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条 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 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
第五条 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
(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
(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
(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
(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户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着重做好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税收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其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当期申报税额与上年同期数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率对比分析,通过下户询问、实地查看、纳税评估等方式,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做好税源监控与预测。加强对块状经济、重点行业税收调研分析,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为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 纳税人分类管理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具体分成以下几类:
(一)重点监控类。包括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30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
(二)强化管理类。税负异常或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偏低企业;其他商贸企业;应建帐但未建帐或者建帐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使用发票的个体定额户;新登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或者处在暂认定期、整改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起伏大或者生产经营不正常,随时会发生关、停、并、转的纳税户?/P>
(三)一般管理类。重点监控和强化管理类以外的纳税户。
对纳税人的分类工作一般每年的1月份确定一次,中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个别调整。
第九条 根据纳税人的分类情况,确定不同的管理要求。
重点监控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趋势,税收变动情况,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警戒指标、税源变化等情况,根据各种信息,加强纳税辅导,第一时间处理一般性问题,及时解决普遍性问题,强化细化管理。对定期定额户在时机成熟时要求健全帐册,实行查帐征收。
强化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每月根据各种掌握的情况,分析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税收监控和对建帐建证的辅导和监督,重点实行税负率警戒线和销售额警戒线管理,发现疑问及时警示,监督纠正,控制发票用量。对不正常的纳税人要严密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严格控制发票使用,必要时停止使用发票,实行代开监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税收管理死角的形成。对使用发票的定额户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实地调查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辅导其正确保管使用发票。
一般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在保证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管理的同时,按照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少于每季或半年巡查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做好正常的税务管理。
第二节 具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 在保证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统一服务的同时,税收管理员要做好服务上门和税法宣传工作。
对新登记的企业,要在5~7个工作日内下户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申报方法、办税程序的辅导,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关心的各项涉税问题。
对重大政策调整和紧急事项要及时逐户通知到位,确保使纳税人尽快掌握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在收到登记部门传递过来的税务登记资料后5~7个工作日内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对税务登记部门的初步税种核定情况进行复核,有差错的及时改正。
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和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要督促纳税人依法亮证经营。
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及时开展对辖区的日常巡察,并安排开展全面巡察,全面巡察每年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未办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按照省局考核口径的税务登记率要达到100%。
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列入总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2篇;对列入省局、市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1篇。对行业税源调研分析或者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每年不得少于1篇。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纳税户纳税申报的质量。首先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在申报期内做好提醒申报,确保准期纳税申报率达到预定的考核目标;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并依法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未及时入库税款的催缴工作,杜绝新欠,积极清理陈欠。
对已经办理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基础信息以及各类相关警戒指标,按次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四小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票以及海关代征凭证抵扣清单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对辅导期的商贸企业,要认真核对其申报抵扣税额是否已经通过稽核。同时要重点关注纳税人一定期间的总体增值税税负率。对上述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税负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1)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注意比对其日常普通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的金额、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其纳税申报的金额等方面的合理性。认真核定、修正其申报警戒线。对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申报的销售额低于申报警戒线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2)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要比对主表与附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对增值税企业,还要注意及时比对其增值税申报销售金额与所得税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对营业税企业,要及时掌握其营业税申报计税金额与所得税申报收入比对。对相关指标异常或者相关数据间有逻辑疑问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得税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3)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各项申报疑问,在听取纳税户的解释和进行必要的核查后,得出核查结论。纳税人理由充足,核查相符的,得出无问题结论;纳税人存在问题,但问题是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失误造成的,税收管理员协助纳税人改正;纳税人涉嫌故意偷逃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的管理,做好发票使用户的日常辅导和管理工作。对初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了解纳税人发票的保管、开具情况,辅导其正确开具发票,告知发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具体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还应不定期进行辅导和核查。对一次领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进一步了解纳税人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和发票的保管使用情况,消除发票使用隐患。
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 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判断。对主要指标异常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 在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需要进行核实的问题,以普通下户调查方式难以取得准确、有效的数据资料,需要向纳税人调取查阅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节 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年初各科室要分别制订税收管理员下户的工作计划,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辅导或者核查有关事项等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按照计划执行,下户前要填写《税源管理下户报告表》(附表4)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科室要按季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时必须着装,核查要有详细记录,根据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填写《税源管理下户调查工作底稿》(附表5)。对需要核对项目已有相关表格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年审,纳税人申报疑问的核查等,可以以审批表或者审核表代替工作底稿。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条件成熟时有关信息要全部录入计算机,实现“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发现纳税人存在可能涉及达到立案标准的“偷逃抗骗”税、现行税收政策和涉税指标、标准有疑问或漏洞等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填写《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单》(附表6),根据性质和处理权限由科室或分局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方案,对不能解决的税收管理疑难问题逐级上报。对已确定的重大情况或重大问题,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税收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动向。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申请回避。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
