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调研报告

分类:调研报告 作者:倩倩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是残疾人融入社会,从根本上改善生活状况的真正出路,是推进全面小康进程的重要保障。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残联的正确指导下,xx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通过对我县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实际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残疾人就业现状

  目前,我县持证残疾人共有xx人,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的残疾人xx人,占全县持证人残疾人的xx%。今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为xx人。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通过多渠道培训、多方位安置、多资金扶持,积极实施残疾人就业扶贫工程,全县残疾人就业率逐步提高,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为残疾人安居乐业,共奔小康创造了条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稳步推进。目前,我县按照推荐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辅的原则,以收缴促安置,稳步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二)残疾人集中就业形式不断创新。积极探索,不断开辟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一是通过盲人按摩机构实现视力残疾者就业。二是依托现有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在重视残疾人理论培训的同时,注重残疾人实践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实习平台,使他们学的一技之长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增强了他们的实战能力,提高了就业成功率。三是通过与县人社局合作,每年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活动促进残疾人就业。四是创新式建立残疾人托养工疗服务站,将贫困残疾人家属纳入培训范围,残疾人及其家属制作的手工艺品,残联将通过与炳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互联网+农村助残”平台帮助销售,进一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经济收入,为其脱贫奔小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面临的问题

  (一)残疾人择业观念不正确问题仍然突出。“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严重,摆脱不了对社会和家庭的依赖,缺乏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缺乏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态度。

  (二)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差。残疾人由于自身综合素质状况相对低弱,如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所拥有的职业技能不够过硬、择业工种受到限制等,在与健全人就业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的局面,客观上参与岗位竞争能力不强,往往只能从事一般的、单调的、不稳定的工作,且就业结构单一,就业可替代性高,也降低了就业的稳定性。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亟须改善。由于《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残疾人的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以及社会上传统固有观念的影响,一些歧视残疾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单位对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认识不足,不支持、不配合;有些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存有明显的偏见,错误地认为残疾人是单位的包袱,影响单位的形象,不愿接纳他们就业。

  三、建议

  (一)继续巩固残疾人就业主渠道。一是扩大按比例就业。目前,由于用人单位认识不到位,未安排或安排比例不足的用人单位仍占相当数量。近年来,作为代偿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数量不断增长,这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但却偏离了督促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原意。为此,要建立健全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等制度,从而增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感。二是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通过政府引导和资金扶持,继续培育和建立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从而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促进残疾人稳定集中就业。同时,对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

  (二)积极探索残疾人灵活就业方式。残疾人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在就业上存在诸多实际困难,如出行不方便、不适合从事长时间的体力劳动等问题,这就导致部分残疾人不适合去企事业单位就业,为此,应积极探索“家门口创业”和“不出门就业”的灵活就业方式。这种就业方式,门槛低、就地就近、工作时间弹性大,既能够有效地缓解当前残疾人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还能帮助残疾人有效克服自身行动不便的困难,获得稳定的收入、实现自食其力。

  (三)加快农村残疾人脱贫就业步伐。受农村经济结构与地域的限制,农村残疾人很少能被集中安置在公益性岗位或享受按比例就业的优惠政策,往往成为被忽视群体,家庭生活得不到改善。对此,应切实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关注力度,探索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的就业岗位。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对从事种植、养殖、维修业、服务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从业扶持资金,扶持其发展家庭生产,要让扶贫对象通过培训,真正掌握实用技术和致富项目,走上自强创业之路。二是实施就业援助。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并按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三是健全特惠政策。按照农村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项目和规模发放创业基金,增加残疾人贴息贷款的数额,对残疾人建立的创业基地提供场地、技术、资金、税收优惠等全方位的扶持帮助。四是实施开发性就业。将残疾人事业发展与镇村两级发展相结合,依托当地资源、规模和技术优势,深度拓展就业空间,实现农村残疾人的脱贫致富。

