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职工管理制度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薇薇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1. 每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本班班长和跟班队长的统一指挥,对于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的职工,给予当班消工,情节严重者另扣200分。

  2. 对于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并和管理人员进行顶嘴、辱骂、打架行为的职工,轻者给予当班消工,扣300分,重者除消工外,另停工悔改写检查,待在三个班班前会上宣读,交伍佰元保证金后,方可复工上班。

  3. 每班开完班前会后,如发现在楼下餐厅或在外面吃饭,不及时更换衣服入井的职工,经管理人员汇报值班室后,对其扣除当班工分50分,若班长到达工作面十五分钟后,对还没到达的职工每10分钟考核其工分20分,有提前下班者,班长有权对其扣分或消工。

  4. 交接班时,当班工程质量和现场文明生产必须达标,认真交接好工作面所有工具,如发现工具丢失,要及时向值班室汇报,由当日值班干部负责落实责任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具体按丢失工具原价的百分之三十赔偿。

  5. 每位职工每月必须保证出勤25天,全勤奖励1500分,如超勤者,每一天奖励200分,少勤者,每一天扣200分,若出勤低于22天者,按每一天扣300分计算。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  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二条  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  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  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条   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  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  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  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  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三、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  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第四条  通风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通风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见表)

  1 总则

  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职工的基本职责

  2.1 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1234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 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 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 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 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 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按9 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 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按 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 婚、丧假

  4.3.1 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 工资待遇

  4.4.2.1 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 探亲假:

  4.5.1 具体规定

  4.5.1.1 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1234

  4.5.1.2 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

  4.5.2 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 工伤假

  4.6.1 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4.6.2 工资待遇

  4.6.2.1 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 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

  4.6.2.3 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

  4.6.2.4 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2.5 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4.6.2.6 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4.6.3 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4.6.3.1 工伤

  4.6.3.1.1 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1.2 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6.3.1.3 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2 非工伤。

  4.6.3.2.1 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4.6.3.2.2 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4.6.3.2.3 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 补充规定

  4.7.1 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4.7.2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4.7.3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4.7.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 旷工的具体规定

  5.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 工处理。

  5.1.1 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 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 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5.1.4 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5.1.5 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1.6 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5.1.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5.2 旷工的处理

  5.2.1 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 3 0%。

  5.2.2 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

  5.2.3 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

  5.2.4 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

  5.2.5 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6 加班

  6.1 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 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1234

  6.2 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6.3 加班费发放的标准: 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 考勤办法

  7.1 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助考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2 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

  7.3 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 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

  7.4 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8 本考勤制度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配合执行,凡《细则》未规定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9 本考勤制度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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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职工管理制度

  医院薪资发放制度

  一、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单位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单位作业。

  二、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单位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单位作业。

  三、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单位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单位作业。

  四、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五、除人事单位应备一份全医院人员薪资名册外,各级单位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六、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

  医院职工保险制度

  一、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事单位登记办理投保,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

  二、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事单位应即办理退保。

  三、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事单位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

  四、人事单位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职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

  五、职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

  职工辞职管理制度

  一、正式任用的职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

  二、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误后,签章并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三、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1.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2.注销人事单位制作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3.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四、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职工迁调制度

  一、本医院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职工应予配合。

  二、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的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职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职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单位报到。

  四、职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五、调任职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任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当人员暂行代理。

  六、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单位从薪资内扣缴。

  1 总则

  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职工的基本职责

  2.1 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制度执行。

  3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1234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 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 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 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 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 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 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 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 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 婚、丧假

  4.3.1 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 工资待遇

  4.4.2.1 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 探亲假:

  4.5.1 具体规定

  4.5.1.1 符合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 1234

  4.5.1.2 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

  4.5.2 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 工伤假

  4.6.1 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4.6.2 工资待遇

  4.6.2.1 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 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

  4.6.2.3 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

  4.6.2.4 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2.5 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4.6.2.6 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4.6.3 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4.6.3.1 工伤

  4.6.3.1.1 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1.2 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6.3.1.3 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2 非工伤。

  4.6.3.2.1 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4.6.3.2.2 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4.6.3.2.3 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 补充规定

  4.7.1 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4.7.2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4.7.3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4.7.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 旷工的具体规定

  5.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 工处理。

  5.1.1 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 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 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5.1.4 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5.1.5 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1.6 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5.1.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5.2 旷工的处理

  5.2.1 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 3 0%。

  5.2.2 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

  5.2.3 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

  5.2.4 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

  5.2.5 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6 加班

  6.1 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 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 1234

  6.2 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6.3 加班费发放的标准: 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 考勤办法

  7.1 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助考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2 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

  7.3 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 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

  7.4 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8 本考勤制度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配合执行,凡《细则》未规定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9 本考勤制度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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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使住宿员工更好地学习、生活和工作,维护职工宿舍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                                 凡是符合居住职工单身宿舍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注意见,报厂审查批准后,由保卫部门登记(或总务部门)安排住宿,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住。

  二、                                 外单位住我厂宿舍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在进入我厂宿舍住宿时,应将完备后的住宿手续,交宿舍所管单位保卫科查验登记,后由该单位保卫科办理住宿人员进出厂出入凭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厂住宿。

  三、                                 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职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四、                                 住宿舍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整,每个房间必须按规定住满室内人数。不满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安排人员住宿,任何人不得拒绝。

  五、                                 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外堆放垃圾,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脏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各室由室长安排每天轮流打扫室内清洁,凡不执行者,每次处以10元的罚款。

  六、                                 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能器具。室内电灯定为一室一灯、一插座,灯泡在100瓦以内(从制度下发之日起,凡宿舍存放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耗器具,视为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七、                                 厂内单身宿舍,凡室外安装计费电表的,除不准使用电炉外,可暂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等炊事电器。 12

  八、                                 禁止宿舍内进行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凡是赌博,除没收赌具外,每人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九、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十、                                 严禁男女混居一室(含已婚男女),违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十一、                         宿舍内安有保险并封条,凡私自拆封条、拆换保险或因用电过大引起保险丝烧断者,视为偷电论处,发现一次罚款寝室20-50元。

  十二、                         提高警惕,搞好防火、防盗工作,严防火警,火灾事故的发生,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厂保卫科,否则不予处理,对于人为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者一次处以10-1000元的罚款。

  十三、                         单身宿舍人员,在住宿期间,无故在外租赁房屋者或无特殊情况,当月累计不在宿舍住宿时间超过7天者,按自动放弃住宿权利,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将东西搬出,同时安排他人住入。

  十四、                         住宿舍人员,一经安排住宿后,必须坚持对号入座的原则,严禁擅自调换房间床位,如需逐换须经厂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更换,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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