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步创新科产业科年终工作总结
年终工作总结是为了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分析不足,以便来年做好改进,请欣赏:技术进步创新科产业科年终工作总结
为更好地做好明年的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明年的工作计划。
一、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的推进产业建设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
1-10月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完成36.29亿元,同比增长48.9%,全面扭转了年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负增长的不利局面,到目前同步完成了省下达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目标任务并略有超额。从1-10月来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的增长情况是前低后高,到6月扭转了年初投资完成情况负增长的不利局面,7、8月及近期实现了快速增长,预计到年底可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46亿元,可确保超额完成州政府和省经委下达我委的目标任务(省下达的任务为42.97亿元,增长25%;州下达的任务为增长12.9%)。
(二)、重点项目建设整体上进展顺利。
一是一批重点项目进入施工高峰期,促进了投资任务的完成;红河钢铁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总投资12亿元,其中:80万吨棒材/年工程,xx年10月1日开工,今年8月16日已全面竣工投产;135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工程已于xx年年1月开工,截止今年9月底,完成投资1.5亿元,预期XX年9月投产。云南瑞气公司15万吨/年二甲醚项目,总投资11.3亿元,基础工程基本完成,现已进入设备安装阶段,到9月底累计投入资金3.9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6亿元。小龙潭煤矿五期扩建工程,总投资15.8亿元,各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之中,至9月底累计完成建设投资4.3亿元。云南润鑫铝业有限公司后续项目,总投资10亿元,现已完成了场地平整工作,全面进入土建施工阶段,现因项目建成后的电网供电方式发生改变,公司提出暂缓建设,该问题正在协调解决中。红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00吨棕丝软垫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已完工,设备进入调试阶段,共完成工程投资3490万元,计划年底投入生产。云南维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年产五万吨生物乙醇燃料项目,现已完成投资6100万元,形成了3万吨生产能力。
二是几个重点项目顺利或提前开工建设,省煤化工集团公司的95万吨煤焦化项目、锦东化工公司的30万吨氨醇项目、省冶金集团公司的高纯铝项目已于今年州庆前开工建设。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根据红河州委州政府的安排,我委高度重视产业建设和工业发展,继续对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强力推动、加快建设的工作态势。按照年初召开的全州工业经济暨产业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全面部署了产业建设工作。
1、继续加强了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实施重点产业行动计划是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重点项目的建设是产业建设的重中之重,我委根据全州重大项目的建设情况筛选上报了21个在建项目和10个前期项目共31个项目,经州政府批准确定为xx年年度州级产业建设重点项目。为确保今年31个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按照今年州委州政府的决定:一是继续实行重点项目建设州级领导挂钩督查指导制;二是继续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县市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州政府与各相关县市政府签订了产业建设重点项目责任书;三是继续对产业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实行了目标责任制管理。
我委在县市提出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全州的工业项目建设情况,提出了全州各县市的目标任务,报经州政府批准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目标任务纳入了州政府对各县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3、认真贯彻落实好州政府与省属大企业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进协议项目的建设。
云锡公司10万吨铅项目、省冶金集团总公司10万吨铝项目、红河钢铁公司三期工程、红磷公司挖潜节能技改扩建工程等大项目正在加紧推进。
4、强化服务,进一步加大协调服务力度。
项目建设涉及到许多方面和部门,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我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协调服务工作,按照主动服务,有效服务、限时服务的要求,急项目建设之所急,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一是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在供电、运输等方面优先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在工作中破除按部就班的思想,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办法,全力加快产业项目建设步伐;三是将重点项目作为重点积极向省经委省财政厅争取省级新型工业化和技改贴息资金的扶持, xx年年预计可向省争取新型工业化、技改等资金1700万元,现已下达1000万元。同时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云锡10万吨铜项目、红钢深加工项目被列入了20个省级重点项目;四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强了对项目备案工作的力度,项目备案数显著增加,推动了不同层次的项目建设。五是对重点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协调机制和报表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并对有关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解决;六认真做好州级工业项目前期、工业重点产业培育资金、技改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安排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示范及带动效应,促进项目的实施,不断增强我州工业发展,xx年年共安排资金1000万元支支持工业发展。
5、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督查。
州政府高度重视投资工作,专题开展了专项督查,我委积极配合开展了督查工作,同时针对年初全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负增长的不利局面,对重点项目的建设也进行了督查指导,并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协调;同时要求县市及有关企业对投资完成情况应做到如实上报。
二、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我们坚持以工业园区为载体,以循环经济技术为支撑,以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红河州工业园区的建设步伐,我们按照“一主两辅”的规划布局,全面加快我州工业园区建设步伐,一主就是以红河工业园区和弥勒工业园区两个省级工业园区为重点,努力打造成为省级一流的工业园区,使之成为我州产业发展的新高地;两辅就是启动建设建水、个旧、泸西等工业强县示范县的特色园区建设和绿春县、红河县、石屏县、屏边县等的园区建设。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规划先行全面启动和推进园区建设。二是坚持以产业建设与园区建设的良好互动,以项目建设推动园区建设。三是以省级工业园区和园区基础设施为重点,带动和推动全州园区建设。通过不断的努力,园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园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一批重大项目入住园区,产业进一步聚集,同时泸西、建水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评审工作已经完成并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另外,我州个旧市、绿春县、红河县等县市特色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其它各项前期工作正在积极抓紧谋划和推进之中。
三、以科技进步促进红河工业经济发展
随着我州工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州企业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得到了加强,企业的科技进步动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正逐步形成和加强,一批大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成效显著。我们一是认真组织实施红河州重点产业行动计划,夯实技术进步的基础,加快提升企业实力,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二是实施与大企业的政企合作,构建技术进步与创新平台。三是坚持以大企业和重点企业为核心不断加快技术进步促进工业发展。四是积极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政策。五是加强产学研联合,构建工业企业技术支撑体系 。