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分局每年年底组织全部或者部分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税收管理员__年度廉政及服务情况反馈表》(附表7),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反馈的方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
第二十二条 科室每月组织税收管理员业务学习不少于2次,学习要有详细记录,作为科室考核的依据之一。分局每年对税收管理员组织1~2次综合业务培训,并定于每年的11~12月份组织岗位业务考试。以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业务水平、财务会计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使之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岗位每年年初组织轮换一次,轮换面50%。每一税收管理员2年应轮换一次。
第五章 税收管理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社会评价等因素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计分,按年评价”的方法,每年年初给予起评分100分,根据当年的考核情况给予加分或者减分,年终汇总得分确定考核的成绩。考核的成绩作为岗位轮换、公务员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有下列情况的酌情加分:
(一)认真开展税源调研,税源调查分析报告或者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受到肯定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二)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建议得到采纳,收到良好的社会评价,相关事迹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报导的;
(三)参加分局岗位业务考试,成绩在前三名,或者参加市级以上考试,成绩在前十名的;
(四)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或者在管理中发现重大案源线索,查获大要案,受到省局嘉奖以上表彰的;
(五)其它在管理工作中树立国税形象的行为,经分局讨论确实可以加分的。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管户中有下列情况的每户(次)扣考核分1分:
(一)未按分类管理的标准对全部管户进行分类或者调整类别;
(二)对新登记户未按规定做好上门服务及税法宣传工作;
(三)重大政策调整或者紧急事项未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
(四)税种核定有误,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改正;
(五)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管片内发生漏征漏管情况的;
(六)纳税人户籍管理档案不完整或者未按要求将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的;
(七)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反馈廉政及服务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1分:
(一)单月登记率未达到100%的;
(二)单月准期申报率未达到预定考核目标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一般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未按规定完成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或者行业税源分析的;
(五)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六)下户前未按要求报告,擅自下户的;
(七)下户时未按要求记录核查情况或者未将记录归档及纳入“一户式”管理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科室业务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2分:
(一)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全面巡查的;
(二)下户时发现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强化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日常管理中未依法申请回避的;
(五)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综合业务培训的。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5分:
(一)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导致发票流失或者发生涉票违章案件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重点监控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发生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五)参加岗位业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专管户有下列情况的,调离管理员工作岗位:
(一)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具体了解管户的真实情况,管户中发生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偷税行为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抵扣的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采用相同违法手段延续时间超过1年的(以上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自行发现案源线索,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出的除外);
(二)管片中存在漏征漏管户,占其总管户的10%以上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四)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
(五)未按规定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六)岗位业务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未通过的;
(七)因各种原因失去执法资格的;
(八)征管工作严重失误或者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给国税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前的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惯例与本制度不符的,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条 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企业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 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
第五条 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
(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
(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
(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
(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户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着重做好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税收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其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当期申报税额与上年同期数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率对比分析,通过下户询问、实地查看、纳税评估等方式,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做好税源监控与预测。加强对块状经济、重点行业税收调研分析,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为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据和保障。123456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 纳税人分类管理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具体分成以下几类:
(一)重点监控类。包括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30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
(二)强化管理类。税负异常或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偏低企业;其他商贸企业;应建帐但未建帐或者建帐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使用发票的个体定额户;新登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或者处在暂认定期、整改期的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起伏大或者生产经营不正常,随时会发生关、停、并、转的纳税户?/p>
(三)一般管理类。重点监控和强化管理类以外的纳税户。
对纳税人的分类工作一般每年的1月
[4] [5] 下一页
确定一次,中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个别调整。
第九条 根据纳税人的分类情况,确定不同的管理要求。
重点监控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趋势,税收变动情况,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警戒指标、税源变化等情况,根据各种信息,加强纳税辅导,第一时间处理一般性问题,及时解决普遍性问题,强化细化管理。对定期定额户在时机成熟时要求健全帐册,实行查帐征收。
强化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每月根据各种掌握的情况,分析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税收监控和对建帐建证的辅导和监督,重点实行税负率警戒线和销售额警戒线管理,发现疑问及时警示,监督纠正,控制发票用量。对不正常的纳税人要严密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严格控制发票使用,必要时停止使用发票,实行代开监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税收管理死角的形成。对使用发票的定额户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实地调查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辅导其正确保管使用发票。
