输均为保价运输,所保货物之价值为甲方《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所记明的价值。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由乙方缴纳。
六、货物安全及赔偿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凡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损坏按下列方式处理:
1、收货人在收货时,应当即对货物数量按照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乙方应按照《货运规则》填写《货运事故记录》(一式叁份),由收货人签,并交给收货人一份。
2、货物灭失、短少,按甲方在《发货单》或《提货单》所记明的价值,并减出灭失、短少部份的运输进行赔偿;货物损坏,按损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货物灭失、损坏之索偿权,一般由收货人行使。在收货人不行使的情况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赔人的《赔偿请求书》后的十日内,应提出赔偿方案。乙方未提出赔偿方案,视为同意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应在二十天内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收货人逾期支付运费或逾期提货,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并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逾期运到和逾期赔偿,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
上述之违约,应以违约责任的本金为限。逾期运到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免除承运人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便于诉讼和惩罚违约的原则,任何一方起诉,均可选择原告经营所在地或被告经营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记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3、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双方签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运人(甲方)
托运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承运人(乙方)
承运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荥阳市某生产资料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xx汽车运输合同(3) | 返回目录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裴松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喜秀,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捷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裴松军及委托代理人孟水、赵喜秀,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玲、禹群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8日原告曾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被告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批发部)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该批发部组织的货源(荥阳火车站至豫龙镇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每月月底为结帐时间,单价为9元/吨,运费由该批发部提供。合同签订后,后因汽油涨价双方口头商定10元/吨 ,运费已结至XX年12月。XX年元月批发部开始借故拖延,XX年3月原告催要时,批发部以汽油降价为由单方坚持按8.5元/吨结算。XX年4月、5月、6月、7月四个月运货19,620吨, 8月份原告运送货物5024.24吨。XX年7月被告批准注销了批发部,并决定其人员、设备、物资、债权债务由被告单位负责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运费176,580元及补足XX年1至3月份所欠运费18,805.38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1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第三项为要求变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
被告辩称,1、批发部已于XX年7月20日注销,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不存在。2、原告与批发部协议约定的运输费用是每吨9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10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运费已结。XX年元月开始,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8.5元,被告的批发部欠原告运费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且XX年元月至XX年3月运费已结。XX年4、5、6、7四个月的运输费用没有变更,应按照每吨8.5元结算,所以欠原告运费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3、原告要求清偿所欠三月份的运费没有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此项诉讼请求。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XX年8月份被告及其批发部没有继续使用原告单位运送的货物。
被告反诉称,XX年7月31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已依法注销,合同主体已不存在,请求解除XX年3月8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协议。
原告针对反诉辩称,被告提起的反诉已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且其反诉请求解除运输协议与本诉也非同一法律关系,对被告反诉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8日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乙方)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甲方)签订运输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由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货源组织;2、运输款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算帐结款时间每月月底,结款时间不得超过两天。二、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运输由甲方代理的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下站货物。三、运输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运费每吨玖元整。四、合同期限:本合同从XX年3月8日起”。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为批发部运输货物。原、被告双方已将XX年3月前的运费结清。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被告未予支付运费。XX年7月30日、8月5日,万山路批发部两次发函给原告,要求与原告进行结账。
另查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系被告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于XX年7月15日由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被告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快捷公司与被告农资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履行。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万山路批发部注销,对该批发部的行为后果,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176,580元,应予支持。