为更好地做好明年的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明年的工作计划。
一、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的推进产业建设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1-10月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完成36.29亿元,同比增长48.9%,全面扭转了年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负增长的不利局面,到目前同步完成了省下达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目标任务并略有超额。从1-10月来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的增长情况是前低后高,到6月扭转了年初投资完成情况负增长的不利局面,7、8月及近期实现了快速增长,预计到年底可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46亿元,可确保超额完成州政府和省经委下达我委的目标任务(省下达的任务为42.97亿元,增长25%;州下达的任务为增长12.9%)。
(二)、重点项目建设整体上进展顺利。一是一批重点项目进入施工高峰期,促进了投资任务的完成;红河钢铁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总投资12亿元,其中:80万吨棒材/年工程,XX年10月1日开工,今年8月16日已全面竣工投产;135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工程已于XX年年1月开工,截止今年9月底,完成投资1.5亿元,预期2009年9月投产。云南瑞气公司15万吨/年二甲醚项目,总投资11.3亿元,基础工程基本完成,现已进入设备安装阶段,到9月底累计投入资金3.9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6亿元。小龙潭煤矿五期扩建工程,总投资15.8亿元,各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之中,至9月底累计完成建设投资4.3亿元。云南润鑫铝业有限公司后续项目,总投资10亿元,现已完成了场地平整工作,全面进入土建施工阶段,现因项目建成后的电网供电方式发生改变,公司提出暂缓建设,该问题正在协调解决中。红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00吨棕丝软垫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已完工,设备进入调试阶段,共完成工程投资3490万元,计划年底投入生产。云南维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年产五万吨生物乙醇燃料项目,现已完成投资6100万元,形成了3万吨生产能力。二是几个重点项目顺利或提前开工建设,省煤化工集团公司的95万吨煤焦化项目、锦东化工公司的30万吨氨醇项目、省冶金集团公司的高纯铝项目已于今年州庆前开工建设。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根据红河州委州政府的安排,我委高度重视产业建设和工业发展,继续对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强力推动、加快建设的工作态势。按照年初召开的全州工业经济暨产业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全面部署了产业建设工作。
1、继续加强了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实施重点产业行动计划是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重点项目的建设是产业建设的重中之重,我委根据全州重大项目的建设情况筛选上报了21个在建项目和10个前期项目共31个项目,经州政府批准确定为XX年年度州级产业建设重点项目。为确保今年31个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按照今年州委州政府的决定:一是继续实行重点项目建设州级领导挂钩督查指导制;二是继续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县市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州政府与各相关县市政府签订了产业建设重点项目责任书;三是继续对产业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实行了目标责任制管理。我委在县市提出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全州的工业项目建设情况,提出了全州各县市的目标任务,报经州政府批准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目标任务纳入了州政府对各县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3、认真贯彻落实好州政府与省属大企业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进协议项目的建设。云锡公司10万吨铅项目、省冶金集团总公司10万吨铝项目、红河钢铁公司三期工程、红磷公司挖潜节能技改扩建工程等大项目正在加紧推进。
4、强化服务,进一步加大协调服务力度。项目建设涉及到许多方面和部门,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我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协调服务工作,按照主动服务,有效服务、限时服务的要求,急项目建设之所急,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一是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在供电、运输等方面优先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在工作中破除按部就班的思想,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办法,全力加快产业项目建设步伐;三是将重点项目作为重点积极向省经委省财政厅争取省级新型工业化和技改贴息资金的扶持, XX年年预计可向省争取新型工业化、技改等资金1700万元,现已下达1000万元。同时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云锡10万吨铜项目、红钢深加工项目被列入了20个省级重点项目;四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强了对项目备案工作的力度,项目备案数显著增加,推动了不同层次的项目建设。五是对重点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协调机制和报表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并对有关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解决;六认真做好州级工业项目前期、工业重点产业培育资金、技改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安排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示范及带动效应,促进项目的实施,不断增强我州工业发展,XX年年共安排资金1000万元支支持工业发展。 123
5、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督查。州政府高度重视投资工作,专题开展了专项督查,我委积极配合开展了督查工作,同时针对年初全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负增长的不利局面,对重点项目的建设也进行了督查指导,并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协调;同时要求县市及有关企业对投资完成情况应做到如实上报。
二、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我们坚持以工业园区为载体,以循环经济技术为支撑,以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红河州工业园区的建设步伐,我们按照“一主两辅”的规划布局,全面加快我州工业园区建设步伐,一主就是以红河工业园区和弥勒工业园区两个省级工业园区为重点,努力打造成为省级一流的工业园区,使之成为我州产业发展的新高地;两辅就是启动建设建水、个旧、泸西等工业强县示范县的特色园区建设和绿春县、红河县、石屏县、屏边县等的园区建设。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规划先行全面启动和推进园区建设。二是坚持以产业建设与园区建设的良好互动,以项目建设推动园区建设。三是以省级工业园区和园区基础设施为重点,带动和推动全州园区建设。通过不断的努力,园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园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一批重大项目入住园区,产业进一步聚集,同时泸西、建水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评审工作已经完成并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另外,我州个旧市、绿春县、红河县等县市特色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其它各项前期工作正在积极抓紧谋划和推进之中。
三、以科技进步促进红河工业经济发展
