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会议提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会议提案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第二章 交办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
第三章 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权、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承办单位可以与代表、提案者单独沟通,也可以集中沟通。
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的内容,采用公文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单独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本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可以仅答复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
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人大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策,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不得泄露代表、委员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答复意见原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全国人大会、全国政协以及市人大会、市政协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库或者工作档案,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人民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6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同时废止。
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xx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会,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县七届政协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圆满完成办理任务,切实把今年的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刚才, 同志传达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对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采取措施,迅速行动,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为确保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和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广大人民的意愿,反映群众呼声,及时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责无旁贷。其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布在各条战线,工作在基层,生活在群众中,与群众接触最广泛,社会实践最具体,生活体验最深刻,建议提案的办理过程也是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过程。其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抓好加快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建议提案的办理,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往年的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都比较重视,办结率、满意率都比较高,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我们的工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主要得益于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通力合作与(更多范文源自,原创投稿可得现金奖励!. 欢迎您)扎实工作,得益于承办人员的尽职尽责和代表委员的密切配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承办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没有完全到位,个别单位答复质量不高;有的单位满足于具体办理时的“见面”,缺乏与代表委员平时的沟通联络;有的在联合办理过程中相互协作不够,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等等。因此,要求各承办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强化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负责,真抓实干,创新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办理任务。
二、创新方法,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共有133件,其中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共有53件,政协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成员和各级人士所提提案共有80件。内容涉及城建交通的41件,占建议和提案总数的31%;涉及科教文卫方面的28件,占建议和提案总数的21%;涉农方面的25件,占建议和提案总数的19%;其它方面的39件,占建议和提案总数的29%。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涉及面广、质量高,各单位一定要把握大局,积极主动,认真工作,切实把办理工作做好、做实,让代表、委员满意、放心。在办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原则:12
同志们:
今天,在这里召开会议部署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区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区政府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认真研究部署,不断完善办理机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解决了一批代表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政府工作的改进。人大代表对这项工作总体上是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对此也充分肯定。在今年初召开的区xx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区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59件,其中由区政府承办的占总数的90%。借此机会,我对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提几点意见,希望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再接再厉,把今年的代表建议办得更好。
一、 要深化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是国家机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政府了解民情、回应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是尊重代表权利、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责任。这次人代会交给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是新一届代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履职热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付出了辛勤劳动,凝聚了代表智慧,体现了群众意愿。区人大常委会为代表提高建议质量也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建议,反映了群众呼声,寄托了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殷切期望。因此,办理代表建议绝不是一项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工作,而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严肃的法律责任。希望新一届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办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
二、 要狠抓代表建议的办理和落实
近年来,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形成了一些很好的做法,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希望政府认真总结经验,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断开拓创新,把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要把握代表建议的目的和意图。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缘由,听取代表的想法和要求,深入掌握实际情况,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互动,防止部门本位主义,避免主观臆断、闭门造车,确保路子对、点子准、效果好。二要加强各承办单位间的协调配合。代表建议办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许多建议涉及到多个单位和部门。对此,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协办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杜绝互相推诿,敷衍塞责,形成办理工作的合力。三要突出办理重点。这次交办的建议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了《关于**果园征地中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建议》等3件重点建议。这些重点建议,经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希望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证整体办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集中力量办好重点建议,确保办出成效。四要更加重视人代会代表审议意见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办理。今年人代会上,代表在审议时对“一府两院”及人大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意见和建议,大会秘书处已经组织力量完成了整理工作,正交付“一府两院”作为工作参考。另外,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还可能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些审议意见和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比起书面的正式建议更实在、更具体,往往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有感而发的。这些意见对政府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促进作用,同样是代表建议的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得到政府的处理。希望区政府对这部分意见和建议与人代会期间提出的代表书面建议同等对待,纳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统筹考虑,认真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也将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跟踪进度、了解情况,共同推进这项工作。12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领导讲话稿 本次会议共交办政府系统议案2件、建议233件(其中与市委等部门会办11件)、提案179件,数量比去年更多,反映的问题更加具体,针对性更强,对办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今年办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树立"人民公仆为人民"的思想,扎实抓好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效率和质量,努力开创办理工作新局面。总的要求和目标是:办理工作要有新举措,办理方法要有新突破,办理质量要有新提高,努力实现全年的办理工作新台阶,实现按时办结率100%,答复规范率100%,走访任务完成率100%,力争代表委员满意率100%,解决或基本解决问题的比例达65%以上,为本届政府在办理工作上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为达到这一目标,20xx年办理工作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一)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在提高建议提案办理水平上加大力度实践证明,领导重视,是搞好办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要求各承办单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办理工作水平。?一是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是本单位对代表委员正式答复件的签发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必须亲自抓,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决不能"一签了之"。对重点建议提案,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亲自把关答复函,决不能由秘书代劳。对问题复杂、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全国人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受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交由有关省级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全国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统一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全国人大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有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