一般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在保证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管理的同时,按照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少于每季或半年巡查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做好正常的税务管理。
第二节 具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 在保证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统一服务的同时,税收管理员要做好服务上门和税法宣传工作。
对新
登记的企业,要在5~7个工作日内下户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申报方法、办税程序的辅导,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关心的各项涉税问题。
对重大政策调整和紧急事项要及时逐户通知到位,确保使纳税人尽快掌握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在收到登记部门传递过来的税务登记资料后5~7个工作日内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对税务登记部门的初步税种核定情况进行复核,有差错的及时改正。
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和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要督促纳税人依法亮证经营。123456
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及时开展对辖区的日常巡察,并安排开展全面巡察,全面巡察每年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未办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按照省局考核口径的税务登记率要达到100%。
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列入总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2篇;对列入省局、市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1篇。对行业税源调研分析或者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每年不得少于1篇。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纳税户纳税申报的质量。首先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在申报期内做好提醒申报,确保准期纳税申报率达到预定的考核目标;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并依法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未及时入库税款的催缴工作,杜绝新欠,积极清理陈欠。
对已经办理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基础信息以及各类相关警戒指标,按次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一般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销售额与申报的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抵扣数,比对“四小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票以及海关代征凭证抵扣清单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对辅导期的商贸企业,要认真核对其申报抵扣税额是否已经通过稽核。同时要重点关注纳税人一定期间的总体税负率。对上述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税负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1)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注意比对其日常普通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的金额、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其纳税申报的金额等方面的合理性。认真核定、修正其申报警戒线。对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申报的销售额低于申报警戒线的纳税人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2)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要比对主表与附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对xx企业,还要注意及时
上一页 [4] [5] 下一页
对其申报销售金额与所得税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对营业税企业,要及时掌握其营业税申报计税金额与所得税申报收入比对。对相关指标异常或者相关数据间有逻辑疑问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得税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3)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各项申报疑问,在听取纳税户的解释和进行必要的核查后,得出核查结论。纳税人理由充足,核查相符的,得出无问题结论;纳税人存在问题,但问题是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失误造成的,税收管理员协助纳税人改正;纳税人涉嫌故意偷逃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的管理,做好发票使用户的日常辅导和管理工作。对初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了解纳税人发票的保管、开具情况,辅导其正确开具发票,告知发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具体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还应不定期进行辅导和核查。对一次领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进一步了解纳税人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和发票的保管使用情况,消除发票使用隐患。123456
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 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判断。对主要指标异常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 在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需要进行核实的问题,以普通下户调查方式难以取得准确、有效的数据资料,需要向纳税人调取查阅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节 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年初各科室要分别制订税收管理员下户的工作计划,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辅导或者核查有关事项等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按照计划执行,下户前要填写《税源管理下户报告表》(附表4)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科室要按季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时必须着装,核查要有详细记录,根据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填写《税源管理下户调查工作底稿》(附表5)。对需要核对项目已有相关表格的,如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年审,纳税人申报疑问的核查等,可以以审批表或者审核表代替工作底稿。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条件成熟时有关信息要全部录入计算机,实现“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发现纳税人存在可能涉及达到立案标准的“偷逃抗骗”税、现行税收政策和涉税指标、标准有疑问或漏洞等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
时必须及时报告,填写《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单》(附表6),根据性质和处理权限由科室或分局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方案,对不能解决的税收管理疑难问题逐级上报。对已确定的重大情况或重大问题,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税收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动向。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申请回避。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
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分局每年年底组织全部或者部分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税收管理员__年度廉政及服务情况反馈表》(附表7),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反馈的方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
第二十二条 科室每月组织税收管理员业务学习不少于2次,学习要有详细记录,作为科室考核的依据之一。分局每年对税收管理员组织1~2次综合业务培训,并定于每年的11~12月份组织岗位业务考试。以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业务水平、财务会计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使之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123456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岗位每年年初组织轮换一次,轮换面50%。每一税收管理员2年应轮换一次。
第五章 税收管理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社会评价等因素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综
上一页 [4] [5] 下一页
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计分,按年评价”的方法,每年年初给予起评分100分,根据当年的考核情况给予加分或者减分,年终汇总得分确定考核的成绩。考核的成绩作为岗位轮换、公务员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有下列情况的酌情加分:
(一)认真开展税源调研,税源调查分析报告或者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受到肯定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二)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建议得到采纳,收到良好的社会评价,相关事迹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报导的;
(三)参加分局岗位业务考试,成绩在前三名,或者参加市级以上考试,成绩在前十名的;
(四)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或者在管理中发现重大案源线索,查获大要案,受到省局嘉奖以上表彰的;
(五)其它在管理工作中树立国税形象的行为,经分局讨论确实可以加分的。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管户中有下列情况的每户(次)扣考核分1分:
(一)未按分类管理的标准对全部管户进行分类或者调整类别;
(二)对新登记户未按规定做好上门服务及税法宣传工作;
(三)重大政策调整或者紧急事项未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