被告农资公司辩解双方口头约定自XX年1月运费每吨按8.5元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补足XX年1至3月的运费18,805.38元,因双方签订合同虽然约定为9元/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XX年1月至3月份的运货总量和所付运费总额的相关证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XX年1月至3月份的运费已实际结清,该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算账时间为每月月底,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二日,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损失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曾给原告发函要求其结账,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但被告发函时间均为XX年7、8月份,而非每月月底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反诉请求解除万山路批发部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协议,首先,从合同的相对性而言,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和原告快捷公司,被告非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其次,被告公司在万山路批发部被注销后,仅对该批发部注销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能在其被注销后,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被告快捷运输公司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运费十七万六千五百八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四千二百零八元,反诉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共计四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元,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三千九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楚国范
审 判 员 闫国宏
审 判 员 刘 峰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黎娜
大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汽车运输合同(4) | 返回目录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骏,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307号15幢2单元18号,身份证号:5301032。
委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湧波,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2676号附2号36幢1单元4号,身份证号:5301127。
委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29015,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X)五法民三初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XX年9月15日经信息部罗成彬的中介,汤骏与吴湧波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约定由吴湧波为汤骏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等事宜。合同订立后,汤骏向吴湧波支付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汤骏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于当天将汤骏托运的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货时以该车白条肉全部解冻和变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经汤骏与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原定每公斤16元的白条肉,汤骏降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给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汤骏向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该批白条肉的处理费XX元。
另确认,吴湧波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汤骏与吴湧波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吴湧波中途拨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湧波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汤骏明知吴湧波并不符合运输冷冻品的条件,而将冻肉交由吴湧波承运,其对冻肉解冻变质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就汤骏主张的损失,一审法院按(10元/公斤×10000公斤+处理费XX元)×50%=51000元保护。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飞龙运输公司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汤骏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湧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
二、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原告汤骏承担人民币995元,被告吴湧波承担人民币537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汤骏经济损失138200元;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汤骏51000元有误,应实际赔偿138200元。汤骏主张的损失并非因运输车辆而产生,而是因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未经汤骏同意,将该批冰冻猪肉私自转运,致使猪肉解冻所致。运输冻肉的行业惯例一般都是采用厢式货车经过保温处理后运输。用专门的冷冻车运输并不常见。该批猪肉净重是11350公斤,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000公斤。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虽其未实际产生,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该损失。2、一审法院未判决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汤骏与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吴湧波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吴湧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约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望依法驳回起诉。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及时检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5000元,说明运送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4、关于损失的计算,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再说,受损猪肉变质原因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5、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针对上诉人汤骏的上诉,上诉人吴湧波答辩称:其与汤骏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运输的是冻猪肉10000公斤,不是11350公斤,且已经把猪肉交到目的地。
针对上诉人吴湧波的上诉,上诉人汤骏答辩称:驳回吴湧波的上诉请求。理由同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答辩称: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据可查,要求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毫无理由,飞龙运输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参与本案中的运输,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驳回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汤骏新提交了《关于使用厢式载货汽车运输冷冻肉类的情况说明》一份,以期证明西南地区使用普通汽车采取保温措施运输冷冻肉类的惯例。质证后,上诉人吴湧波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上诉人吴湧波主张的证明内容。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以期证实承运货物的价值。质证后,上诉人汤骏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对此不知情,不发表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且该二份证据均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本院均不予采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XX年9月15日,吴湧波在罗成彬经办的《信息单》上的驾驶员签名栏处签名。该《信息单》载明拉运车辆的车属单位和牌照号码,驾驶员驾驶执照、住址情况。约定由吴湧波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在用车单位栏的记载内容为“汤”。合同订立后,吴湧波收取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汤骏于当天将该批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谭培虎支付了5000元运费。吴湧波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并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确认。