对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全国人大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全国人大会议。
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回眸
代表满意的占建议总数的90.84%
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及会后共收到代表建议315件,经过逐件分析分类批办,分解为415件。这些建议已办理答复完毕。从办理结果看,代表所提建议已经采纳并纳入工作规划逐步实现的386件,占建议总数的93.01%;因受政策和客观条件限制,尤其是受我市财政困难制约暂不能或不宜解决的26件,占6.27%;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3件,占0.72%。从代表反馈意见的统计看,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377件,占建议总数的90.84%;基本满意的21件,占5.06%;理解的17件,占4.1%;没有不满意件。
为了推进办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的协助下,市人大会各委办不断深入对口联系单位,检查督促建议办理工作,还通过走访、座谈和电话联系等方式,对代表开展回访活动,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建议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把建议办理情况报到市人大会后,有关工委对其逐件进行审查,对代表不满意的,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答复。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呈现以下显著特点:
强化领导,责任更明确。各承办单位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升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坚持“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办理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落实制度,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指定专人落实的办理工作机制。
加强沟通,联系更密切。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努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代表满意度。一是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在办理前,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了解代表建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提出的背景;在正式答复前,通过面商、座谈、调研、走访等,充分听取代表提出建议的深层次想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加强单位内部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少承办单位针对代表建议涉及多个科室、多件建议涉及同一业务的实际,合理划分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并严格界定职责,保证了对建议的统一、准确答复。
突出质量,效果更显著。各承办单位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目标,认真分析研究并积极采纳代表建议,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具体落实上见成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做出安排部署,迅速组织实施,尽快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需创造条件解决的问题,纳入工作计划,以积极态度推进解决。通过对代表建议的办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一些破解改革稳定发展难题的建议,被吸收采纳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中;一些具体意见被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正在实施的规划方案和工作措施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
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委员讨论提出的关于卫生部门的建议主要有四条,涉及新农合、社区卫生、农村卫生、疾病控制四个方面。区卫生局对委员们的建议非常重视,专题进行了研究,并制定了如下整改意见:
一、巩固新农合省级试点成果
2011年,我区新农合省级试点将进入第四个运转周期。为确保年内 “省级先进区”称号,今年,农民个人交纳新农合资金仍为10元不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人均40元,达到年人均筹资50元标准。扩大宣传,使新农合行政村覆盖率继续保持100%,农民参合率达到98%以上。年内我们计划对参合农民进行健康查体,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免费健康体检率、建档率达100%,使广大农民都能享受到新农合这一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同时,我们将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新农合监督管理力度,年内实现新农合管理报销微机联网。
二、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2011年,完善全区5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8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软硬件建设,社区居民覆盖率目标为85%。在xx年年投资xx余万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配套改貌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展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和二星级以上标准,居民免费调查率、健康查体率达100%,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全省领先目标。深化和推广卫生职能进社区,完善卫生助理员制度,xx年年,区政府拨出专项社区卫生经费100万元,极大地推动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2011年,我们将继续争取财政支持,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
三、加强基层卫生机构改貌建设
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新建的村(居)卫生机构实行财政扶持,每建成1处符合标准的新卫生所,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各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xx年完成18处新建农村卫生所,xx年年投资216万元新建13处村卫生所(站),改貌建设21处。总投资330万元的邱家店中心卫生院迁址建设已经完成。2011年,我们继续加强基层卫生机构改貌建设工作。按照三化要求,确保实现全区所有村(社区)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全部达到省市卫生部门要求的规范化卫生所(站)建设标准的目标,确保基层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四、强化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狠抓突发公共卫生监测点(49个)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儿童“七苗”覆盖率达98%以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尤其是财政支持,以稳定基层疾病预防控制队伍,提高基层防病能力建设水平。
上一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下一篇: 202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更多排行榜
热门文章
1.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 1
-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 2023-12-29
2.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2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2023-12-29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3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2023-12-29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4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2023-12-29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5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2023-12-29
6.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
- 6
- 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
- 2023-12-29
7.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
- 7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
- 2023-12-29
8.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
- 8
- 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
- 2023-12-29
9.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 9
-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 2023-12-29
10.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 10
-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 2023-12-29
一周热榜
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会议提案办法
2023-12-29
公司事件审批制度
2024-01-03
大学生入党思想报告范文1000字
2023-11-06
我的2009年终总结
2023-09-04
学校办公室工作计划
2023-07-02
镇政府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谋划
2023-10-20
最新文章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023-12-29
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2023-12-29
安徽省欠税管理办法以及应对措施
2023-12-29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2023-12-29
2020年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23-12-29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