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沐沐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第一部分      内部牵制制度一、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应当明确:1.    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审批经办人员的报批的经济业务.(1)             结合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当期的采购、销售、开发等具体计划,审批经办人员报批的经济业务.(2)             注意“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对一些突发经济业务,充分考虑能否为公司带来效益予以审批或否决.2.    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及权限: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办理必要经济事项,并办理报批.(1)                   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按照采购、销售等计划办理必要的经济事项.(2)                   上述经济业务的办理均需审批.(3)                   审批后的经济事项到财务部办理必要手续.3.    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会计人员的职责及权限:二、会计机构内部设置出纳,存货,成本,销售会计主管的不同岗位.以上岗位的设置以便会计机构对不同的经济业务予以充分监督,对同一经济业务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1.)             出纳人员:A.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B.  认真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C.  控制签发空白支票,不签发空头支票.并设有签发登记制度,认真办理D.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列>.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者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字,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E.  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会计主管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取现金.F.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及时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内容齐全,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符合记帐要求,并结出余额.G.  现金日记帐要日清日结,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H. 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互相借用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保留帐外公款和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的限额坐支现金。I.              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J.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收入、费用、债券、债务帐薄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2.)             进货、存货及成本核算员:A.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材料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B.    定期检查分析储备资金定额的执行情况,控制材料资金采购支出,正确计算材料采购成本.C.    对购入的材料,认真审查发票,帐单等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核算采购成本和费用.D.    按月进行材料稽核工作,核对存货明细帐.E.    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报废,及短缺,损坏,丢失的材料,应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经批准后进行处理.F.    按照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成本开支标准.G.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原始纪录,计划成本等制度,正确核算成本.H.    其他与进货成本核算的必要工作.3.)             销售核算及办税员:A.  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公司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的销售核算程序.B.  根据公司的销售程序,客户信誉,库存状况审查出库.C.  根据销售情况,及时开具销售发票.D.  及时,准确核算公司销售情况,计算销项税金.E.  定期,不定期会同业务人员与客户核对往来帐目.对不符点及时汇报会计主管,以便组织力量及时查找原因.F.. 按月核算销售成本.G.. 按照税收制度,进行纳税申报.4.)             其他:A.    进行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等工作.B.    组织会计人员培训,会计职称的考评.5.)             会计主管:A.    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财务会计制度.B.    设置会计机构内部的工作岗位,充分体现内部牵制制度.设立具有考核指标的岗位责任制.C.    编制年、季、月的财务计划,并监督执行.D.    参与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E.  对所有的制单人员制作的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登记会计帐簿,对会计帐薄进行审核.F、          其他第二部分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制度第一章   总则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对公司资产和负债及利润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部分业务影响重大,必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会计监督。第二章 基本程序1.        申报制度    凡涉及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提出,必须由相关部门长对该业务负责。首先由相关部门在做出前期工作后,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对该业务的风险和收益进行预测,以及由此可能给公司现金流量带来的影响。然后将此作为一套完整资料呈交总经理。2.        审批制度    总经理收到相关部门报告后,由经理室进行研讨,从公司宏观角度判断该业务的影响,作出批准或不预批准的决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属董事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必须报董事会审批。3.        执行制度    经批准后的相应业务,由总经理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实施,并将实施过程和结果报总经理。4.        会计纪录制度 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记录,并对该业务进行监督和控制。第三章          具体实施细则1.        重大对外投资(1).合理的职责分工    重大对外投资应由董事会授权,由经理室指定相关部门执行该项业务,由财务部进行会计记录和监督,并由指定部门或人员对对外投资资产进行保管,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2).重大对外投资执行    经过董事会授权后,相关部门或人员应按照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的内容,方式,投资比例等办理有关投资事项,执行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办理任何对外投资事项。而且,其执行任何业务均应处于经理室监控之下,一经发现其未能按董事会要求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应即时纠正或者停止其执行资格。(3).严格会计记录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无论是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还是其他投资,都应取得或编制充分的凭证,进行详细的记录。对于购进的股票或债券,应按证券的品种设置明细帐,详细记录其名称,面值,证书编号,数量,收取的利息和股息等。对其他投资,也应按其种类分别设置明细帐,记录投资的形式,接受投资单位,投资计价以及投资收益等内容。(4).保管和定期盘点制度    公司对对外投资的有价证券,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要将证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日期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薄内,并由所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公司安排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末对有价证券进行盘点,并且盘点人员必须独立于负责对外投资业务执行,保管和记录的人员。2.        公司资产处理(1).审批和授权    对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租赁,报废,和投资转出等行为,必须报董事会授权批准,对于非公司主要生产设备,价值较低的资产,其处理经经理室批准即可。(2).价值评估和鉴定    公司处理资产,其作价原则应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可由我公司和资产接受方协商定价,也可由中介机构评估定价,其最终成交价格应由董事会或经理室批准。(3).会计记录制度    会计部门应对该资产处理事项进行核算,并对该资产处理有关损益情况,帐面资产减少情况及备抵情况进行反映。3.        资金调度(1).审批和授权   凡公司资金调度,均应由总经理批准和授权。(2).资金调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体现效能,节约和安全。A:资金调度必须是用于公司业务发展。B:资金调度必须考虑其安全性和可收回性。C:对于潜伏的可能给公司资金安全带来危害因素,应做资金调度前可行性分析。D:公司所调出资金在达到目的后,应立刻回归公司。E:公司不应对外单位借款或提供担保。(3)。会计记录制度    公司财务应对资金调度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监督并在财务帐面上及时反映。    其他诸如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基本制度适应于基本程序。第三部分  财产清查第一章         总则1.        成立以财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物资清查小组。2.        每年对财产物资组织两次全面清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查明各种财产的实有数,以及发生差异、盈亏的原因,报上级领导采取措施。保证帐实相符和会计资料的准确可靠。3.        查明各种财产储备的真实性,以保证工作需要。对积压、呆滞的财产物资及时处理,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4.        查明各项财产管理情况是否良好,有无管理不完善致使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以便改善管理以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二章         财产清查范围为生产经营和销售而储备的主要物资,具体范围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样机等。第三章         财产清查实施办法及内容1.        生产部仓库:(1)    平时由保管员自查,要求作到日清月结。(2)    仓库负责人和财务部材料核算人员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一致,以查明材料保管、收发方式方法的规范性和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盘查过程中发现和由保管员提出的问题。(3)    仓库成立互查小组,根据材料核算员出具的库存清单,由保管员于月末互相盘查帐、卡、物是否相符一致。(4)    每年5月及11月底成立由生产仓库负责人、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组成的仓库物资盘点小组,对仓库物资进行全面清查。依照帐、卡、物相符一致原则,对产成品、半成品和重要原材料逐一进行对照;对于一般材料和维修备件或不经常变动部品进行抽查,要保证抽查面能反映同类库存情况。查明各项财产管理情况是否良好,有无管理不完善致使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以便改善管理以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积压、呆滞的财产物资及时处理,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2.        生产部滞留:每年5月及11月底成立由生产仓库统计员、生产部统计员和财务部组成的盘点小组对生产滞留在产品进行清查。核查统计和实际滞留以及帐面数量的相符一致情况。3.        固定资产:每年5月及11月底成立由设备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盘点小组,核查固定资产帐、设备清单和固定资产的相符一致情况。重点检查内容有:(1) 固定资产分级归口管理情况(2) 固定资产购建、调拨、转移、报废等办法和规定的执行情况。(3) 固定资产帐、卡、物三相符情况。(4) 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管理情况。4.        低值易耗品:每年5月及11月底成立由总务和财务部组成的盘点小组,核查包括办公家具、器具和辅助经营器具的实有、使用和毁损情况。5.        礼品仓库:每年5月及11月底成立由礼品保管员和财务人员组成的盘点小组,对库存礼品收发的手续、记录情况以及库存进行核查。6.        服务中心仓库:每年5月及11月底成立由中心记帐员和财务人员组成的盘点小组,对库存维修备件和报废机收发的手续、记录情况以及库存进行核查。7.        分支机构仓库:每月末由财务物资监管人员会同分支机构记帐员、保管员互相核对物资收发记录并对库存进行盘点。8.        样机:按照样机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措施1.    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手续方面存在问题的,清查小组应及时提请有关人员进行更正。2.    清查中盘盈的财产,通常是由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报请批准后可以进行相应帐务和手续办理。3.    对于盘亏的财产,认真查明原因。(1)           属已保险物资,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2)           属保管不善造成的,按照公司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索取赔偿,并进行处罚。(3)           属合理的定额内损耗,报请批准后计入相关费用。4.    对仓库积滞物资进行清理,在充分发挥存货功能的同时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实现它们的最佳组合。第四部分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一.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专门负责内审工作。二.        内部审计制度的内容1.  主旨:公司通过内部审计机构从事内部财务审计。通过对会计资料的监督, 审查,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进一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2.  内容:内部审计小组根据会计资料,结合公司事业计划等其他资料,对单位经济业务做如下审计:A.              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B.              审查相关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C.              审查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D.              审查会计法的执行遵守情况。E.              审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监督控制的事项。F.              审查其他应审计的内容。                                                                                   三.        内部审计制度的程序1.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宜每年两次,日常应不定期安排抽查。                   A.        根据的具体业务情况,定期检查。B.定期检查应以会计帐簿为中心,结合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对全部业务情况进行检查。C.  抽查内容可以为某一指定问题,也可以为某一指定范围。D.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2.每次检查完毕审计小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四.审计报告的利用        对审计报告中罗列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A.          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及司法机关反映处理。B.          属于工作差错的,应令责任人及时更正。C.          属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应及时修改相关制度。 **有限公司2002.03.06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舆论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违法违规行为;