随着我州工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州企业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得到了加强,企业的科技进步动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正逐步形成和加强,一批大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成效显著。我们一是认真组织实施红河州重点产业行动计划,夯实技术进步的基础,加快提升企业实力,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二是实施与大企业的政企合作,构建技术进步与创新平台。三是坚持以大企业和重点企业为核心不断加快技术进步促进工业发展。四是积极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政策。五是加强产学研联合,构建工业企业技术支撑体系 。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推进产业建设的困难加重,在项目建设中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制约了项目建设,土地审批与征用、环保审批、项目备案与核准等依然是推进项目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瓶颈”问题。主要是“五难两不足”:
一难: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普遍较难。主要是一些项目征用的土地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规划修编调规及报批手续用时较长。
二难: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后的移交很难按时进行,项目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移民搬迁仍是影响项目建设的“难中之难”。
三难:项目建设中的环保报批手续以及环境容量制约,仍是项目建设的难点。
四难:项目的备案核准难,国家产业政策越来越严格并且调整加快,新上项目和行业准入的门槛越来越高;钢铁、电解铝、水泥等的发展受到限制。
五难:部份中小项目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两不足”:一是部分工业大项目进展不理想,尚未形成大的工作量,云锡10万吨铅、10万吨铜等大项目目前未形成大的投资量。二是一些项目前期工作的滞后和不扎实,以及部份有关部门的主动服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报批和推进。
2、工业园区建设。一是园区建设资金明显不足,资金缺口大。我州的几个园区都才起步,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招商引资竟争激烈。虽然我州具有一定的资源、区位和要素优势,但由于我州长期处于相对落后的地区,基础薄弱、产业配套差,限制了许多产业项目的发展。
3、技术进步与创新任重道远。一是企业创新动力不足,长期以来,我州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自主创新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大多数企业依赖资源和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缺乏创新的主动性,有的企业发展思路还不适应市场的要求,没有摆脱靠政策扶持、靠优惠措施、靠建大项目发展的老路子。二是企业科技创新投入较低。由于受产业结构制约、创新意识不强、企业实力不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提高企业创新投入的难度较大,企业投入的积极性也不是太高,中小企业则因经济实力不强,资金来源渠道不畅,融资困难,加之规模小效益不理想,开展技术进步和创新更是步履艰难。技术进步与创新是我州企业发展的“软肋”,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三是企业创新人才严重不足和企业研发机构较少。到目前我州工业仅有3户企业建立了省级以上的技术中心,从我州的经济总量来看,总量明显不足,部分大中型企业设立了技术中心,但同时由于生产规模、企业经济实力、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企业尚不能建立企业自己的研发机构,大多数企业科技人才紧缺,高层次人才更是严重不足。
五、2009年工作安排建议:
(一)、坚定不移的推进产业建设。一是继续推进红河州重点产业建设行动计划和千亿元行动计划的实施。以重点项目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推动重点产业中的大项目建设,积极支持引导大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加快产业聚集的形成;推进产业的提升和产业的聚集,推进行业的整合。在推动总量做大的同时,注重质的提升,努力做优、做精、做强。二是继续实行重点项目建设州级领导挂钩督查指导制,县市主要领导责任制;三是继续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四是要力促云锡10万吨铅、开远市明威公司竹浆纸一体化项目、泸西95万吨煤焦化项目、弥勒锦东化工公司的30万吨氨醇项目等大项目加快推进步伐,尽快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形成大的投资量。 123
(二)、进一步强化服务推动不同层次的项目建设。一是要认真贯彻省州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州级权限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的备案核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推动我州中小项目的实施。二是积极配合做好省级审批项目的各项报批工作,促使项目早日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以提早开工建设。三是要继续做好省级资金的争取工作。四是做好州级工业技改和前期费资金安排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和促进作用,进一步促进投资,加快项目的建设。
(三)、促进工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全州工业园区建设。按照“一主两辅”的规划布局,全面加快我州工业园区建设步伐,一是继续推进红河工业园区和弥勒工业园区两个省级园区的建设,二是要引导鼓励泸西、建水两县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快园区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要积极推进个旧、绿春、红河、屏边等县市的特色园区的规划编制、评审及申报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列入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四)、继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州工业强州战略和产业富州战略,不断推进我州新型工业化进程,努力加快发展,大力夯实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基础;二是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技术中心,支持已有技术中心的企业积极申报认证省级技术中心,不断壮大我州的技术力量;积极争取州政府设立州级企业技术进步中心。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有关扶持政策,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己出台的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抵扣政策、加速研发仪器设备折旧政策、采用国产设备税收抵扣政策、进口设备送故迎新减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等多项税收扶持政策。
总之,产业建设、技术进步与创新以及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关系到今后全州工业经济的发展后劲,关系到我州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水平的提升,我们将遵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坚持不懈地推进重点产业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不断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努力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123关于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意见
20xx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以来,我国光伏技术进步明显加快,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落后产能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光伏产业整体技术升级缓慢、先进技术产品缺乏市场支撑、光伏发电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等问题。为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促进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市场对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通过制定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不同发展阶段光伏技术和产品,采取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支持政策,加速淘汰技术落后产品,支持先进技术产品扩大市场,规范光伏发电的技术和质量管理,通过市场准入标准的循环递进加速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
自20xx年起,享受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和并网逆变器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指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5%,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2.5%、3%、5%。并网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应满足:带变压器型不得低于96%,不带变压器型不得低于98%。《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中有关指标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市场应用。
