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四川达州机场迁建工程获立项批复

分类:批复 作者:真真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迁建四川达州民用机场,其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选址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板镇观音沟。

  达州机场迁建项目的实施,对完善和优化区域航空交通网络,推动更多新航线的开辟,满足达州及周边地区日益增长的民用航空需求,促进达州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该项目估算总投资额为16.871亿元。迁建工程本期飞行区按照4C标准设计,新建一条长2600米、宽45米的跑道;航站区按满足 20xx年旅客吞吐量85万人次、货邮吞吐量8000吨的需求设计,新建航站楼9000平方米、站坪机位8个;配套建设空管、供油和消防救援等辅助生产设施。

  机场,亦称飞机场、空港,较正式的名称是航空站。机场有不同的大小,除了跑道之外,机场通常还设有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等设施,并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空中交通管制等其他服务。下文是关于最新机场获批复,欢迎阅读!

民用机场获批复一:绥化机场获国家发改委批复

  建绥化民用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飞行区指标4C,是黑龙江省机场建设第二梯队项目,也是“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的支线机场项目。受国家民航局委托,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于20xx年1月10日—13日在绥化市召开了新建绥化民用机场项目选址报告评审会。国家民航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民航东北空管局、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省发展改革委、绥化市政府及设计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了会议。会议原则同意绥化机场选址报告通过评审,项目前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延伸阅读:(4C表示的是机场基准代号,机场基准代号包含第一要素和第二要素,第一要素是基准飞行场地长度,第二要素是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间距。基准飞行场地长度≥1800m(大于等于1800m),第一要素代码为4;翼展在24-小于36m、主起落架外轮间距在6-小于9m时,第二要素代码为C,从而构成飞行区等级为4C。)

民用机场获批复二:湘西民用机场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西民用机场项目立项的请示》(湘政〔20xx〕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湖南湘西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老天坪村附近。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4C,新建一条长2600米的跑道;航站区按满足20xx年旅客吞吐量3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450吨的目标设计,新建航站楼3000平方米、站坪机位4个;配套建设通信、导航、气象、供油、消防救援等辅助生产设施。

  三、项目总投资约16.86亿元。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湖南省共同筹措解决,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四、该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其他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20xx年10月10日

民用机场获批复三:北京新机场获批复 新机场快轨预计20xx年完工

  备受瞩目的北京新机场工程15日正式获得批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北京新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满足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需求,增强我国民航竞争力,促进北京南北城区均衡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更好服务全国对外开放,同意建设北京新机场。北京新机场项目工期五年,按20xx年旅客吞吐量72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00万吨、飞机起降量62万架次的目标设计,总投资799.8亿元。

  将建4条跑道150个机位客机坪

  与已经拥有三大航站楼的首都机场相比,已经选址北京南部的新机场究竟有多大体量?可以通过一组数字来对比。

  20xx年全年,首都机场旅客吞吐量超过8369万人次,全年航班起降超过56.7万架次。至此,首都机场连续三年稳居世界第二。而新机场是按20xx年旅客吞吐量7200万人次、飞机起降量62万架次的目标设计。

  根据批复内容,北京新机场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F——根据飞行区等级划分,4F是国内规格最高的民用机场标准,飞行区配套设施必须保障空中客车A380等配备四台发动机的远程宽体超大客机起降需要。

  具体来说,机场工程主要建设呈“三纵一横”布局的4条跑道,其中,东跑道长3400米、宽60米,西1跑道、北跑道长3800米、宽60米,西2跑道长3800米、宽45米,东跑道距西1跑道2380米,西1跑道距西2跑道760米,相应设置8条平行滑行道以及联络道系统,建设150个机位的客机坪、24个机位的货机坪、14个机位的维修机坪;建设70万平方米的航站楼(主楼、指廊分别满足7200万人次和4500万人次使用需求),7.5万平方米的货运站、3.5万平方米的货运综合配套用房、7.4万平方米的海关监管仓库;建设空防安保训练中心、综合管理用房、旅客过夜用房等辅助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场内综合交通、供水、供电、制冷、供热、供气、信息通信、消防救援、雨污水污物、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场外生活保障基地。

