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旅游标准化,提升旅游服务整体质量

分类:研究报告 作者:小饼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神农架是举世瞩目的生态旅游目的地,是湖北“两山一江”(武当山、神农架、长江三峡)旅游黄金线的中心环节,近几年来,旅游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旅游接待人次和旅游综合经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势态。XX年年累计接待国内外游客91.18万人次,同比增长2.55%;实现旅游综合经济收入2.01亿元,同比增长5.87%。XX年年获得“湖北省旅游强县”,同年又跻身全国首批17个国家旅游强县,是湖北省唯一的国家旅游强县。我区旅游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如何进一步壮大旅游业的发展,增强旅游发展后劲?《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10年,服务质量基本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制(修)订30项以上地方服务标准,推行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40家以上,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求。商贸、交通、电信、金融、旅游、美容美发、物流等主要服务行业顾客满意率达90%以上。”我们要通过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使我区旅游业在管理、信誉、品牌、服务、理念等方面的软实力得到显著提高,用标准来规范经营、规范管理、规范行业竞争、规范旅游服务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让标准化成为旅游发展的助推器。

  一、我国旅游标准化体系初步建立

  我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的目标是:通过努力在旅游基础、旅游质量、旅游资质、旅游设施、旅游信息、旅游安全和卫生、旅游环境保护等方面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旅游标准化体系。

  目前我国相继出台了《旅游度假区设施与服务规范》、《国家生态区》、《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点规划建设与管理规范》、《旅游公寓(别墅)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高尔夫会所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导游人员等级评定》7个国家标准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绿色旅游饭店》2个行业标准。截至目前,已经发布的旅游标准达到18个(其中国家标准11个、行业标准7个),已立项和正在申报立项的标准33个,标准数量在我国服务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旅游标准化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拓展市场管理手段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旅游标准化的作用

  1、旅游标准化极大地提升了旅游服务质量。《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与评定》国家标准颁布以来,旅游星级饭店总数达12930家(其中五星级饭店288家、四星级饭店1307家、三星级饭店4747家、二星级饭店5928家、一星级饭店660家),我国饭店业整体服务质量得到了提高,受到了境内外游客的充分肯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实施以来,全国a级旅游景区(点)的总数已达超过2千家,显著地改变了各旅游区(点)管理和服务长期落后的面貌,促进了旅游区(点)加快迈向保护、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新高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旅游标准化提升了企业竞争力。旅游标准化是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标准化服务,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旅游标准在各地的旅游业中得到有效推广实施,也让越来越多的旅游企业认识到,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提升企业形象、信誉、品牌和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效益的有效法宝,是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一项必要手段。

  三、我区旅游标准化实施情况

  1、推行旅游标准化势在必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神农架的旅游业,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大力扶持,并基本解决了困扰神农架旅游的交通瓶颈问题,神农架的旅游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

  神农架以其原始完美的生态环境和野人之谜引起世人瞩目,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发展潜力巨大。为进一步加强各旅游景点的规范管理,提升旅游服务和管理水平,在我区全面推行旅游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神农架地方标准为辅的旅游标准化服务体系,通过制定旅游业各要素的服务标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全面推行旅游标准化工作,以促进我区旅游景点、旅游宾馆、旅游环境、旅游商品等旅游产业向高质量、高标准、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迈进,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整体质量,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提升对外旅游形象,有效地促进旅游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2、我区旅游标准化实施现状。目前《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星级饭店评查规范》、《导游人员等级评定》、《绿色旅游饭店》等标准的应用,在我区旅游业已取得初步成效,全面推进星级饭店和旅行社达标、升级、评查工作,导游星级评定工作、全员持证上岗等工作,促进了旅游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深入开展旅游业“诚信建设”和“创5a景区、创绿色饭店、创十佳导游、创十强企业、创明星乡镇”等争优创佳活动,通过这些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使我区旅游经济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神农架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旅游风光、旅游产品都独具魅力,但因粗放型的管理,标准的不够统一等,使独具地方特色旅游产品的自然优势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1、旅游产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具体体现在服务内容、档次和规范上。目前我们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多,服务档次不高,服务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我们要结合景区的自然风光特点,从规范管理者与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关系入手,以满足游客观光游览服务需要为出发点,对涉及旅游业的“住、行、游、食、购、娱”等六要素进行统一的规定,制定《神农架风景区服务质量要求》、《风景区导游解说要求》、《风景区环境卫生要求》等标准,以引导游客明白消费,让服务人员工作更加规范,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12