  (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三)党纪政纪执行情况;

  (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舆论监督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调查核实,积极整改,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第五条 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

  (二)以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

  (三)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

  (四)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它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工作,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员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1、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2、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5、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6、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还包括:

  1、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2、能否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二、各支部每半年一次向机关党委报告所属党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机关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要及时提醒。经提醒教育仍无转变的,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置。

  四、机关党委要采取措施,方便群众举报违纪行为和反映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对党员、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复处理。

  五、对党员实施监督的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全体党员通报;

  2、每年年底,集中检查一次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4、每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围绕上级要求,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照党员的义务,检查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一、党内监督的目的是:

  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内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支行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党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组成员参加行内党组织生活情况,应向上级党委织报告。

  (二)督促行内党组成员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组成员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组成员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了解并掌握党员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行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纪行为。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社党员干部大会,听取主任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五)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社内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为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规范全社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信用社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干部职工执行党纪、政纪情况,以及工作态度,服务质量,职业道德和社风社貌情况,要随时向有关部门和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2、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将举报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开。

  3、建立信访接待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干部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类举报案件,并进行反馈,索要处理结果,必要时可将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4、实行下级监督上级,层层监督的办法。做到群众监督干部;下级监督上级;经常有意识地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征求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接受监督。

  5、接受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巡视员的监督。对其每次来检查工作、了解情况,要热情接待,认真汇报,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他们的批评和工作指导。

  6、进行社风呼目标管理的群众测评,每半处进行一次,采取检查,开座谈会以及群众投票的形式进行,公布测评结果,同时要与干部职工的政绩评比和奖金挂钩,好的表扬,差的批评,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项监督制度

  制度实行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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