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书格式

分类:服务合同 作者:媛媛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客观上要求工程造价从以前的基本由政府来确定和管理,转向具体由依法建立、独立于社会的中介机构来提供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文1

  委托单位名称(甲方):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

  甲方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委托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的范围及技术要求:

  1、范围:

  (1)土、石方工程(2)打桩工程

  (3)土建工程

  (4)装饰装璜工程

  (5)水、电安装工程

  (6)维修工程

  (7)附属零星工程

  2、技术要求: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1)相关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

  (2)隐蔽记录和有关技术经济鉴证;

  (3)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和钢筋下料表);

  (4)招标书及招标答疑;

  (5)施工合同书(含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6)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负责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

  3、配合进行现场勘察。

  4、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

  三、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资料和现场勘察的情况,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对所出具的咨询结论真实性负责,且其准确率应保证在正常允许范围内。

  3、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

  4、保守机密,不得擅自与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情况。

  5、不得遗失甲方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

  6、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合同实施期限:

  甲方负责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全部资料,乙方负责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咨询业务。如因资料不齐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的时间则顺延。

  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甲方在乙方正式提供咨询服务结论时依据省物价局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______元包干)用现金或转帐形式付清全部咨询服务费,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时预付_____________,结算时多退少补。

  六、技术成果的分享:

  按节约投资额或核减结算值,甲方得______%,乙方得______%,并由甲方结算对一并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且赔偿金额不少于咨询服务费的______%(不少于10%,不高于60%)。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起诉讼(仲裁)。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款项付清之日终止。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文2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委托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在****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委托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结算编制审核等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2. 成果要求

  2.1. 提交成果的内容:

  成果文件必须符合:

  1. 符合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2. 符合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

  3.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CECA GC 4-20xx;

  4.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xx等等相关规定;

  5. 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3. 质量控制

  受托方在接受、完成委托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委托方将不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受托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4. 计价与支付

  4.1. 计价

  4.1.1. 基本费用:依据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4.1.2. 附加费用:超过合同范围,合同内容之外的服务费用(合同之外的工程款额乘以费率或按日工资);

  4.1.3.额外费用:应停工而重新开工增加的费用(按日工资)。 效益费用:依据***********规定审增,施工单位支付咨询费;审减建设单位支付咨询费。

  4.2. 支付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0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5. 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5.1. 按相关规定提供受托方咨询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2. 协调受托方获取现场资料。在受托方要求下,委托方组织受托方人员考察项目工地现场,并负责召集、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方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咨询审核协调会议。

  5.3. 负责协调咨询工作中与预(结)算报审单位的沟通。

  5.4. 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款项。

  5.5. 除非另有说明,委托方享有服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6. 受托方权利与义务

  6.1. 受托方应确保能胜任相应咨询服务任务,有资质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5日内,受托方应提交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作为合同附件。

  6.2. 按约定时间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咨询服务,并对服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3. 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如项目实际需要或委托方认为确属必要时,受托方应参加有关现场会议、参加委托方组织的现场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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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及说明

  1、一审:对委托方委托的、未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2、二审:对委托方委托的、且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3、送审额:①、委托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

  ②、委托方委托的、已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

  4、核定额:经受托方完成编制或审核完成,并经委托方确认合格的标底、预(结)算的总值。

  5、审减额:上述的送审额与核定额之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项目一(二)审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包括编制标底、抽取钢筋、审核预(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 成果要求

  1、提交成果的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按类别分为5类,成果名称、相应的成果内容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章及其签名。

  2、成果的详细程度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详实、细致、完整。甲方将在乙方咨询服务时,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乙方提交具体要求。

  3、提交成果的时限:在甲方考虑任务量大小、项目具体特征等因素下,酌情确定乙方提交成果的期限,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有关期限要求,甲方在“服务通知单”内提出。

  4、成果的质量要求:预算误差率在 3 %内,钢筋误差率在 3 %内,一审结算误差率在3 %内,二审结算误差在1%以内。前述误差率均为乙方提交的成果与甲方确认、验收后的成果之间差值和乙方提交的成果数值的比率。

  第三条 成果验收

  甲方将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确认、验收。对于验收中甲乙双方的分歧,双方将以北京市造价处的咨询结果进行确定。

  第四条 质量控制

  1、乙方在接受、完成甲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2、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乙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第五条 计价与支付

  1、计价

  按成果类别计价,乙方咨询的服务费计价原则见下表:

  2、支付

  原则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通知单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据甲方项目进展的需要,向乙方委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2、提供乙方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含标准图集、定额、各种手册等通用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3、协调乙方获取现场资料。在乙方要求下,经甲方确认确属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乙方人员考察项目工地现场,并可负责召集、组织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审核协调会议。

  4、负责协调咨询工作中与预(结)算报审单位的沟通。

  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6、除非另有说明,甲方享有服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123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确有完成相应咨询服务任务的资质、人员、办工条件、办公设备等到必备条件,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提交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作为合同附件。

  2、接受甲方的委托、要求,接受工作任务并按甲方的要求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3、按约定时间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对服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如项目实际需要或甲方认为确属必要时,乙方应参加有关现场会议、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核量。

  5、乙方在咨询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甲方允许,不能与施工方单独沟通。如工作需要,必须在甲方监控下进行沟通。

  (2)遵守甲方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安排有关工作。

  (3)工作成果的格式、详细程度等要求应符合甲方要求。

  (4)工作过程中遵守造价人员职业道德,保持廉洁自律,不能损害甲方利益。

  第八条 延伸服务

  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该等服务由甲方提出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资格等相关要求,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免费对甲方进行如下针对性的相关服务:

  1、法律咨询: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的同时,随时为甲方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内容的法律、法规咨询。

  2、工程咨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有关工程洽商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索赔处理、工程结算等工作流程的咨询及建议。

  3、咨询热线:为保证乙方的延伸服务得到充分的落实,甲方除与乙方项目人员进行咨询外,还可随时拨打咨询热线进行相关咨询。

  4、工程总结:成果完成后向甲方提供专业工作总结。

  5、人员保证:项目直接负责人为总工程师,同时各专业负责人均配备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并确保人员到位。

  6、对接保证: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出现需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及甲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乙方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直接与甲方见面和沟通并加以处理,保证为甲方提供最佳的服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0.1%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质量要求完成咨询服务工作,提交成果误差超出合同约定误差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结算二审每超过0.5%),应向甲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更换主要业务、技术负责人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当次总服务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累计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23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4、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行为已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10天内乙方工作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乙方上述违约致使甲方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终止。

  合同解除后,不妨碍甲方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签订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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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及说明

  1、一审:对委托方委托的、未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2、二审:对委托方委托的、且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3、送审额:①、委托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

  ②、委托方委托的、已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

  4、核定额:经受托方完成编制或审核完成,并经委托方确认合格的标底、预(结)算的总值。

  5、审减额:上述的送审额与核定额之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项目一(二)审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包括编制标底、抽取钢筋、审核预(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 成果要求

  1、提交成果的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按类别分为5类,成果名称、相应的成果内容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章及其签名。

  2、成果的详细程度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详实、细致、完整。甲方将在乙方咨询服务时,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乙方提交具体要求。

  3、提交成果的时限:在甲方考虑任务量大小、项目具体特征等因素下,酌情确定乙方提交成果的期限,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有关期限要求,甲方在“服务通知单”内提出。

  4、成果的质量要求:预算误差率在 3 %内,钢筋误差率在 3 %内,一审结算误差率在3 %内,二审结算误差在1%以内。前述误差率均为乙方提交的成果与甲方确认、验收后的成果之间差值和乙方提交的成果数值的比率。

  第三条 成果验收

  甲方将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确认、验收。对于验收中甲乙双方的分歧,双方将以北京市造价处的咨询结果进行确定。

  第四条 质量控制

  1、乙方在接受、完成甲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2、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乙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第五条 计价与支付

  1、计价

  按成果类别计价,乙方咨询的服务费计价原则见下表:

  2、支付

  原则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通知单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据甲方项目进展的需要,向乙方委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2、提供乙方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含标准图集、定额、各种手册等通用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3、协调乙方获取现场资料。在乙方要求下,经甲方确认确属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乙方人员考察项目工地现场,并可负责召集、组织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审核协调会议。

  4、负责协调咨询工作中与预(结)算报审单位的沟通。

  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6、除非另有说明,甲方享有服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123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确有完成相应咨询服务任务的资质、人员、办工条件、办公设备等到必备条件,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提交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作为合同附件。

  2、接受甲方的委托、要求,接受工作任务并按甲方的要求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3、按约定时间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对服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如项目实际需要或甲方认为确属必要时,乙方应参加有关现场会议、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核量。

  5、乙方在咨询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甲方允许,不能与施工方单独沟通。如工作需要,必须在甲方监控下进行沟通。

  (2)遵守甲方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安排有关工作。

  (3)工作成果的格式、详细程度等要求应符合甲方要求。

  (4)工作过程中遵守造价人员职业道德,保持廉洁自律,不能损害甲方利益。

  第八条 延伸服务

  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该等服务由甲方提出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资格等相关要求,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免费对甲方进行如下针对性的相关服务:

