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倩倩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一、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定义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指未正式取得本校学籍,但经过学校同意,报名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的学生。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在职人员自我完善、提升自身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学院开设了课程进修、单科选修、专业进修等非学历教育。

  二、学习期限

  课程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

  单科选修生:自课程开通之日起,每门课程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专业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交费与注册

  (一)交费

  为确保交费工作的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及各教学服务中心通知的交费时间及交费方式及时完成交费,为自己的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程进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单科选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专业进修学费=本专业进修课程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首次交费时,须确保所交纳的学费不少于实际选课所发生的费用,若须订购教材,则须预交教材费200元。

  学院在学生结业时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教材费。

  (二)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进修生证或选修生证。

  四、课程管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免考、代修。

  首次选课时必须选修《网络学习指南》这门课程。该门课程不计学分,不收学费。课程考核采取客观题网上提交的方式,正确率达到80%为考核合格,学生可反复提交答案直至考核合格。学生必须在第一次课程考试预约前通过该门课程考核,否则不能进行预约考试。

  专业进修生须一次性选课,并参照专业进修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自主决定是否选修先修课,并决定是否参加这门课程的考试。参加先修课的学习,可以不参加考试,但需要缴纳学费。先修课与取得专业进修结业证书无必然联系,其教学方式与其它课程相同。

  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方式、教学要求和考试管理办法等与学历教育相同。

  五、成绩(学分)转移

  非学历教育学生可申请转为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申请转为学历教育学生,必须符合或取得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资格,学籍从正式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时算起,学习期限即按学历教育要求执行。

  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后,其被录取前在本院取得的学习成绩(五年内有效),符合录取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直接获得承认。不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继续以单科选修的形式学习,学习期限自课程开通起两年有效。

  六、非学历教育学生结业办理及证书颁发

  (一)证书

  课程进修生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所学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12

  单科选修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选修课程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单科合格证书;

  专业进修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进修计划全部课程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专业进修结业证书。

  (二)结业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单科合格证书和专业进修结业证书的申请和办理时间,与学历生一致,为每年的二月和八月。具体办理时间请关注学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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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

  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

  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

  4,为确保学校培训某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

  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

  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某场开拓发展费.

  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

  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

  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在本某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某、某地(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某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某地(某)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学历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某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所开办的专业应当与其业务职能相一致。

  第九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常期居住在本某;

  (三)具有与所开办专业相应层次、相同学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英语教育的,应具备普通高校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大学外语六级以上资格);

  (四)非国家公职人员。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帐户;

  (二)有必要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和相应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四)聘任的教师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

  第十一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属法人举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聘任教学人员的退(离)休教师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举办者还需出具心理学、教育学和普通话合格证书;

  (三)教育机构章程、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发展规划,教学、学籍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拟使用教材;

  (四)管理人员(含财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123

  (五)办学场所和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布局,按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等,审查申办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场所的范围、设施标准和教学要求等,由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和家教以及某地、灯塔某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外语、计算机类)由所在地某地(某)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刻制公章。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性质、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本某各类院校和幼儿园(所)的在职人员,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被聘人员须辞去公职。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外语教育必须采用中小学校课本以外、经国家教育科研机构鉴定的教材。

  第十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组织和个人自行提出,按管理权限,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核准,领取《收费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设置、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否则不得发布。

  (二)招生应当主要面向所在地区,确需跨地区招生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审核后,报所涉及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直接到中小学校招生。

  (三)外某某和本某某外某非学历教育机构到本某招生的,应当持辽宁某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管理其资产,但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资产。

  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23

  第二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校址、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的变更,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解散或停办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要向准予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核准停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对成绩显著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某、某地(某)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招生办学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校外办学点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审查批准乱发招生广告,或者虽经审查批准但不按照批准内容招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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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某地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123

  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123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某某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某某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教育机构退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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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某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

  第二章招生资格

  第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某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某某招生。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某某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某某招生。跨某某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在业务上应接受主办学校管理,协助主办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和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进行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第三章招生工作规则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一)要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招生方案。

  (二)要建立健全招生机构,法人代表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

  (三)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备素质高的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不得含糊其辞。

  招生宣传应当清楚地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办学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制、培训班、课程班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招生性质(是否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

  招生宣传应当标明考试类型、考试科目、毕(结)业颁发证书种类、获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及国际、国内承认范围。如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或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说明学生参加考试的方式和取得毕业证书的类型。12

  招生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办学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不得作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许诺。如有“推荐工作、包分配”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进行招生。应当在校园内方便公众阅读的显眼位置和交费场所,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

  第十三条与其它中、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非主办学校不得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资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可自行选择媒体及刊播方式。

  第十六条禁止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一律使用税务票据,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申请退学退费的学生应当按某某有关退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办学,依规招生。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办学情况、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誉记载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办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办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发虚假招生宣传,欺骗、误导学生,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通知刊播广告单位立即终止刊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擅自与其他中、高等学校联合招生,或非主办学校而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章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某某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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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学校在科研、教学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2),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与校外合作办学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收入分配比例须依照学校相应文件,保证学校利益。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收入分配结算表”,报送校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应 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各办班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将宣传材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利用统一的宣传平台协助宣传。

  第八条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办学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教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教学计划、培训大纲严格执行,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安排好任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方面。

  第九条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本校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及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其中: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由办学单位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和研修班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发放;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教务处负责审核发放;各种等级、认证证书由办班单位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非研修班的各类结业证,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成绩证明书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根据需要,办班单位可在相应证书上附章。12

  第十条各办班单位应加强对教学资料档案的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提供证书网上查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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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学历 教育学 管理办法

专题: 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成人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民办学历教育退费管理办法 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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