三、实施“领跑者”专项计划
国家能源局每年安排专门市场容量,实施“领跑者”计划,支持对光伏产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光伏发电产品应用。20xx年,“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以下指标:单晶硅光伏电池组件转换效率达到17%以上,多晶硅光伏电池组件转换效率达到16.5%以上,转换效率达到10%以上薄膜光伏电池组件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先进技术产品。国家通过组织光伏发电基地、新技术示范基地等方式组织实施。同时,对示范工程提出建设标准、技术进步及成本下降目标等要求,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和投资经营实力强的开发投资企业,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光伏产品。
四、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作用
自20xx年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偏远地区缺电问题以及光伏扶贫等公益性项目,所采用的光伏产品应达到“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应采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
五、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
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逐步提调光伏产品认证标准。视先进光伏产品认证需要开展特殊认证。光伏组件生产什业应具备组件及其使用材料的产品试验、例行检验所必须的检测能力。企业生产的关键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并由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公布检测认证结果。组件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多晶硅、电池片、玻璃、银浆、EVA、背板等关键原辅材料的来源信息,确保进入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是经过检测认证且达标的产品。
六、加强工程建设技术和质量管理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及关键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各光伏发电开发投资企业应建立光伏发电关键设备的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在产品采购招标、到货验收、竣工验收环节,对光伏产品技术指标提出明确的要求。个人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应重视光伏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鉴别。
七、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光伏市场产品开展技术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光伏产品关键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完善技术质量管理政策,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达到市场准入标准产品的制造企业,予以公告。对国家组织实施“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全过程技术监测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检查是否达到承诺的先进指标,在工程投产一年后进行后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八、完善光伏发电运行信息监测评价
对并网运行光伏发电,电网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并网运行信息监测系统,监测项目最大电力输出能力和发电量,保持运行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配合开展光伏发电技术评价和质量检查信息服务工作。项目单位应向电网企业报送光伏发电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光伏电池板类型、规格、额定功率、安装方式、逆变器型号、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等。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报送情况。
科学与技术是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又进一步增强了人类的实践能力。下文是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决策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发展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科教兴冀、人才强省战略,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措施,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发、引进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 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本区域内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研究开发平台建设的引导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型基础设施条件改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当安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本省、市转化和产业化;应当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农业科技成果集成配套、转化和推广。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发挥研究成果在重大决策、科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与北京、天津及经济发达地区科学技术合作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鼓励省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结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申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军工单位合作,在本省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企业积极承担、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开展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农业科学技术投入和人才引进,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支持农村建立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吸纳新技术的能力,促进农业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对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创新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采购国产设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
外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本省实现产业化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本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有与本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引导其共同推进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采用,对含有制定国家或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并建立以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信息系统:
(一)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
(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
(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科学技术人才资源。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资源信息查询、科学技术服务推介等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转移、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推进技术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技术创新制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联合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设立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高于百分之三,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高于百分之五。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企业的融资服务机制,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提供贴息、担保。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对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予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兴办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从当年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给予长期奖励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经济社会和公共利益服务。