  从航站楼登机最多只需8分钟

  按照规划,北京新机场项目工期五年。相关部门负责人曾介绍,航站楼建设方案已经形成共识,根据目前的优化方案,新机场航站楼旅客到最远登机口的步行距离约630米,需8分钟左右。另外,航站楼设计高度由80米降为50米,功能分区合理,有利于提高运行效率,也有利于采取屋顶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设计。

  截至目前,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的新机场利益协调工作已基本完成。航站楼建设方案已经形成共识,即在节能环保节约成本的基础上,建成国内新的标志性建筑。机场工程总投资799.8亿元,资本金占总投资的50%,其中,民航局安排民航发展基金180亿元,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排自有资金60亿元,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足部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按同比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投资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多元化渠道融资解决。

  此外,新机场项目还包含了国内多家航空公司基地工程,包括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含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含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进驻新机场设置基地。

  “五纵两横” 交通网同步建成

  不光是北京新机场的设计建设进入快车道,新机场周边配套设施的升级改造工程也已列入日程。

  国家发改委要求,抓紧实施机场噪声影响治理、天堂河改道、永定河蓄滞洪区调整、廊坊白家务水源地搬迁、高压线迁改、华北油田设施处置等拆改项目,尽快研究完善水电气路及城市航站楼等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其中需要改道的天堂河,在北京境内全长11.5公里,同步实现湿地生态功能,预计最快可在明年汛期前完成。

  在交通配套方面,国家发改委要求,统筹建设新机场连接北京市中心的快速轨道,北京至霸州铁路,大广高速北京六环至黄垡桥段(扩建)、京台高速北京五环至市界段、北京城区经新机场至霸州高速公路,以及新机场北线高速公路和廊坊经新机场至涿州城际铁路等“五纵两横”综合交通主干路网,与北京新机场同步建成。根据初步规划,“新机场快轨”北起北三环牡丹园,南至新机场,全长66公里,采用专用轨道线设计,实现半小时到达中心城,预计20xx年完工。京台高速北京段北起南五环,南至大兴礼贤,全长27公里,双向八车道,计划20xx年建成。

  此外,在临空经济区的规划建设方面,目前北京市规划建议基本思路已形成,涉及内容包括区域协同发展,强调规划的调控,科学选择临空核心区的功能和产业,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等几个方面。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劳动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 市 县(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123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123

  八、其 他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

  2、保密协议。

  3、岗位协议。

  4、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违背职工意愿的劳动合同。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确定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长短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其中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双方签章认可。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六、建筑、餐饮、旅游等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可就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方面内容对本文本依法进行修改补充后使用。

  七、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涂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应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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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想要知道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中央、外省市及省驻达单位。

  第五条 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并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并开立缴存账户。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缴存人姓名、身份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单位和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因其他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并户手续。

  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并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缴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收回、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缴存人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务。

  第十六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管委会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二十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的;

  (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缓缴、漏缴的;

  (六)其它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账户转移及封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它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原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

  第三十一条 托管专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出具书面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六章监 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章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按《条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劳动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 市 县(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123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123

  八、其 他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

  2、保密协议。

  3、岗位协议。

  4、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违背职工意愿的劳动合同。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确定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长短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其中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双方签章认可。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六、建筑、餐饮、旅游等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可就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方面内容对本文本依法进行修改补充后使用。

  七、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涂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应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123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供四川企业(含部属在川企业、省外入川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第一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四川劳动合同范本介绍如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在川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 性别: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

  工程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 (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 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2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 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你不得不知的劳动合同知识点:

  1、劳动者应自觉学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懂事项可向专业人士咨询;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1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入职的第二月起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劳资双方各保留一份。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应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几年?法律未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任意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的约定则应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5、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也不同,试用期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且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可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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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ttps://www.512406.cn/articles/7v6o.html

标签: 达州 迁建 四川 批复 立项 机场 工程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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