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自我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下面就本人的工作来作一个自我总结:
一、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 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人。
二、 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四、扎实开展XX年无线电执照年检工作。认真填写表册、收集台站执照,按时报市审核。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XX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电台(站)×××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县分公司有phs基站×××个;联通**县分公司有gsm基站×××个,cdma基站×××个;移动**县分公司有gsm基站×××个,微波站×××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个,移动台×××个;县林业局移动台×××个,中继台×××个。12
五、加大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县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六、以无线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加大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力度。
下发永无委办电[XX]1号《**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电台×××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个,其中老化无线电机站×××个,短波电台2部,冰雪冻坏墙面机站×××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七、存在困难
(一)县无线电管理机构即不是执法主体,又没有行政申批权,工作长期属于“代管”、“托管”,而不能直管,在管理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二)没有必要的检测工具或监测仪器,开展监测工作非常困难,现有的监测工具收音机、电视机等非常落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八、XX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化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完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制度,维护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不断学习无线电管理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各无线电设台(站)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总之,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无管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引导、规范、监管、服务”四大职能,按照“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的要求,加倍努力,再接再厉,把全县无管工作做得更好,为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12在省工信委党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无线电管理局的亲切指导下,我处认真贯彻落实XX年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和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完成全省制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目标,全年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收取频率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监听监测、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扶贫帮困、文明单位创建等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全年主要工作情况和明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XX年工作回顾
(一)科学配置无线电频率资源,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执行好《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
省无线电管理局出台《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后,我处非常重视,组织处、站全体职工进行了集中学习,并要求在日常频率指配和频率协调工作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并对现在使用的模拟对讲机设台单位进行传达培训。
2.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中采取按地域间隔重复使用的做法
我处多年来,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中,一贯遵循按照地域间隔重复使用的指配原则。我们在市区地图上划定若干“块”,在充分考虑和计算相互间同频干扰和相近频率容易产生互调干扰的基础上,将每个“块”中分别放置若干个“单频组网频率”和“专项对讲频率”。遇到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相应频率时,我处按照事先划定的“块”,进行一一落位,这样既提高了行政许可的效率,又节约了无线电频率资源。在对异频差转频率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我处也采取按照地域重复使用的做法,按照超短波的传输特性,只要是两个发射中心之间超过60公里,按照我们限定的发射高度和发射功率工作,就不会产生干扰。这种做法极大地缓解了频率资源紧张的矛盾又方便了服务用频单位的需求。
(二)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加大无线电干扰的查处力度,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1.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为行政执法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今年,监测站着重加强对航空、铁路、森林防火、广播电视、公众通信等重要通信网络的监测。按时间、按频段进行监听、监测,并做好每天的监测记录及录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调频广播及开路电视频段进行监听、监测,每天不间断进行搜索和监听,防止非法电台信号对正常通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全年共计4700小时的频率测量,其中包括4176小时的占有度监测,524小时的专项监测。在“两会”期间、“五一”、 “十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坚持24小时监测值班制度,高度警惕,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种监听、监测设备及车辆保持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今年春、秋两季用一个月时间对我市九县七区进行了电磁环境测试。在个别县、区发现宾馆、建筑工地以及出租车等场所存在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违规行为,对这些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
2.严肃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为我市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电磁环境
全年我处共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案件6起,全部找到干扰源并及时进行查处。通过及时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使得我市的合法无线电业务能够正常运行。
3.认真实施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建议
我处、站按上级要求做到了全部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间认真上报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为国家了解地方无线电频谱使用情况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建议:今后的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给地市更多的自主监测权限,我们会根据我市无线电频谱的实际占用情况展开更有针对性的监测,以便达到提高监测效率、更加详细地了解实际使用频段现状。
(四)做好重大活动等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1.开展对航空、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情况
为落实工信无函[XX]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运期间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并执行好保护航空、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的长效机制,春运前我处、站走访了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通信段、齐齐哈尔人民广播电台、齐齐哈尔电视台和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就春运期间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和铁路列车调度专用频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外界干扰等问题进行了走访、调研,征求意见。走访中我们了解到,机场内原有的超短波单频组网对讲系统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求,刚刚申请的异频差转对讲系统存在有时通信效果不好的现象,请求我们给予技术指导。得知此事后,管理处立即带领技术人员检查了组网情况,指出了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差转台天馈系统的设计不合理(馈线过长、馈线上加设多个接头等因素)造成的。现场办公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机场方面表态:按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改进后仍不能满足通信需要的话,我们立即派技术人员携带仪表到现场协助你们进行重新组网,直到满足你们的工作需求为止。走访中管理处领导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领导提出要求:抓紧向上级广电部门办理合法的频率使用手续,决不能有干扰民航导航频率的现象发生,确保安全稳定。1234
(五)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颁布实施开展工作的情况
