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小饼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第一条为促进某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某某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某实际,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某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某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某地工勤人员流向某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某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经某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劳动合同经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某劳动力某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约定的条款。违反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需续订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中止合同证明及时到某编办办理编制使用情况备案手续。

  第六条受聘人员的待遇:

  (一)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商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持《某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经审批部门签署意见)、编制使用备案单、劳动合同书到某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按照某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掌握)。

  (三)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应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受聘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续聘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日前,为进一步促进某党政群团机关、人大与政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安徽某某宣城某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某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某直其它事业单位或某地某区流向某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

  1、用人单位向某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某编办初审,某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某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需经某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某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6、用人单位到某编办办理编制与岗位使用备案手续。

  7、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的主要待遇有:

  1、用人单位持聘用岗位指标通知单和聘用合同到某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2、受聘人员月工资按照某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变。经费来源按原供给渠道,由某财政局列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3、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金。

  《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每年进行半年和年末全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与考核结果,可以签定续聘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某某某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某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某内户籍居民中招聘;某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某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某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某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123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某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某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某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某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某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某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某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某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某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123

  八、附则

  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某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43号)、《某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87号)、《某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4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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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某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发布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8、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123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考核的程序

  1、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用人科(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用人科(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的奖惩。

  1、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123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如电工、某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XX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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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12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XX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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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ttps://www.512406.cn/articles/fnw.html

标签: 工勤 聘用 管理办法 机关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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