  2、旅游家庭旅馆、饭店标准不一,服务档次有待提高。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家庭旅馆、饭店应运而生,并有遍地开花之势,但普遍存在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基础设施不全、服务档次不高,如何引导这些企业提升服务档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留住客人,吸引更多的客人,有必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旅游家庭旅馆、旅游家庭饭店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树立品牌,引导这些家庭小企业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档次。

  3、“农家乐”的“脏、乱、杂、差”问题。近两年来我区“农家乐”发展迅速,但经营理念不够,基础设施不完善,没有特色,没有品牌,服务人员素质低,普遍存在“脏、乱、杂、差”的问题,如何使“农家乐”整体上尽快步入规范化管理,提高文化品位和服务档次,我们拟制定《农家乐服务质量划分与等级评定》,培育特色,注重品牌效应,要让游客来吃农家饭、尝农家菜、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体验当地民风民俗,让游客真正回归自然。

  4、建设绿色基地,促进旅游业发展。神农架海拔悬殊大,山高气爽,雨量充沛,气候温和,环境、土壤没有污染,土特产品多且有“无公害、有机绿色食品”的美誉,建立观光休闲娱乐购物于一体的绿色度假基地具有良好的条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强调“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以及粮食、油料、蔬菜、食用菌、茶叶、畜牧以及农业板块基地建设等工程,建设300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加强重要工业品和农产品、食品、药品的全过程监管……”。

  XX年神农架有机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被列为湖北省第一批i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XX年10月该示范区通过了省级验收;XX年神农架高山无公害蔬菜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被列为全国第五批i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XX年年10月该示范区通过了国家验收;2010年神农架下谷黄连生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被列为第六批全国i类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到2010年底完成任务书。

  通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制定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田间管理,禁止使用高毒农药等一系列措施,我区已建成万亩有机茶叶生产基地和万亩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通过了绿色认证,使我区产品以清香、味醇、无污染而深受游客的喜爱。我们要充分利用有利资源,适应游客回归自然的心理,制定休闲农庄等建设管理规范,将种植业、养殖业等基地建设成集观光、休闲、娱乐于一体的游乐园。

  5、旅游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低。神农架旅游商品因其原始无污染和独特的保健价值而极受游客的青睐,产量已逐步形成规模,如神农百花蜜、新华的杜仲速溶茶、下谷的黄连、魔芋等,但一直存在产品单一,加工粗糙,科技含量不高、地方特色不强,导致产品附加值低。

  我们要紧紧围绕茶叶、干果、蔬菜、中药材、畜禽养殖等五大生态产业,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积极为企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认证申报工作(目前已实现有机转换面积5664亩,认证基地面积1888亩,有一个品牌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识,两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已通过验收,还有一个正在实施之中);同时为全区绿色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保驾护航,积极帮助企业向上级部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使企业尽早取得市场入场券(已帮助6家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围绕“小而精、礼品化、重特色、深加工”进行深度开发,提高旅游整体经济效益。

  神农架林区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都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全面推行旅游标准化,提升旅游服务的整体质量,让旅游标准化为林区经济插上腾飞的翅膀,是我们质监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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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仪修养是旅游业发展的软实力,是旅游企业形象的灵魂,是旅游服务的重要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旅游服务承诺书,以供大家参考。