  (四)深化宣传教育营造残疾人就业良好环境。从思想上重视是进一步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前提。一是通过宣传,改善残疾人就业软环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宣传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扶残助残的重大举措,引导全社会树立对残疾人的新理念,形成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风气。二是通过教育,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残疾人自强形象和创业典范,帮助残疾人建立自信心,形成积极的社会态度和健康的择业观念,引导残疾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走出家门去适应社会,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救助。鼓励就业相对困难的残疾人通过灵活就业渠道先就业,不断提高自身就业技能,逐渐向正规就业、高层次就业岗位转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现代社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下文是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 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 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 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 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 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 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 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 地的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 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 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 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当地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和 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 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地税部门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建立省专项调剂金,用于全省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 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 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其他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所需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xx年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现代社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欢迎阅读!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 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xx年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积极参与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并及时完成我市残疾人维权工作配套实施方案的制定任务。

  二、积极参与涉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按照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不断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市、区两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四、积极培养辖区优秀残疾人代表当选县(市)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切实发挥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和联系,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服务。积极协助他们提出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建议和提案,认真办理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五、深入推进无障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市、区两级无障碍监督员队伍组织,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督查,做好迎接全国检查验收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逐步开展无障碍进社区工作。

  六、认真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残疾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残疾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残疾人信访反映问题和实际困难,不断健全残疾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协助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大案、要案。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残疾人及其亲属的迫切要求。近几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相继出台了许多有关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从而使许多残疾人通过自身的努力生活有了保障,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也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新发展阶段,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我们这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在上级残联和县委政府的领导重[视下,通过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将如何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xx县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概况

  全县共有残疾人12332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5%,残疾人中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范围内的残疾人4316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5%。由于受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发挥也受到限制。由于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县残联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率已达到80%,提前完成了“九五”制订的目标。共有3000多人脱贫走向致富道路,其中近千人在机关企事业和个体私营或福利企业有了固定工作,一部分人在农村通过种养业,农业开发走向致富路。

  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制订《优惠政策》鼓励个体就业,为他创造劳动就业机会;二是扶持农村残疾人种养家庭副业;三是推荐异地安置和本县福利企业及私营企业劳动就业;四是依法推行按1.5%比例安置劳动就业;五是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二、做好宣传,提高认识,依法推进

  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xx办公厅(1999)84号文件均有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都有文件通知规定。为确保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必须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介,文件印发,横幅标语,宣传窗等多样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如今年在第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期间,我们抓住机遇,一是进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传,邀请了县司法机局10名律师上街座台;二是由20名残工委成员单位每单位制一幅横幅,我们又专题制作了7块宣传图版,形成一条街宣传;三是散发了500多份《保障法》和有关劳动就业的法规;四是连续进行电视新闻、广播采访报道。通过宣传教育让全社会都了解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和依法推进的必要性。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部门单位的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和用人单位的理解,使大家既严肃执法,又献一份爱心。更进一步理清“四个关系”:即残疾人安置就业与用人用工自主权的关系;法定义务与乱摊派的关系;特殊保护与就业市场化的关系;开展残疾人劳动潜能与实现平等参与的关系。

  三、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的是为了对一些不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起到制约作用,同时也为培训残疾人,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改善劳动条件等提供资金保障。123

  我县从96年开始在全县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为。目前止,共安置残疾人135人,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安置102人;私营企业33人。四年共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0.39万元。其中96年度6.5万元,97年度5.4万元,98年度14.38万元;99年度24.11万元。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领导重视,加强协调是关键。我县每年在收取保障金之前,首先是经过全面的调查研究,拿出方案。比如有关私营企业按比例安置问题,今年3月份我们就着手在全县238个个私企业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共发放各种调查表500多份,通过调查掌握了私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拿到了第一手资料,其次是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召开协调会议,引起有关县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在1998年召开的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会议上县委副书记徐永武亲自讲话并强调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是硬拍硬要收的,任何单位都不能讨价还价”;再如我们每年在收取保障金时总有极个别单位,难度十分大,分管副县长林伟明就亲自打电话给有关单位,要求及时缴纳。在加强协调方面我们一般是主动上门与单位一把手沟通思想,讲清政策、道理,争取单位领导的支持和理解;第三,下发有关文件。如1999年度我县以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县财政局、县残联联合发文件《关于1999年度收取保障金的通知》。由于县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又加强了各方面的协调,在收取保障金时措施得力,分工明确,使我县残疾人按比例安置工作进展顺利,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连年翻番。