支持国家在本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引领作用。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发展规划,稳定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开招聘。
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十六条 深化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支持开发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并向企业开放,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围绕本省需求和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加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引进、使用、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积极引进人才。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学科带头人、高端顶尖人才和急需人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简化办理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扶持计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激励机制。支持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和企业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本人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优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企业联合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立项资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发挥特长、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补贴的规定,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重点考核、评价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各类科学技术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的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应当注重考核、评价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标。对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应当以其技术推广实绩作为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相应报酬:
(一)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权;
(二)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百分之三十的收益;
(三)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收益。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人才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应当规定一定比例择优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十六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省外科学技术人员来本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科带头人或者带有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应当对引进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优先给予安家、生活补助。
省外科学技术人员辞职后到本省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应当办理验收手续,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为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项目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给予支持,发挥其培养专门人才、推进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等作为重要内容,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省生产总值的比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应当高于百分之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考核和监督机制,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五十五条 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验基地。经认定的国家、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验基地,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鼓励政策。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库,制定完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计划、科学技术奖励的专家评审制度。
建立科学技术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不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在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侵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
(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二)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
(三)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主要作用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1、配合市发改委产业处完成重大车辆装备项目的梳理、摸排,上报重大车辆装备产业项目汇总表,目前我县共有重大车辆装备产业项目11个,其中续建项目4个,新开工项目2个,谋划项目5个,组织中盐红四方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参加市发改委10月下旬的重大车辆装备产业项目集中签约活动。
2、加强央企项目调度,加快现有央企项目的建设速度。
认真做好央企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的建设环境服务保障工作,梳理新的对接项目,寻找新的央企战略投资者,诚挚邀请了新兴际华、北新建材、深国际、中国人寿等央企来我县实地考察,进一步扩大我县央企项目盘子。对拟签约项目密切跟踪,目前深国际综合物流港项目已通过县招商预审会。
目前,我县共有央企合作项目xxxx个,项目总投资696.33亿元。新签约项目2个,为中盐红四方新能源电池材料生产和中工科安高档数控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总投资80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266.7%;新开工项目1个,为中工科安高档数控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总投资60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9.1%;在建项目11个,为中盐合肥化工基地二期、精细化工与新材料系列产品项目等,项目总投资432.33亿元,年初以来实际完成投资37.8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75.6%,其中2个项目已竣工,为垃圾焚烧发电和城市燃气、加气站、天然气母站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16.4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54.7%;中国科学养老示范基地肥东龙泉山国际养生城等8个项目正在进行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264亿元。
3、组织申报了xxxx4年度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贴息专项。接市发改委通知后,3月20日及时将申报要求挂县发改委网站并通知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共申报了智能化户内外开关及电力系统配套件建设项目、合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原合肥钢铁集团整体搬迁技术改造三个项目。