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XX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9月17日管理处在我市的鹤城晚报北国周末第37期整版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使这一规定宣传到我市的千家万户。同时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网站设专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知识,得到了我市工信委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无线电管理处的网站也同时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2.我处始终坚持无线电管理政务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多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处始终坚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的办事原则。在本单位办事大厅中悬挂醒目的行政许可公示板,并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长期刊登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办事流程等信息。通过这种做法,一方面方便了前来申请频率设台的用户,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处一贯坚持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认可,管理处连续5年获得“齐齐哈尔市法制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六)加大无线电管理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七周年之际,我处、站利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的网络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性,普及面达到43万个用户。管理处还与我市顺艺传媒公司签署协议,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常识,在我市繁华商业中心的大型led屏幕进行了为期30天的滚动播出,同时在我市400多台出租汽车后风挡的led屏幕上进行了为期30天的滚动播出,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宣传效果。同时管理处、监测站全体职工在安居文化公园内举办了一次大型的无线电管理现场宣传活动。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主管副市长任仕杰同志亲临宣传现场并在宣传月现场会上发表讲话。市政府法制办赵成华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党委于晓凡书记、中国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王玉忠总经理及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的领导亲临现场参加宣传活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和业余无线电运动协会、浏园安居社区等单位到现场参加了此次活动。宣传现场举办了无线电科普知识和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有奖问答活动,三大电信运营商宣传了无线电3g业务,有近600名市民积极参与,气氛生动、活泼。社区的老年秧歌队50多名老年人为此次活动进行秧歌表演,市广播电台的两位节目主持人亲自为这次活动进行现场主持,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对此次活动分别做了详尽的报道。无线电宣传月期间,印发宣传单4000余份、制作各种宣传板10块、悬挂宣传条幅11个、彩虹门一个、彩色氢气球4个、彩旗70面。
通过无线电管理宣传月的活动,进一步提升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同时也使得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到无线电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这次宣传月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省、市各级政府领导重视、步调一致、宣传面广、处站齐心协力,形成了强大的气势,社会反响强烈,效果好。管理处、监测站在今年宣传月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经验,在今后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更近一步做好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1234
(七)无线电管理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1.集中走访我市三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
为落实工信部无[XX]702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干扰排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无线电管理局的要求,年初我处、站集中走访了我市的移动、联通、电信3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就3g网络建设进展情况、基站设置的协调、需求以及3g网络运行质量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征求意见工作。我处根据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今年我们加大了对3g公众网络正确认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与3家运营商联合宣传的方式,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重要媒体上进行了3g有关知识的舆论报道。
2.积极做好监测机房的防雷、防静电安全保护工作
为做好监测机房的防雷工作,今年雨季到来之前,对主站监测机房、分站监测机房、主分站所有计算机进行了防雷设施安装,电源避雷器安装了三级,机房的重要监测设备和计算机通过防雷插排供电,有效的预防了夏天雨季的雷击。我站邀请市防雷办技术人员对主站、分站三处的地网进行了接地电阻与防雷检测,还进行了铜铂防静电接地装置,有效的防止了其它物体产生的静电对监测设备和计算机的损伤,取得了有关部门合法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书。
3.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级部门组织的活动
(1) 两年举办一次的全省无线电技术演练竞赛活动暨全省第四届无线电监测技术演练竞赛,在省工信委的领导下,在省无线电管理局和省无线电监测站的精心指挥下,处、站领导高度重视,参赛队员刻苦训练,克服今年历史上少有的高温天气(持续一周37°以上高温),经过参赛队员的共同努力获得团体三等奖的好成绩。
(2)处、站领导认真组织行政执法和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省无线电管理局在大庆市组织的“防范xx组织利用无线电进行广播插播演练”活动,达到了锻炼队伍、提高防范意识的目的。
(3)按上级要求,管理处派一名同志参加了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的td—lte新技术培训班学习,处、站各有一名同志参加了省工信委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
(4)无线电管理处党支部多年来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的各项活动。4月14日,青海玉树地区发生强烈地震灾害以来,无线电管理处党支部(管理处和监测站)13名党员和群众密切关注着地震灾区的救援情况,我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积极响应市政府办党委的号召,自发向青海玉树灾区捐款1100元。4月21日是全国的哀悼日,我处、站全体职工在党支部的组织下集中收看了中央电视台关于青海地震灾区的报道,心里默默为地震灾区死难的同胞默哀,为玉树的人民群众祝福。在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我支部组织12名在职党员,“六一”前来到齐齐哈尔sos国际儿童村进行主题党日活动,现场向孤儿们无偿捐助图书、文具和生活用品达3000多元,这些物品都是我们每位党员自发出钱购买的,通过献爱心活动增强了我支部党员的组织观念、加强了党性修养,还提升了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齐齐哈尔日报报道了这一消息。8月20日,我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在支部副书记的带领下,向辖区贫困户新考入大学的一名孤儿魏佳悦捐款1000元,资助她完成学业并结成帮扶对象。1234
(5) 10月29日上午,管理处随市政府办公厅党组织和各处室负责人一道分别来到齐齐哈尔市新建设的“一拖”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大项目建设现场,详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以便更好地为我市大项目建设提供信息跟踪和督办落实等服务工作。处领导在我市引进的两个大项目现场向建设方表态:我们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工作出发点就是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两个大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和今后的生产中如果需要设置、使用专业无线电通信系统,我们将服务上门,特事特办,在最短时间内,办好相关设台用频审批手续。后续在使用过程中,我们将采取跟踪服务,为大项目建设和今后生产使用专业无线电通信畅通保驾护航。慰问团为正在施工的工地带去豆油及生活用品,慰劳一线的工人和技术人员。
1234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 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二、 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四、扎实开展XX年无线电执照年检工作。认真填写表册、收集台站执照,按时报市审核。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XX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电台(站)389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县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五、加大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县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六、以无线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加大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力度。12
下发永无委办电[XX]1号《**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电台329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12个,其中老化无线电机站5个,短波电台2部,冰雪冻坏墙面机站2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七、存在困难