  四、今年上半年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所做工作

  上半年,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通过多种形式,使这项工作又推进了一步:一是年初,劳服所对九九年度保障金的收缴进行了扫尾;二是为了加强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信息管理工作,设立了一个“残疾人劳动就业信息服务站”,公开为残疾人提供劳动就业的需求信息,无偿服务;三是推荐25名残疾人到本地企业就业,同时按比例安置了15名残疾人就业;四是积极开展异地安置残疾人就业。到目前为止,已输送安置两批30名残疾人到乐清两家福利企业工作;五是县残工委发出[XX]2号《关于开展全县私营企业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文件,通过调查,全县152家私营企业中有11家私营企业原在职残疾人18名,同时促使15家私营企业积极主动新安置了15名残疾人,共计33名,这26家私营企业占现有私营企业数的17%。这一调查工作的开展,为今后进一步全面推行私营企业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奠定了基础;六是地区残联和县审计局对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进行了审

  计检查,反馈结果表明该专项基金的收支符合规定;七是经地区残联和县教委批准同意创办了残疾人文化教育培训班,并已开设了由残疾青年任教的英语辅导培训班,首期开学有学员45名,其中残疾人5名,并对残疾人学费实行减免优惠。通过创办培训班,一方面为任教的肢残青年创造了就业机会和生活出路,另一方面为社会残疾人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有志于学习英语的青年提供了社区优质服务。123

  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和残疾人自身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同兄弟县市相比还做得很不够,今后要继续努力,争取更大进步。

  《[推荐]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 为残疾人寻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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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这一目标,认真抓好社区康复、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人才培养四个重点;加快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康复工作任务;制定“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推动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全面快速发展。

  一、全面组织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

  ㈠严格按照省下发《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配套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好每个康复项目。

  ㈡指导和督促我市智力残疾儿童,聋儿康复定点机构,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工作。

  ㈢实行精细化管理。依托“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管理系统”这个软件,对“工程”实施实时、高效精细化、销账式管理。

  ㈣抓质量控制。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抢救性”,可抢救性的内在要求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残疾的可逆性,二是康复的最佳时期,三是康复效果好。这就要求在康复对象上,要选择低龄的,最具康复潜力的,家庭配合的;在医疗康复机构上要选择优质价廉的、积极高负责的;在康复质量上,康复有效率和家长满意率都要达到优良以上;在康复过程中,要定期组织康复效果评估;在康复完成后,要追踪问效、定期回访,真正把事办好,办成政府满意、社会满意,残疾人及亲友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加快残疾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㈠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投入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康复人才培养力度。一是选拔基层有实际经验康复技术人员参加省级举办的各类专业知识培训班。二是积极组织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别的专业技术培训班,着重培养0—6岁实用性康复技术人才。三是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残联下达的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任务,制定培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对已被省残联确定的智力残疾儿童、聋儿康复机构,要在人才培养、康复设备、训练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三、迎接全国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

  2011年是创建国家社区示范区验收年,阳新县作为创建全国社区示范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验收标准,做好迎检工作。 四、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康复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残联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攻克任务完成有困难的康复项目,确保全面完成省和市级下达的各项康复工作任务。

  ㈠做好终期检查、自查工作。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对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聋人康复训练、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假肢安装等项目的要求,完善受益对象的数据库和档案资料清理归档,在各地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由市康复办择期进行抽查。

  ㈡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好“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

  ㈢在各康复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典型事迹和康复成果资料,为将要进行的“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总结表彰做准备。

  五、谋划好“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工作

  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调研,为“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康复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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