(四)税种核定有误,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改正;
(五)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管片内发生漏征漏管情况的;
(六)纳税人户籍管理档案不完整或者未按要求将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的;
(七)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反馈廉政及服务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1分:
(一)单月登记率未达到100%的;
(二)单月准期申报率未达到预定考核目标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一般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未按规定完成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或者行业税源分析的;
(五)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六)下户前未按要求报告,擅自下户的;
(七)下户时未按要求记录核查情况或者未将记录归档及纳入“一户式”管理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科室业务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2分:
(一)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全面巡查的;
(二)下户时发现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强化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日常管理中未依法申请回避的;
(五)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综合业务培训的。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5分:
(一)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导致发票流失或者发生涉票违章案件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重点监控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123456
(四)发生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五)参加岗位业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专管户有下列情况的,调离管理员工作岗位:
(一)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具体了解管户的真实情况,管户中发生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偷税行为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或者其他用于抵扣的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采用相同违法手段延续时间超过1年的(以上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自行发现案源线索,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出的除外);
(二)管片中存在漏征漏管户,占其总管户的10%以上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四)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
(五)未按规定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六)岗位业务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未通过的;
(七)因各种原因失去执法资格的;
(八)征管工作严
重失误或者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给国税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前的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惯例与本制度不符的,适用于本制度。<
上一页 [4] [5] 下一页
p>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上一页 [4] [5]
1234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条 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 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
(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
第五条 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
(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
(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
(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
(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户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着重做好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税收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其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当期申报税额与上年同期数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率对比分析,通过下户询问、实地查看、纳税评估等方式,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做好税源监控与预测。加强对块状经济、重点行业税收调研分析,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为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据和保障。 12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 纳税人分类管理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具体分成以下几类:
(一)重点监控类。包括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30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
(二)强化管理类。税负异常或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偏低企业;其他商贸企业;应建帐但未建帐或者建帐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使用发票的个体定额户;新登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或者处在暂认定期、整改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起伏大或者生产经营不正常,随时会发生关、停、并、转的纳税户?/p>
(三)一般管理类。重点监控和强化管理类以外的纳税户。
对纳税人的分类工作一般每年的1月 [1] [2] [3] [4] [5] 下一页
1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罚在XX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处罚XX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罚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确定1234
第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保觳槿嗽庇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方槐徊槎韵笾鹄负硕裕っ魑尬蠛笄┟⒏钦隆j糇⑾觳榈模斫崾笥杉觳槿嗽备涸鹗战山鹚肮こ炭ê徒鹚癐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入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属纳税评估移交案件,将案件结果反馈评估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 除协查案件外,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核查的涉税案件,要严格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局处理。
第三节 检查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1234
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对日常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税政法规部门受理。
税政法规部门在审理日常检查案件后, 应进行案件分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应建立抽复查制度,并由征管、税政法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节 检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源管理岗位对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前,应根据有关部门转来资料,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审批文书,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移交稽查
第二十九条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第三十条 各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市内各国税局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征管科、税务分局制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批,应向稽查部门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结。
第六节 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由负责检查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ctais管理系统相应(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批及呈报。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制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与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年后20日内将正式上报总结及附相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结束前10天将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典型案例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每季至少上报1篇。案例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违法手段、分析和检查方法、查处结果等。1234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工作经验应及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事由、行业经营特点和涉税特点、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现行政策情况、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实质以及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 月 日试行
