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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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 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x国税发[]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三、局长专题会议

  (一)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主持。

  (三)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部署专题性工作。

  (四)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局长专题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

  (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总结全年税收工作;

  2、分解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3、表彰区局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交流工作经验;

  5、讨论局长主题报告;

  6、研究新一年税收工作要点;

  7、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五、专业会议

  (一)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分管局长、 区局承办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区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专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业性工作。

  (四)专业会议分专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专业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六、部门专题会议

  (一)部门专题会议由区局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部门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部门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布置部门重要工作。

  (四)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部门专题会议由有关部门承办。

  七、有关要求

  (一)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能够精简的会议要精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审批;局长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批;专业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部门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审批。

  (三)记录纪要

  1、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局长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专业会议由各承办单位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全套会议材料送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办理

  1、经批准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2、会议上局领导讲话的书面稿由承办单位起草,需要上网发布的,可先送办公室核稿,再报讲话领导审定。如涉及较为重大的内容,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审定;

  3、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上网发布、会议材料的文印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会议承办单位负责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人员的组织、会议文件分装、发放以及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

  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联系和车辆安排以及会议的食宿等工作。未经审批的会议,机关服务中心不得列支会议经费。

  (五)会议地点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区局召开,需要在局外召开的,应报局长审批。

  (六)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 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x国税发[]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三、局长专题会议

  (一)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主持。

  (三)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部署专题性工作。

  (四)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局长专题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

  (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总结全年税收工作;

  2、分解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3、表彰区局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交流工作经验;

  5、讨论局长主题报告;

  6、研究新一年税收工作要点;

  7、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五、专业会议

  (一)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分管局长、 区局承办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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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区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专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业性工作。

  (四)专业会议分专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专业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六、部门专题会议

  (一)部门专题会议由区局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部门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部门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布置部门重要工作。

  (四)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部门专题会议由有关部门承办。

  七、有关要求

  (一)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能够精简的会议要精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审批;局长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批;专业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部门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审批。

  (三)记录纪要

  1、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局长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专业会议由各承办单位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全套会议材料送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办理

  1、经批准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2、会议上局领导讲话的书面稿由承办单位起草,需要上网发布的,可先送办公室核稿,再报讲话领导审定。如涉及较为重大的内容,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审定;

  3、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上网发布、会议材料的文印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会议承办单位负责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人员的组织、会议文件分装、发放以及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

  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联系和车辆安排以及会议的食宿等工作。未经审批的会议,机关服务中心不得列支会议经费。

  (五)会议地点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区局召开,需要在局外召开的,应报局长审批。

  (六)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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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区局督办检查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

  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区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区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五)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附件: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附件: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  号

  (存根)

  :

  经               决定,                        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

  :

  经               决定,                         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回    执

  办公室:

  我单位承办的                               工作,已于     年

  月     日按要求完成。

  特此回执。

  承办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中共XX县国家税务局党组工作规则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桂国税党组[2000]100号)文精神,为使党组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党组工作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局党组、市局党组、县委的决议、决策在全县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动我县国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共XX县国家税务局党组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国家税党组和中共XX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认真负责向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中共凌云县国家税务局党组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税收政策法规。

  (二)研究贯彻落实市国家税务局、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指示。

  (三)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通过加强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决定;研究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纪案件。

  (五)研究讨论需要向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县国家税务局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和人员调动。

  (七)指导县局机关党支部和各分局(所)党支部工作。 

  (八)完成XX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包括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

  (二)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三)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参加主持。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吸收有关股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

  (四)党组会和党组扩大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

  到会才能召开。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果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

  (五)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决议事项需要表决时,表决方式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有近半数表示不同意见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六)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需要发布的,由办公室负责记录(或指定人员记录),并编印会议记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党组学习制度

  (一)成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建立健全党组学习制度,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县局党组成员为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以吸收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研讨题目,提出学习要求,并检查学习效果。

  (三)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议,决定和文件、指示。

  3、政治、经济理论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

  4、讨论有关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探讨税收工作改革的大局和XX县国税事业发展方向。

  5、学习近期国家重大的时事政治理论。

  (四)中心组理论学习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学习方式分为集中学习和自学两种,具体学习时间由组长或副组长决定。

  (五)党组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作报告、撰写心得体会或写理论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五、健全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讨论研究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党组集体做出的决定。

  (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向党组提出以至要求重新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允许有任何违反决定的言行。

  (三)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对外传达透露。

  (四)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六、文件审批

  凡以中共XX县国家税务局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经过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党组成员传批同意,并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签发。

  党组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重要议题的附件等材料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由办公室统一整理、装卷、专柜保存。

  中共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区局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条例,以及市局党组和区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局党组直接对市局党组和区委负责,是区国税局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在区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区委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局国税干部圆满完成以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国税工作任务,指导区局机关党委工作。党组会议既是区局党组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也是区局党组对全局统一组织领导的具体实施形式。因此,开好党组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党组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的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人员

  第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必要时,党组会议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成员召集。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七条:党组秘书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担任,直接对党组书记负责,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党组决议的督办。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部署区局的重要工作。

  3、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

  4、审定依照权限在区局范围内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

  5、讨论决定区局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处分等事项。

  6、研究决定区局预算、决算。审定区局的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设备装备购置和基建工程预算、决算。

  7、讨论部署机关党委的重要工作任务。

  8、其他需要在党组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进行党内监督,实现党组团结。会议具体内容,按照市局党组、区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党组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有计划地和全面、系统地组织理论学习。党组成员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应自觉地进行自学,完成年度理论学习任务。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到基层和干部职工中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方案。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研究人事、经费等重要问题,有关职能科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组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党组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执行决议

  1、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2、党组会议要有会议纪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

  3、党组会议的决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组织实施,党组书记要检查督导,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第五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个别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讨论任免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十八条: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组决定的言论。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党组决定的,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九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组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落实执行党组决定,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形成党组坚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条:在党组会议上,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组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严守会议的机密。党组会议的决定,由会议指定人员,按照会议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传达宣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泄露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党组定期检查分析本规则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中共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区局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条例,以及市局党组和区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局党组直接对市局党组和区委负责,是区国税局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在区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区委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局国税干部~完成以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国税工作任务,指导区局机关党委工作。党组会议既是区局党组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也是区局党组对全局统一组织领导的具体实施形式。因此,开好党组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党组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的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人员

  第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必要时,党组会议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成员召集。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七条:党组秘书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担任,直接对党组书记负责,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党组决议的督办。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部署区局的重要工作。

  3、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

  4、审定依照权限在区局范围内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

  5、讨论决定区局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处分等事项。

  6、研究决定区局预算、决算。审定区局的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设备装备购置和基建工程预算、决算。

  7、讨论部署机关党委的重要工作任务。

  8、其他需要在党组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进行党内监督,实现党组团结。会议具体内容,按照市局党组、区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党组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有计划地和全面、系统地组织理论学习。党组成员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应自觉地进行自学,完成年度理论学习任务。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到基层和干部职工中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方案。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研究人事、经费等重要问题,有关职能科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组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党组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12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执行决议

  1、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2、党组会议要有会议纪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

  3、党组会议的决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组织实施,党组书记要检查督导,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第五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个别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讨论任免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十八条: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组决定的言论。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党组决定的,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九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组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落实执行党组决定,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形成党组坚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条:在党组会议上,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组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严守会议的机密。党组会议的决定,由会议指定人员,按照会议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传达宣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泄露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

  十二条:党组定期检查分析本规则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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