旅游服务承诺书篇一

  为进一步强化“诚信旅游”理念,全面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塑造南通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旅游产品线路和价格组成的透明度,提高旅游消费者的满意度, 旅行社现向全市旅游消费者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始终坚持“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宗旨,将“诚信经营” 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诚信服务贯穿于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

  1.旅游企业签订自律承诺书,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自觉遵守自律公约,自愿接受失信惩罚。

  2.在旅游产品的制作过程中,做到诚信经营,提供精品线路、合理价格,做到统一产品、统一价格,自觉抵制零负团费现象。

  3.在销售过程中,做好与旅游者签订旅游主管部门推出的规范旅游合同,明确价格和服务细节。

  4.坚决不使用“黑社”、“黑车”、“黑导”。

  5.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坚持诚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评比机制,将诚信服务的要求落实到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

  二、不做虚假、不实和模糊的宣传广告

  在旅游产品的发布、销售过程中,做到坚持统一广告宣传、统一企业形象、统一产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质量。在旅游线路的发布过程中,坚持不做虚假宣传和过分宣传,不使用带有不实之词的广告语诱导消费者。

  三、做好旅游合同的签订工作

  与旅游者签订旅游主管部门核准的规范旅游合同,明确价格和服务细节。国际组团社出境旅游团队应配备合格领队。

  四、严格按行业资质和接待质量选择旅游业务合作伙伴

  1.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备案制度,筛选资质高、信誉好的地接旅行社、饭店、餐厅、景点、汽车公司、商店并对其各项资质进行调查、核实、备案。

  2.在目的地旅游部门指定或推荐的范围内,选择接团旅行社并进行评审,信誉和业绩优良者优先选用,以确保组团社所销售的旅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按要求与接团社签订书面接团协议。

  五、严格遵守所承诺提供的旅游标准和旅游活动安排

  严格按照旅游合同或散客协议提供旅游服务、安排旅游行程、安排食宿标准、安排旅游项目。有效控制旅游团队行程,保证服务质量,按旅游团队行走的不同阶段,采用电话追踪检查、质量反馈表、个别旅游者专访的方法,了解旅游者的满意程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严格控制旅游购物和自选、自费旅游活动

  坚持开好行前说明会,让旅游者明明白白出游,不组织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

  七、认真做好旅游投诉工作,做好旅游产品的售后服务

  1.建立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检查机构和监督机制,依据本标准对出境旅游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做好服务质量的监督。通过《质量反馈表》及其他方式认真听取旅游者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收集到的旅游者反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了解旅游者对组团社出境旅游服务的满意度。

  3.服务质量的改进。根据旅游者的满意度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确定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针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达到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4.投诉处理。对旅游者的投诉应认真受理、登记记录,依法作出处理。设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旅游者投诉。对于重大旅游投诉,主要管理人员应亲自出面处理,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5.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

  八、拒绝挂靠经营和承包经营

  对于以上的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游客、社会各届、行业协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如违反承诺,损害游客利益,损害南通市旅行社行业形象,我单位将服从行业协会的处理,服从旅游局的依法处罚。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旅游服务承诺书篇二

  为深入推进xx市旅游局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旅游行业政风行风建设,为发展做出贡献,现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创先争优 服务群众。全局各部门全面深入落实创先争优活动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努力把旅游业打造成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全局各部门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优化环境 拒绝慵懒。联系工作实际,科学谋划,注重实效,坚持将治庸问责与各项工作相结合,增加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转变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营造求真务实的良好环境,服务于仙居。

  政务公开 行业透明。旅游管理科室及时公开旅行社审批、导游证和领队证审核,a级景区、星级宾馆酒店、a级旅行社评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爱岗敬业 优质服务。全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旅游服务相关标准,树立旅游从业人员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加强质量监督,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

  诚实为本 信誉第一。全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倡导和践行诚实为本、信誉第一的服务理念,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严格遵守旅游服务合同约定。严禁零负团费、欺客宰客、虚假旅游宣传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游客明明白白消费,开开心心旅游。 以上承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旅游服务承诺书篇三