(一)县无线电管理机构即不是执法主体,又没有行政申批权,工作长期属于“代管”、“托管”,而不能直管,在管理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二)没有必要的检测工具或监测仪器,开展监测工作非常困难,现有的监测工具收音机、电视机等非常落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八、XX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化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完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制度,维护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不断学习无线电管理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各无线电设台(站)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总之,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无管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引导、规范、监管、服务”四大职能,按照“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的要求,加倍努力,再接再厉,把全县无管工作做得更好,为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12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 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二、 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四、扎实开展2009年无线电执照年检工作。认真填写表册、收集台站执照,按时报市审核。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2009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电台(站)389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县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五、加大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县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六、以无线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加大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力度。
下发永无委办电[2009]1号《**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电台329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12个,其中老化无线电机站5个,短波电台2部,冰雪冻坏墙面机站2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七、存在困难
(一)县无线电管理机构即不是执法主体,又没有行政申批权,工作长期属于“代管”、“托管”,而不能直管,在管理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二)没有必要的检测工具或监测仪器,开展监测工作非常困难,现有的监测工具收音机、电视机等非常落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八、2009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化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完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制度,维护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不断学习无线电管理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各无线电设台(站)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总之,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无管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引导、规范、监管、服务”四大职能,按照“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的要求,加倍努力,再接再厉,把全县无管工作做得更好,为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认知无线电(CR)是一种智能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其具备机器学习能力,这也是认知无线电技术区别于其他传统无线电以及自适应无线电的主要特征。下文是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
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四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向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
第三十七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因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行无线电管制。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十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无线电管制命令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管制区域内任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规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的操作情况;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分析,为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频谱规划、频率指配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依据;
(六)无线电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关闭、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关闭无线电台(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批准指配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以若干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者特定符号组合,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用于识别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电台(站)类别、空中无线电波的发射标志。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的发展
软件无线电(SoftwareRadio)是无线电通信方面的一种新的变革。它的核心技术是用宽频带无线接收机来代替原来的窄带接收机,将宽带的模拟/数字和数字/模拟变换器尽可能地靠近天线,而将电台的功能尽可能多地采用软件来实现。
——最初提出“软件无线电”概念的是JeoMitola,1992年5月在美国通信系统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这种概念。很快就在世界各国引起了注意,特别是军方的注意。这是因为现代军事通信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兼容性、互通性、灵活性以及抗干扰、抗毁性、保密、安全等都有更高的要求。
美国军方与Hazeltine公司研制了一种名为“Speakeasy”(易通话)软件无线电台,实现了美军通用的多频段、多功能的无线电平台,能兼容军队现有的各种电台,能同时处理4种以上不同的调制波形。这种电台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带有天线的、能进行话音和数据传输的“掌上电脑”。通信的业务包括话音、数据和视频图像等,因此被认为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软件无线电的出现,是无线电通信从模拟到数字、从固定到移动后,由硬件到软件的第三次变革。被认为是继模拟通信技术、数字通信技术之后的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
——从已经研制出来的软件无线电台来看,其结构和功能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是未来无线电通信的发展方向。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一种新兴的自然资源,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等法律问题与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下文是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
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四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向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
第三十七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因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行无线电管制。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十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无线电管制命令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管制区域内任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规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的操作情况;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分析,为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频谱规划、频率指配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依据;
(六)无线电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批准指配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以若干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者特定符号组合,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用于识别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电台(站)类别、空中无线电波的发射标志。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的频率
无线电频率
无线电波含有迅速振动的磁场。振动的速度就是波的频率,以赫兹(Hz)为单位。1赫兹等于每秒振动一下。一千赫(kHz)等于1000赫兹。不同频率的波段用来发射各种不同的信息。
无线电频带
无线电按波长和频率分
长波:波长>1000,频率300KHz-30KHz
中波:波长100M-1000M,频率300KHz-3000KHz
短波:波长100M-10M,频率3MHz~30MHz
超短波:波长1M-10M,频率30MHz-300MHz,亦称甚高频(VHF)波、米波
微波:波长1M-1MM,频率300MHz-300KMHz,无线电按用途分:民用、商用、军用。
民用:一般指我们听得无线广播,一般没有这样高的波段
商用:机场、通讯运营商使用的无线电
军用:军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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