二、上诉人吴湧波是否违约?三、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即运输合同主体确认问题,本院认为:确定本案运输合同内容的直接书面依据即上诉人汤骏提交的由上诉人吴湧波签名认可的《信息单》,该《信息单》明确记载驾驶员为上诉人吴湧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明确的,即上诉人吴湧波。上诉人汤骏关于《信息单》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合同承运人为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的主张与《信息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上诉人汤骏也不能举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托运人的主体确认,《信息单》在用车单位栏已经记载了“汤”,再结合上诉人汤骏持有该《信息单》,并申请证人作证等情况,可以合理、有效确认托运人即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对托运人主体提出的异议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也违背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湧波上诉关于追加当事人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即违约与否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与上诉人吴湧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以建立该运输合同关系的《信息单》的约定内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吴湧波违反双方对运输起止地点的约定,中途倒货当然违约,该违约行为的性质可以确定。上诉人吴湧波主张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实,且与本案事实及证据矛盾,其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即本案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湧波的违约行为清楚明确,联系运输冰冻制品的通常注意事项,上诉人吴湧波中途倒货的违约行为对于所承运冻肉的质量确实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结合上诉人汤骏的举证,确认承运的冻肉发生解冻、变质,给上诉人汤骏造成相应损失合法有据,也符合情理。但上诉人汤骏在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冻肉进行处理,形成损失的过程中并未有效通知承运人具体参与,以确保损失数额的客观、公平,而上诉人吴湧波对此也明确提出了异议。综合上述案情实际,本院依据《信息单》明确的冻肉吨位,按照上诉人汤骏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计算金额10XX元,酌情确定上诉人汤骏的损失为其中50%,即人民币51000元,对该部分损失应由违约方上诉人吴湧波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汤骏要求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所作判决结果与本院判决结果一致,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1532元由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各 承担人民币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 判 长 张兆龙
审 判 员 郑 健
代理审判员 冯 辉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亚萍
煤炭汽车运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签订煤炭汽车运输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炭汽车运输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煤炭汽车运输合同范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交付地点、煤种、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质量标准
全水份≤16%,灰份≤10%,硫≤0.6%,挥发份28-35%,低热>5000大卡/公斤。
三、交(提)货方式
发站车板交货。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装车前买方和卖方、调用单位仓内三方共同取样化验(以包头市质量监督局为准);
2、数量:以起票吨数作为结算数量。
五、货款、运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买方预付1000万元货款。
2、金额增值税一票结算(含发站铁路运杂费),价格根据呼铁局煤炭购销领导小组所定煤炭经营指导净差价及执行时间确定,并签订价格确认书。
3、卖方每发运2列,买方及时将2列货款打入卖方账户,即每2列结算一次。
六、违约责任
1、买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视为买方单方违约。
2、买方未按卖方付款期限、付款数额和付款方式付款,视为受买人单方违约。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
八、解除合同争议的方式
双方协商不成,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裁决;标的额超出100万以上,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裁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卖方按买方在1号仓内所占发运量比例组织煤源并安排运输计划,煤炭入仓后即视为按所占发运量比例销售给买方,价格按入仓前约定的价格执行。
2、买方每月必保购买卖方所确定列数及以上煤炭,卖方每三个月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对买方进行考核,每少发一列,卖方从买方预付货款中扣除10万元违约金。
3、如发生国家政策性停矿检查、停港、线路施工、货场设备检修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在考核范围内。
4、本合同期限为一年。
十、合同有效期限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汽车运输合同范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运甲方煤炭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货物名称: 沫煤
运输数量:每月每车二十趟 每车不少于一百吨(共5台车)
一、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甲方位于喀什地区莎车县长胜煤矿至喀什电厂的煤炭运输任务。
二、 煤炭运输价格在合同期内为:每车每月( )元,上述运费价格均为含税价。
三、 甲方凭乙方的派车单或乙方认可的车辆方可发煤,否则,乙方不承担后果。运输量以电厂过磅单为准并与出矿量方数进行核对。如发现乙方擅自拉运到甲方合同用户以外处私自卸煤,则对乙方处以500.00元/吨的罚款。
四、 乙方保证按计划完成甲方供给客户单位的煤炭运输任务,每月每车不少于20趟(每少一车扣运费3000元,每多拉一车奖励3000元)。在运输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地震、八级以上的大风、大雪、大雾、大雨或洪水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 运输量由甲方按月进行考核,甲方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运输量的计划,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运输量的,按未完成量每吨处以15元的罚款,次月乙方若超额完成计划运输量,超过部分等同上月未完成量的,则甲方返还上月所扣的罚款。
六、 为保证甲方稳定均衡生产,乙方每月必须完成计划运输量的90%,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任务的,甲方不予追究。
七、每车正常损耗300公斤以下,超过300公斤由乙方负责承担。
八、 结算方式:每月分三次付款15日前每车每次付款( ),25日前每车付款( ),余款30日前付清共计( )。5辆车总运费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元滞纳金(付款日期如遇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九、1. 为确保货物安全顺利运达目的地,在承运过程中承运单位或个人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格执行纪律,责任明确到人,确保运输安全。单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2. 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统一按规定要求行驶。(路途中如遇交警路政抓超载所产生的罚款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燃料每车每趟(2500元燃油费)和过路费、第一个月轮胎由车主负责,以后轮胎损耗由甲方承担)
十、 在合同期内,由乙方自主调配运输车辆,甲方不得擅自调用。乙方车辆到达煤矿后,甲方必须保证及时装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协助乙方在货物起运前的装车,到达目的地的卸车由甲方负责,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负责通知甲方清点卸货。矿上装车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到电厂卸货时间不超过3小时。装车或卸车过程中压车每天超过3小时累计20小时按照一趟计算 。装卸车由甲方负责。
十二、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 .
