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管理协会章程

分类:信函范例 作者:沐沐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班组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现代化、科学化班组管理和建设的思路,建立健全以人为本、民主自治的班组管理体系,构建班组长总结、学习、交流的平台,特成立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班组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公司党委、行政、工会领导下,由具有班组管理经验的班组长或热心班组工作积极分子、岗位操作能手、先进员工组成。是学习、研讨班组管理理论,总结、交流班组长工作经验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经济工作奋斗目标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质量、安全管理、降本增效、创造节约型企业为核心;充分发挥班组长的聪明才智,开展争先创优、班组达标活动,争当班组“小企业家”;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实现班组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促进企业班组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着力塑造高素质、专业化、爱岗敬业的班组长及员工队伍。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

  1、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发布的有关经济建设的法规、法令;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组织会员学习企业管理、班组管理的基础知识,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手段,以及国内外班组的先进管理经验。

  2、传达公司管理层会议精神;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布置班组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管理工作建议;引导组织班组争先创优、班组达标活动的开展。

  3、组织会员进行班组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汇报季度主题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提出工作目标;先进班组参观学习。

  4、组织各种类型的专题讨论会、成果发表会。邀请专家、行家讲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班组长的培训,提高班组长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5、开辟“同药信息”的“班组园地”专栏,加大交流、宣传,弘扬班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先进事迹、先进经验。

  第三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各车间、部门工段长、班组长或热心班组工作积极分子、岗位操作能手、先进员工,都可以向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自愿报名,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力

  1、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3、有权向协会申请,要求旨在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的咨询服务。

  4、有优先参加有关培训及班组建设成果发表的权力。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公司班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班组管理条例”,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决定。

  2、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5、在日常生产工作中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和上级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台帐建立齐全、记录认真;做好青年工人的“传、帮、带”工作。

  6、及时反映班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班组建设。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七名理事组成。12

  1、理事会由有关方面推荐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2、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工会主席兼任;副理事长2人,负责协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3、理事会常务办公室设在公司总经办,

  4、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并组织实施。

  (2)组织班组长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以及追踪落实情况。

  (3)确定每季度活动主题、内容、活动地点。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条 活动方式、地点、主题,经理事会提议安排,原则上每季度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可退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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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现代化、科学化班组管理和建设的思路,建立健全以人为本、民主自治的班组管理体系,构建班组长总结、学习、交流的平台,特成立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班组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公司党委、行政、工会领导下,由具有班组管理经验的班组长或热心班组工作积极分子、岗位操作能手、先进员工组成。是学习、研讨班组管理理论,总结、交流班组长工作经验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经济工作奋斗目标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质量、安全管理、降本增效、创造节约型企业为核心;充分发挥班组长的聪明才智,开展争先创优、班组达标活动,争当班组“小企业家”;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实现班组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促进企业班组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着力塑造高素质、专业化、爱岗敬业的班组长及员工队伍。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协会主要任务

  1、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发布的有关经济建设的法规、法令;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组织会员学习企业管理、班组管理的基础知识,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手段,以及国内外班组的先进管理经验。

  2、传达公司管理层会议精神;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布置班组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管理工作建议;引导组织班组争先创优、班组达标活动的开展。

  3、组织会员进行班组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汇报季度主题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提出工作目标;先进班组参观学习。

  4、组织各种类型的专题讨论会、成果发表会。邀请专家、行家讲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班组长的培训,提高班组长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5、开辟“同药信息”的“班组园地”专栏,加大交流、宣传,弘扬班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先进事迹、先进经验。

  第三章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各车间、部门工段长、班组长或热心班组工作积极分子、岗位操作能手、先进员工,都可以向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自愿报名,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力

  1、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3、有权向协会申请,要求旨在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的咨询服务。

  4、有优先参加有关培训及班组建设成果发表的权力。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公司班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班组管理条例”,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决定。

  2、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5、在日常生产工作中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和上级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台帐建立齐全、记录认真;做好青年工人的“传、帮、带”工作。12

  6、及时反映班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班组建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七名理事组成。

  1、理事会由有关方面推荐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2、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工会主席兼任;副理事长2人,负责协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3、理事会常务办公室设在公司总经办,

