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制契约

分类:婚姻家庭合同 作者:依依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立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______________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乙方逾越日常家务代理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 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_________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 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12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2

  立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乙方逾越日常家务代理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 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_________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 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_________  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 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 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 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 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 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 乙方逾越日常家务代理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 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______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 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______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证人:

  住址:

  协议人:王_______,女,1956年10月11日生,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

  协议人:陈_______,女,1921年7月18日生,现住址同上。

  协议人:王_______,男,1934年5月28日生,现住址同上。

  协议人:王_______,男,1938年2月30日生,现住址同上。

  上述协议人王________、陈________、王_________、王________系近亲属关系,共有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祖业房产一处。经协商一致,该房产9间,属3家共同所有,各依现状使用。具体协议如下:

  一、南边一排北房3间归王_________居住。

  二、中间一排北房3间归王_________居住。

  三、北边一排北房3间归王________、陈________居住。

  四、3家中任何一家出卖房产,必须征求另外两家意见;如果其他两家不要,才可卖与他人。

  五、本协议经________市________区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协议人签字:王___________

  陈___________

  王___________

  王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某某 ,男,某年 某月 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某地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某某,女,某年某月 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某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登记结婚。双方为了避免纠纷,现就双方财产做如下约定:

  1、 双方结婚之前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具体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权(详细说明)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

  2、甲方婚后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买的、并于x年xx月xx日产权登记的[房地产权证编号:x房地x字()第号]、位于x市x区路弄号xx室房屋的权属约定如下:x市x区路弄号xx室房屋归甲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结婚之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具体补充说明,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夫妻一方给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于

  _________(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贷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_________元。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_________抵押给贷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_________全部(或部分)抵押给贷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贷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贷款人(保险单应交贷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贷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贷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贷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_________%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贷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告失效,原移交给贷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_________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 鉴(公)证意见:                         │

  │                                  │

  │                                  │

  │                                  │

  │                                  │

  │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

  └──────────────────────────────────┘

来源: https://www.512406.cn/articles/f7ut.html

标签: 契约 财产 共同

专题: 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 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法定共同财产制 取得共同财产制 名词解释共同财产制 所得共同财产制 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 美国共同财产制的州 澳门一般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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