12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罚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处罚2000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罚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 检查程序1234
第一节 检查确定
第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保觳槿嗽庇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方槐徊槎韵笾鹄负硕裕っ魑尬蠛笄┟⒏钦隆j糇⑾觳榈模斫崾笥杉觳槿嗽备涸鹗战山鹚肮こ炭ê徒鹚癐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入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属纳税评估移交案件,将案件结果反馈评估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 除增值税发票协查案件外,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核查的涉税案件,要严格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局处理。
第三节 检查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1234
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对日常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税政法规部门受理。
税政法规部门在审理日常检查案件后, 应进行案件分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应建立抽复查制度,并由征管、税政法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节 检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源管理岗位对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前,应根据有关部门转来资料,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审批文书,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移交稽查
第二十九条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第三十条 各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市内各国税局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征管科、税务分局制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批,应向稽查部门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结。
第六节 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由负责检查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ctais管理系统相应(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批及呈报。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制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与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年后20日内将正式上报总结及附相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结束前10天将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典型案例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每季至少上报1篇。案例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违法手段、分析和检查方法、查处结果等。1234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工作经验应及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事由、行业经营特点和涉税特点、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现行政策情况、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实质以及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 月 日试行
1234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 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x国税发[]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三、局长专题会议
(一)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主持。
(三)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部署专题性工作。
(四)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局长专题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
(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总结全年税收工作;
2、分解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3、表彰区局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交流工作经验;
5、讨论局长主题报告;
6、研究新一年税收工作要点;
7、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五、专业会议
(一)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分管局长、 区局承办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12
(二)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区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专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业性工作。
(四)专业会议分专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专业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六、部门专题会议
(一)部门专题会议由区局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部门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部门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布置部门重要工作。
(四)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部门专题会议由有关部门承办。
七、有关要求
(一)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能够精简的会议要精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审批;局长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批;专业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部门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审批。
(三)记录纪要
1、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局长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专业会议由各承办单位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全套会议材料送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办理
1、经批准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2、会议上局领导讲话的书面稿由承办单位起草,需要上网发布的,可先送办公室核稿,再报讲话领导审定。如涉及较为重大的内容,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审定;
3、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上网发布、会议材料的文印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会议承办单位负责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人员的组织、会议文件分装、发放以及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
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联系和车辆安排以及会议的食宿等工作。未经审批的会议,机关服务中心不得列支会议经费。
(五)会议地点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区局召开,需要在局外召开的,应报局长审批。
(六)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
下一页
上一页
12
上一篇: 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下一篇: 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更多排行榜
热门文章
1.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 1
-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 2024-01-03
2.基建安全质量奖罚制度
- 2
- 基建安全质量奖罚制度
- 2024-01-14
3.银行支行绩效工资考核分配规章制度方案
- 3
- 银行支行绩效工资考核分配规章制度方案
- 2024-01-04
4.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 4
-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 2024-01-03
5.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 5
-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 2024-01-06
6.中国现代企业制度框架
- 6
-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框架
- 2024-01-14
7.人员灭火疏散预案
- 7
- 人员灭火疏散预案
- 2024-01-03
8.关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制度
- 8
- 关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制度
- 2024-01-03
9.实验室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
- 9
- 实验室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
- 2024-01-05
10.临时工管理制度
- 10
- 临时工管理制度
- 2024-01-07
一周热榜
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2024-01-14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2022-12-16
2017最新村党支部书记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2023-05-15
保管合同(一)
2022-12-13
VOIP语音网关产品代理分销协议
2022-11-22
优秀高中生社会实践报告【三篇】
2023-05-09
最新文章
2017年最新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
2024-01-23
教育规章制度4篇
2024-01-23
客房服务员规章制度2篇
2024-01-23
车间规章制度范例参考
2024-01-23
生产规章制度3篇
2024-01-23
培训规章制度4篇
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