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如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变更。
十四、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2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
地址:
乙方(承运人):
地址:驾驶证编号:
车牌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货物运输等问题 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从月日至本次运输货物卸车完成为止。
二、在上述合同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
货物运输名称:
数量:
价值:
运费:
到货地点:
收货人:
运输期限: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 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或收取货款,在返回后,应将其收取的货款或收 获凭证及时交付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交付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保护义务,若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雨淋等,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
5、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运输费用运输完毕一次性结清。
六、由于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双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未经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货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汽车零部件运输合同范本
经由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由 (以下简称乙方)从奇瑞配套供应商(以下简称丙方)处运输配套零部件至甲方,乙方全权负责甲方的汽配零部件运输及相关工作。甲方与丙方就执行与乙方的运输及相关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签订人
甲 方: 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第二条 包 装
1. 丙方的包装应符合甲方的《包装认可协议》。
2. 乙方对甲方与丙方的《包装认可协议》进行确认。
3. 只有经过三方共同确认的包装后,运输事务才可执行。
4. 经三方确认的产品包装,未经甲、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更改。如丙方未经甲、乙方同意更改包装,由此造成帐物混乱或增加的管理等费用一切由丙方负责;若包装协议需更改,产生费用增减,由甲方和丙方协商解决。重新签订新的《包装认可协议》。
第三条 到货计划
1. 丙方执行甲方原有采购计划进行备货。
2. 具体计划由甲方和丙方商讨提供,采用jit看板供货,即甲方发出看板需求由乙方传至丙方,丙方按照看板的需求进行发货。
3.如出现新的供货方式的变化,由甲方通知丙方,协调解决。
第四条 到货与验收
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段送至甲方。
2. 丙方在货物发出后,应随附供货清单、出厂检验单(含合格证或检验合格章)、提货单、附带看板给甲方,作为甲方收货或办理货物入库的依据。
3.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根据供货清单对乙方货物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办理收货手续。如实收货物与发货清单相符,甲方在供货清单上签盖章认可,作为对帐凭证及甲方付款的依据之一。如没有免检的零部件由甲方收到货物两个小时内进行检验,该货物合格后交付。否则,在下次乙方运输返回时带回上次不合格品至丙方。
4. 如实收货物(含内包装数量)与供货清单不相符或有错装、缺件、不合格等现象,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乙方、丙方应保证甲方的生产线正常运行。
第五条 运输
1. 乙方保证能使用甲方指定的运输车型及车辆装备的要求
2. 乙方保证运输使用车辆的整洁与卫生。
3. 乙方保证执行甲方规划的外部运输路线。
4. 甲、乙、丙方将每月记录的运输数据进行核实,以便费用的结算。具体运输数据包括:每日/每月的运输频次明细(单向行程)、运输总天数(天当日按8时至次日8时计算)。
5. 对由于乙方运输不善或未按甲方规定运输引起任何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服 务
1. 甲方承担乙方运输的货物和器具的本方装卸服务。
2. 丙方承担乙方运输的货物和器具的本方装卸服务。
3. 本着对甲方和丙方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乙方可以提供运输以外业务的服务。
4. 乙方无偿提供因为零部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紧急运输,丙方无条件配合,以保证甲方生产线的正常生产。
5. 运输以外业务的服务,其服务费用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三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甲方根据库存和生产计划对丙方下发《供货计划》,以便确保丙方的生产顺利、库存合理。
2. 甲方保证按照到货批次,对货物进行先入先出。
3. 甲方有责任把供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返馈给乙方。
4. 保证对乙方装卸服务及时,对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坏负责。
5. 甲方负责看板需求信息的发出,并对看板的流失负责解决。
6. 甲方负责解决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纠纷。
7. 甲方负责发出紧急运输信息的发出。
8. 负责运输数据的记录
9. 甲方对乙方与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乙方责任:
1. 严格保证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运输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独立承担损失。
2. 承担从丙方发货到甲方入库前货物数量差异的责任。
3. 保证能按照看板需求的数量、准时完成自己的运输服务。
4. 承担因运输原因影响甲方生产线停产的处罚,按甲方生产线每停线一分钟罚款5000元计算。
5. 负责看板的传递以及其传输过程中流失责任。
6. 负责运输数据的记录。
7. 负责承担甲方产生的紧急运输。
8. 不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运输,乙方应偿付丙方违约金 5000 元/次,同时甲、丙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丙方责任:
1. 负责产品的包装质量。
2. 负责开具《供货清单》,为清单的正确性负责。
3. 保证对乙方装卸服务及时,对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坏负责。
4 . 承担因合作、装卸不及时等原因影响甲方生产线停产的处罚,按每停线一分钟罚款5000元计算。
5. 负责运输数据的记录。
6. 无条件承担紧急运输的配合工作。
7. 承担对乙方服务质量的考核。
第八条 运输收费标准
一、 本地的短途运输的收费标准(本标准仅适合短途)
1、 乙方运输费用的收费标准为 元 /月 (一月26个工作日)。
2、 如果有一个月的工作日非标准的26日,增减的天数按 /日的标准在月费用上增减。
3、乙方的运输费用由丙方:
共同承担。
(附运输费用分摊标准)
4、乙方的运输费用结算策略与结算时间为当月1日开始结算上月费用。
5、甲方不介入费用的收取与分摊。
二、上海等地的长途运输的收费标准(本标准仅适合长途)
1、乙方运输费用的收费标准为 元/次
2、乙方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的运输费用结算策略与结算时间为当月15日开始结算上月费用。
4、甲方运输费用的收费标准为 。
5、甲方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6、甲方的运输费用从当月的丙方的货款中扣除。
第九条 不合格退件
1、丙方每半月对甲方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一次处理。
2. 甲方负责将丙方装配不合格件统计,出具《不合格退货单》,由丙方确认或丙方授权乙方确认。
3. 经过丙方确认或乙方确认的不合格退件由甲方装载与乙方的运输车上,运至丙方,不在单独组织运输,不合格品的返回运输乙方不计算费用。
4. 对没有免检的零部件出现质检不合格的产品由乙方返回丙方时,及时带回。
5. 其他因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乙方与丙方双方另行解决。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因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对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10日内立即将不可抗力事故原因、事故持续时间以及事故的影响通知给另两方,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十一条 争 议
合同在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三方同意提请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及期限
1、未作说明的地方,以甲方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为准。
2、本合同一经三方签立即生效。
3.(1)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甲、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且不负任何责任, 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a)乙方在报价、服务和运输过程中有欺诈行为;
(b)甲方不再继续经营、宣告破产、被指定接管人或有其他任何破产法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发生;
(c)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满足甲方或丙方的要求,连续三次或一月内总计三次出现严重事故导致甲、丙方抱怨,而且未能及时有效的改进;
(d)乙方在接到就甲、丙方违约通知的7天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e)在本协议谈判或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重要事实的陈述不真实或未能以书面材料或陈述形式提供重要资料;
(f)针对协议所述产品而言,乙方从事非法、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
(2)一旦本协议终止:本协议一经终止,所有一方所欠对方金额(双方有争议的款项除外)都应结清,所有的付款周期仍然为上述付款的规定。
(3)本协议可在每次规定的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延6个月,除非一方在该期限到期至少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两方发出终止通知。否则连续多次,本协议为是一个固定期限的协议。
第十三条 其 他
1. 三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乙方应自费获得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许可和登记,并且经要求应把上述有关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丙方。乙方相信其将继续生意兴旺而不必屈服于非法及不道德的要求。乙方将不会同其有理由认为或怀疑任何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经营的承包商、批发商、代理人、客户或任何其它人有生意往来。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政府官员、政治团体官员或政治团体或其候选人提供、许诺或支付任何有价值之物,以谋求乙方或丙方不正当利益或引导该管理人员利用其影响力帮助乙方或丙方获得某些业务。如果乙方或由其负责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商)不能遵守本条所述的规定,则将构成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正当理由。而乙方对此无权向甲、丙方提出任何索赔.