4、组织申报了xxxx4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要求及时将申报通知挂县发改委网站并通知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共申报了华东(国际)建材中心精品城、仓储物流中心一期工程两个项目。
5、配合市发改委完成我县主导产业专题调研活动,实地走访了荣电、汇中内燃机等企业,并召开现场座谈会,汇报了主导产业发展情况,推进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并提出了对政府培育主导产业的思路和建议。
6、组织规划、财政、统计、文化等相关单位做好合肥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肥东县调研工作,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目前合肥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已经完成初稿编制工作。
7、xxxx4年共申报国债项目11个,总投资1.9亿元,已批准国债资金0.33亿元。完成xxxx4年肥东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肥东县xxxx4年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建设项目、肥东县xxxx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肥东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申报和审批工作。做好xxxx4年肥东县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肥东县茆大坝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申报工作。其中xxxx4年肥东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肥东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xxxx县xxxx4年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建设3个项目已开工建设。
8、xxxx4年前3季度肥东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完成产值160亿元,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69.6%。
9、完成第x届中国(合肥)国际家用电器博览会推介项目征集工作。组织优耐德引发剂(上海)有限公司年产23000吨过硫酸盐项目和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电热带、发热电缆及电地暖系统生产项目成功签约,2个项目投资总额2.4亿元人民币。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9号)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 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同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经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的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已经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取得重大技术创新及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的“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方法;“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 或者在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或未曾公开使用。
“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对行业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项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特别重大发现,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所公认,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该项科技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对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年利税达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必须委托指定的专门财务审计机构予以审计,并提供审计证明材料。
(二)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年利税达100万元以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100万元,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年利税达50万元以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50万元;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达30万元以上。
(三)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
(四)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
二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
三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特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 委员由科技、农业、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挑选后聘任,学科(专业)评审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三条 以鉴定形式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推荐特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以下科技成果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可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一)发明专利,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国家法定必须经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如农业新品种等)推广应用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凭有关审定证明材料。
(三)重大科研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完成的,由下达项目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出具验收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经过评定未获市政府批准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下一年度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材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的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补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申报推荐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科(专业)评审组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需要,组织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评审会议上答辩。
(三)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出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与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解决,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授奖前在《韶关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为异议期。如有异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公布之日起满一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对无异议和争议处理完毕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金金额分别为:特等奖奖金金额为20万元,其中由市财政支付10万元,建议项目实施受益单位配套奖励10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五千元。
第四十一条 根据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奖金应按项目完成者贡献大小分配,特别对项目带头人奖金分配上要有所倾斜,不得搞平均主义。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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