  为把云南创建成为名副其实的旅游大省,树立国旅辉煌品牌形象,适应新世纪形式下旅游事业的发展。真正满足您自由自在、随心所愿、舒心愉快的旅行。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

  1、散客、团体天天接待,免去您因人数等种种限制而有时间却难圆旅行的梦想。

  2、首家推出全程独立专车服务,在这里您可自愿选择旅游车型、车款并不受人数等因素的制约。

  3、旅行线路、酒店星级、服务标准、交通工具、导游等级、特别护理(如:翻译人员、随团医护人员、全陪、地陪等)均可完全自愿选择。

  4、旅途中您可自由支配景区观光游览时间,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古板、仅能让美丽的风景与您匆促而别、走 马观花的旅游接待运行模式。

  5、风景区的景点均可自由进行选择,游过或不感兴趣的点或景区可自愿放弃。

  6、每团(无论人数多少)双方均签订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书,我方将会严格遵守、严格执行我社在旅游合 同书中对您的一切承诺。真正明明白白消费。

  7、我社将全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保险(不论国籍)

  8、在旅途中,我社将严格执行旅游局关于购物的明确规定,尊重您自愿购物是否的意愿,每天原则上仅安排一次(特殊不超二次)、停留时间确保在一小时左右,真正将您的时间安排于风景区。

  9、相应确保旅游期间及往返交通途中的机、车、船等优惠票务。

  10、在旅游期间,我社绝对确保您的旅程畅通无阻、衔接有力、温馨愉快。并开通了24小时电话及迅速处理电子邮件、随时诚心为您提供相应快捷优质的服务。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业一项重要工作,对整个旅游行业素质的提高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以前,旅游界针对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下文是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涉旅企业向标准化、个性化、特色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提高本市涉旅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游标准化在本市旅游行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促进本市旅游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41号)、《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xx-20xx年)》《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发展纲要(20xx-20xx年)》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应当遵循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主体上有创新,在旅游标准体系内容上有拓展,在旅游标准实施效果上有突破,在促进海口旅游产业发展上有成效的目标。

  第四条 市旅游、财政等部门和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标委”)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市旅游部门会同市旅标委负责受理涉旅企业奖励申请和初审,统一支配和使用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复核及拨付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工商、质监、安监、食药监、人社、环保、卫生、交通港航、农业、文体广电、海洋渔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不超过 200 万元,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每年度旅游标准化的具体工作情况适当增加奖励经费。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的支配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一)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

  (二)被评定为“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的单位。

  (三)在本市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期间新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饭店。

  (四)每两年通过复核的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单位。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被评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给予6万元奖励。试点单位通过每两年一次的复核,每次再奖励2万元。

  (二)对“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三)对在本市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期间,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3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对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条件的单位,只按最高额度的奖励条件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复核奖励除外。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旅游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旅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如需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二)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旅游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旅游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其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旅游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旅游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复核。经审计复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及其理由交由市旅游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计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送市政府批准同意,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旅游部门,由市旅游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应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奖励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荣誉称号批准证明或者复核证明等。

  (四)市旅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相关部门违规截留、挪用资金的,所截留和挪用的资金予以追退,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旅游标准化建设荣誉称号、资格等由市旅游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评选或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措施适用于本办法实施之后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单位,以及本办法实施之前的20xx年、20xx年度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的复核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之前对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有关单位的奖励,适用《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海府办〔20xx〕19号)的规定。

旅游标准化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如何申请

  (一)奖励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荣誉称号批准证明或者复核证明等。

  (四)市旅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旅游线路为:_________;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天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于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1234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234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见知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c)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2.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通知1234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1234

  合同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程表》。《旅*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八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九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见知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c)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2.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旅游线路为:_________;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天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于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1234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234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见知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c)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2.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通知1234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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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旅游服务 标准化 推行 整体 提升 全面 质量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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