  1、法律咨询: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的同时,随时为甲方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内容的法律、法规咨询。

  2、工程咨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有关工程洽商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索赔处理、工程结算等工作流程的咨询及建议。

  3、咨询热线:为保证乙方的延伸服务得到充分的落实,甲方除与乙方项目人员进行咨询外,还可随时拨打咨询热线进行相关咨询。

  4、工程总结:成果完成后向甲方提供专业工作总结。

  5、人员保证:项目直接负责人为总工程师,同时各专业负责人均配备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并确保人员到位。

  6、对接保证: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出现需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及甲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乙方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直接与甲方见面和沟通并加以处理,保证为甲方提供最佳的服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0.1%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质量要求完成咨询服务工作,提交成果误差超出合同约定误差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结算二审每超过0.5%),应向甲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更换主要业务、技术负责人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当次总服务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累计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23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4、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行为已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10天内乙方工作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乙方上述违约致使甲方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终止。

  合同解除后,不妨碍甲方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签订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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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对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文一

  委托方(甲方):--------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乙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基础工程结算

  工程地点:重庆市----组团

  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 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基础工程结算。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乙方须:

  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具体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结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等全部项目分别按甲方要求进行编审。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经济指标分表。

  第三条 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40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25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15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则审核时间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

  第七条 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1.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审定金额)×2.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文二

  委托单位名称(甲方):xxxx工程有限公司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xxx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兹有 xx市建设国家园林城市绿化工程一标段委托乙方为期编制该工程投标报价的商务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的范围: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1)相关图纸及补充图纸等;

  (2)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

  (3)按合同元宝及时足额付给乙方咨询服务。

  三、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资料等,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服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

  2、对所出具的咨询结论真实性负责,且其准确率应保证在正常允许范围内。

  3、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

  4、保守机密,不得擅自与有利害的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情况。

  5、不得遗失甲方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

  6、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合同实施期限:

  甲方负责在20xx年11月10日前提供全部资料,乙方负责在20xx年11月26日前完成咨询业务。如因资料不齐或甲方其它原因影响的时间则顺延。

  五、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正式提供咨询依据省物价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该工程控制价的千分之二计取咨询服务费,并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支付。

  六、违约责任:

  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且赔偿金额不少于咨询服务费的20%(不少于10%,不高于60%)。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起诉讼(仲裁)。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想生效,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款项付清之日终止。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法人代表:xx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

  单位资格证章:

  (签字或盖章)xxx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20xx年11月10日(或委托代理人)

12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1234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1234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XX)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1)工程概算编制(审核): /

  (2)工程量清单编制: /

  (3)标底编制: √

  (4)工程预(结算)算编制: /

  (5)竣工结算审核: /

  (6)工程造价签定: /

  (7)其他: /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签订合同后2天内提供全部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5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0%,由委托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进一步追索.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3.2万元包干.项目工程预算财政审核完成后14天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上酬金已包含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支出,咨询人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咨询人自理,税金须在晋江交纳.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转帐 支付酬金,按 人民币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

  (1)合同签定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的退还时间为项目工程预算财政审核完成后无息退还.1234

  (2)中标单位应在招标人提供相关图纸资料7日内提交最高限价初稿,12日内提交最高限价定稿,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3)如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最高限价文件粗制滥造造成重大偏差,咨询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人视其情节轻重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进一步追索.

  (4)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做好标底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亦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如因上述不正当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行为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34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1234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1234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XX)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1)工程概算编制(审核): /

  (2)工程量清单编制: /

  (3)标底编制: √

  (4)工程预(结算)算编制: /

  (5)竣工结算审核: /

  (6)工程造价签定: /

  (7)其他: /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签订合同后2天内提供全部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5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0%,由委托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进一步追索.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3.2万元包干.项目工程预算财政审核完成后14天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上酬金已包含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支出,咨询人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咨询人自理,税金须在晋江交纳.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转帐 支付酬金,按 人民币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

  (1)合同签定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的退还时间为项目工程预算财政审核完成后无息退还.1234

  (2)中标单位应在招标人提供相关图纸资料7日内提交最高限价初稿,12日内提交最高限价定稿,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3)如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最高限价文件粗制滥造造成重大偏差,咨询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人视其情节轻重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进一步追索.

  (4)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做好标底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亦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如因上述不正当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行为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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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ttps://www.512406.cn/articles/ji7t.html

标签: 合同书 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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