  4、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并组织实施。

  (2)组织班组长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以及追踪落实情况。

  (3)确定每季度活动主题、内容、活动地点。

  第五章活动方式

  第十条活动方式、地点、主题,经理事会提议安排,原则上每季度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可退会。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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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局摄影协会是在共青团x局委员会批准指导下、由本局广大摄影爱好自愿组建起来的一个职工社团,旨在为摄影爱好者提供一个广阔的学习天地,提高水平及煅炼能力和为x局的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摄影爱好者深入生活,积极创作,举办展览,开展摄影研究和评论,提高创作理论水平,并举办各种摄影讲座,以发展和壮大摄影队伍努力。

  凡遵循本会章程,有一定摄影理论基础水平的爱好者,经本人申请,协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成员。

  协会负责人班子由摄影会长、二名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培训和参加各种活动的权利,有缴纳会费、遵循协会章程的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局摄影协会。

  第二条 性质:※※局摄影协会是在共青团※※局委员会指导下,,职工自愿组织及参加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局规章制度、一切以发展和壮大本局摄影队伍为中心,推进江河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准则:

  1、坚决服从局领导和局团委的指导。.

  2、始终按协会宗旨办事.。

  3、不以协会为名谋取个人利益.。

  4、定期举行活动并保证质量,努力做到内容充实、活泼有趣、富有成效。

  第五条 主管单位:共青团※※省※※局委员会。

  第六条 任务:

  1、培养和提高会员的摄影能力与欣赏水平及审美水准。

  2、举办讲座、培训和展览。

  3、交流经验。

  4、与兄弟相关单位及社会其他单位举办活动并交流经验和心得体会。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人员组成

  会长:1名

  副会长:3名

  秘书长:1名

  宣传组:组长:1名 副组长:1名

  组织组:组长:1名 副组长:1名

  财务组:组长:1名 副组长:1名

  通讯组:组长:1名 副组长:1名

  第八条 职能划分

  会 长:统管协会全面事务,分管相关事务,并对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负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日常事务。

  秘书长:分管各组的协调及相关事务

  组 长:负责各种事宜,各组成员的管理。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员管理

  1、会员管理

  (1)申请条件:我局在职职工并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的职工。

  (2)申请程序:由协会干部讨论,大会表决定期适时招收定额人员成为会员。

  2、负责人工作条例: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a、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b、检查和监督各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c、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d、临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e、监督并提出、检举和任免各组正副组长人选;

  (2)组长、副组长:

  a、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完成上级交待的各项任务;

  b、支持个部门展开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计划及年终总结;

  c、协助各部门开展工作;

  d、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e、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条(一)会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职工素质拓展的各种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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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优先或优惠取得协会资料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退会权。

  (二)会员义务:

  1、维护本协会利益的义务;

  2、执行本协会决议;

  3、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维护协会的团结;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奖励制度:

  (一)奖励:对于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协会将给予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奖励并记入档案。

  (二)惩罚:协会各负责人若因工作失误导致会员出现原则性错误和有损协会形象或出现以下情况者由会员举报并由协会全体干部会讨论,成员大会表决通过送院团委接受批评教育或停职处分;

  a、组织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规章制度的活动;

  b、组织开展非法活动和集体及其它危害社会、扰乱社会及校园正常秩序的活动;

  c、明知会员有从事上述a,b中任意一项行为而不及时有效制止和处理;

  d、无规协会章程不按时组织开展活动,造成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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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营镇养兔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张营镇养兔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张营镇养兔协会是张营镇各村从事兔业养殖户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足于发挥我镇自然资源优势,引进外来优良品种和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普及推广实用科学养兔技术知识,促进我镇养兔业的发展和繁荣,带动广大农户科学养兔实现脱贫致富。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张营镇养兔协会总部设在旺红兔业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张营镇养兔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发展兔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行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发展兔业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四)经常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学术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科学养兔技术知识小刊物;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会员和养兔爱好者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本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六)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有发展养兔愿望,热心养兔事业的职工群众,遵守本章程,向本协会申请,并经协

  会理事会批准既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亦可声明退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兔业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兔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四)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养兔的意义及有关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张营镇兔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养殖业户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理事2-5人,整体数必须是奇数。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协会另行推举理事人选。设秘书长1人,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12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张营镇兔业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书面征求理事意见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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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2年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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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1234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123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XX年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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