2.乙方保证其股东、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中无甲方前雇员或现雇员亲属,甲方认可的除外。如上述陈述即将变得不再真实之时,甲方同意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随时提出改正要求和意见指导,如 60天内乙方无改正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上述陈述不再真实而乙方未通知甲方,在甲方发觉并提供真实、有效且及时的有关证据充分说明陈述之虚假后,甲方同意与乙方的全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合同在陈述不再真实之时自动终止。
3.三方应各自承担中国政府,其代理机关或地方政府依据税法就本协议的履行向其征收的一切税收 (包括但不局限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其他税收)。
4.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条款所享有的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这一权利。
5.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任何合同双方商定增加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失效,则本合同其余部分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尽可能相同的条款来取代无效或失效条款。
第十四条 合同法律效力
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丙、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保留一份;副本若干份,由甲方分送有关部门。
2.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制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与丙方的供货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动终止。执行终止条款。
甲方:
乙方:
丙方: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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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汽车运输合同范文节选!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汽车运输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荥阳市某生产资料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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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裴松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喜秀,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捷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裴松军及委托代理人孟水、赵喜秀,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玲、禹群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8日原告曾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被告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批发部)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该批发部组织的货源(荥阳火车站至豫龙镇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每月月底为结帐时间,单价为9元/吨,运费由该批发部提供。合同签订后,后因汽油涨价双方口头商定10元/吨 ,运费已结至XX年12月。XX年元月批发部开始借故拖延,XX年3月原告催要时,批发部以汽油降价为由单方坚持按8.5元/吨结算。XX年4月、5月、6月、7月四个月运货19,620吨, 8月份原告运送货物5024.24吨。XX年7月被告批准注销了批发部,并决定其人员、设备、物资、债权债务由被告单位负责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运费176,580元及补足XX年1至3月份所欠运费18,805.38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1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第三项为要求变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
被告辩称,1、批发部已于XX年7月20日注销,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不存在。2、原告与批发部协议约定的运输费用是每吨9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10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运费已结。XX年元月开始,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8.5元,被告的批发部欠原告运费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且XX年元月至XX年3月运费已结。XX年4、5、6、7四个月的运输费用没有变更,应按照每吨8.5元结算,所以欠原告运费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3、原告要求清偿所欠三月份的运费没有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此项诉讼请求。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XX年8月份被告及其批发部没有继续使用原告单位运送的货物。
被告反诉称,XX年7月31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已依法注销,合同主体已不存在,请求解除XX年3月8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协议。
原告针对反诉辩称,被告提起的反诉已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且其反诉请求解除运输协议与本诉也非同一法律关系,对被告反诉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8日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乙方)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甲方)签订运输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由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货源组织;2、运输款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算帐结款时间每月月底,结款时间不得超过两天。二、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运输由甲方代理的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下站货物。三、运输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运费每吨玖元整。四、合同期限:本合同从XX年3月8日起”。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为批发部运输货物。原、被告双方已将XX年3月前的运费结清。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被告未予支付运费。XX年7月30日、8月5日,万山路批发部两次发函给原告,要求与原告进行结账。
另查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系被告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于XX年7月15日由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被告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快捷公司与被告农资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履行。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万山路批发部注销,对该批发部的行为后果,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176,580元,应予支持。被告农资公司辩解双方口头约定自XX年1月运费每吨按8.5元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补足XX年1至3月的运费18,805.38元,因双方签订合同虽然约定为9元/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XX年1月至3月份的运货总量和所付运费总额的相关证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XX年1月至3月份的运费已实际结清,该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算账时间为每月月底,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二日,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损失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曾给原告发函要求其结账,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但被告发函时间均为XX年7、8月份,而非每月月底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反诉请求解除万山路批发部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协议,首先,从合同的相对性而言,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和原告快捷公司,被告非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其次,被告公司在万山路批发部被注销后,仅对该批发部注销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能在其被注销后,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被告快捷运输公司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运费十七万六千五百八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四千二百零八元,反诉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共计四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元,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三千九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楚国范
审 判 员 闫国宏
审 判 员 刘 峰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黎娜
大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汽车运输合同(4) | 返回目录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骏,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307号15幢2单元18号,身份证号:5301032。
委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湧波,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2676号附2号36幢1单元4号,身份证号:5301127。
委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29015,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X)五法民三初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XX年9月15日经信息部罗成彬的中介,汤骏与吴湧波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约定由吴湧波为汤骏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等事宜。合同订立后,汤骏向吴湧波支付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汤骏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于当天将汤骏托运的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货时以该车白条肉全部解冻和变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经汤骏与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原定每公斤16元的白条肉,汤骏降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给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汤骏向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该批白条肉的处理费XX元。
另确认,吴湧波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汤骏与吴湧波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吴湧波中途拨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湧波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汤骏明知吴湧波并不符合运输冷冻品的条件,而将冻肉交由吴湧波承运,其对冻肉解冻变质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就汤骏主张的损失,一审法院按(10元/公斤×10000公斤+处理费XX元)×50%=51000元保护。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飞龙运输公司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汤骏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湧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
二、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原告汤骏承担人民币995元,被告吴湧波承担人民币537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汤骏经济损失138200元;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汤骏51000元有误,应实际赔偿138200元。汤骏主张的损失并非因运输车辆而产生,而是因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未经汤骏同意,将该批冰冻猪肉私自转运,致使猪肉解冻所致。运输冻肉的行业惯例一般都是采用厢式货车经过保温处理后运输。用专门的冷冻车运输并不常见。该批猪肉净重是11350公斤,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000公斤。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虽其未实际产生,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该损失。2、一审法院未判决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汤骏与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吴湧波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吴湧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约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望依法驳回起诉。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及时检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5000元,说明运送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4、关于损失的计算,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再说,受损猪肉变质原因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5、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针对上诉人汤骏的上诉,上诉人吴湧波答辩称:其与汤骏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运输的是冻猪肉10000公斤,不是11350公斤,且已经把猪肉交到目的地。
针对上诉人吴湧波的上诉,上诉人汤骏答辩称:驳回吴湧波的上诉请求。理由同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答辩称: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据可查,要求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毫无理由,飞龙运输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参与本案中的运输,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驳回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汤骏新提交了《关于使用厢式载货汽车运输冷冻肉类的情况说明》一份,以期证明西南地区使用普通汽车采取保温措施运输冷冻肉类的惯例。质证后,上诉人吴湧波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上诉人吴湧波主张的证明内容。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以期证实承运货物的价值。质证后,上诉人汤骏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对此不知情,不发表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且该二份证据均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本院均不予采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XX年9月15日,吴湧波在罗成彬经办的《信息单》上的驾驶员签名栏处签名。该《信息单》载明拉运车辆的车属单位和牌照号码,驾驶员驾驶执照、住址情况。约定由吴湧波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在用车单位栏的记载内容为“汤”。合同订立后,吴湧波收取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汤骏于当天将该批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谭培虎支付了5000元运费。吴湧波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并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确认。二、上诉人吴湧波是否违约?三、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即运输合同主体确认问题,本院认为:确定本案运输合同内容的直接书面依据即上诉人汤骏提交的由上诉人吴湧波签名认可的《信息单》,该《信息单》明确记载驾驶员为上诉人吴湧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明确的,即上诉人吴湧波。上诉人汤骏关于《信息单》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合同承运人为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的主张与《信息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上诉人汤骏也不能举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托运人的主体确认,《信息单》在用车单位栏已经记载了“汤”,再结合上诉人汤骏持有该《信息单》,并申请证人作证等情况,可以合理、有效确认托运人即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对托运人主体提出的异议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也违背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湧波上诉关于追加当事人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即违约与否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与上诉人吴湧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以建立该运输合同关系的《信息单》的约定内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吴湧波违反双方对运输起止地点的约定,中途倒货当然违约,该违约行为的性质可以确定。上诉人吴湧波主张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实,且与本案事实及证据矛盾,其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即本案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湧波的违约行为清楚明确,联系运输冰冻制品的通常注意事项,上诉人吴湧波中途倒货的违约行为对于所承运冻肉的质量确实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结合上诉人汤骏的举证,确认承运的冻肉发生解冻、变质,给上诉人汤骏造成相应损失合法有据,也符合情理。但上诉人汤骏在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冻肉进行处理,形成损失的过程中并未有效通知承运人具体参与,以确保损失数额的客观、公平,而上诉人吴湧波对此也明确提出了异议。综合上述案情实际,本院依据《信息单》明确的冻肉吨位,按照上诉人汤骏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计算金额10XX元,酌情确定上诉人汤骏的损失为其中50%,即人民币51000元,对该部分损失应由违约方上诉人吴湧波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汤骏要求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所作判决结果与本院判决结果一致,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1532元由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各 承担人民币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 判 长 张兆龙
审 判 员 郑 健
代理审判员 冯 辉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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