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三百九十三条对行贿犯罪作出了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虽然刑法对行贿犯罪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侦查的行贿犯罪案件瘳瘳无几,对这类犯罪存在着打击不力的问题。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原因之一是对“不正当利益”规定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实践中较难把握。鉴于这一情况,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不正当利益”作了较为具体的界定,在此,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通知》精神,谈谈对“不正当利益”的认识。
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构成行贿犯罪行为人或者行贿单位除具体实施了给予钱物的行贿行为外,在主观上必须是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目的。这是行贿犯罪构成的最关键的问题,也是一直引起争论不休,存在分岐,难以界定的焦点,如能正确理解和掌握,就不难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但何谓“不正当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把握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以及不正当利益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如何,《通知》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挠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因此,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都是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违反法律,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规,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但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有冲突,则不应作为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国家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第二种情况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里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所要获取的利益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提供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却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帮助和方便条件,使其获得利益。
显而易见,在办理行贿案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犯罪的必备要件,也是区分行贿犯罪与非罪的显著标志,不可缺少。那么,“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获得,是否影响行贿罪的构成呢?行为人已实施了为了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最终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仍构成行贿罪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未被索贿的情况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主观要件,即使行为人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只要其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又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即构成行贿罪。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样规定,充分说明立法者将主动行贿后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和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严格区分开来,前者应以行贿定罪处罚,而后者则不是行贿,因为前者在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客观上主动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而后者从主观上讲应是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在被勒索的情况下,处于被动或无奈的状况下,且最终也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二者是有严格的区别的。
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必须建立在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正确认定基础之上的,我国刑事司法的过程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而行贿犯罪的认定亦同,即首先看是否存在行贿事实,然后进一步查明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有那些具有行贿事实,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依照法律规定被确认是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犯罪
制定颁布这一《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表明了对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正确把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目的和政策界限,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大家一致认为,中央纪委制定颁布《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是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和干净运行。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警钟长鸣,严于律己,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各级党委要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作为当前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正确把握决策,认真、稳妥地做好对照检查和清理纠正工作。
要从市级领导干部做起,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市委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是中央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凡是中央提倡做的,要带头去做。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绝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私利,绝不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任何好处,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切实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落到实处。
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力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锐气、知难而进的勇气、争创一流的志气,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用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上,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在全市形成风正气顺心齐、想干会干干好、团结一致干事业、齐心协力促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据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日前印发。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有该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是中纪委针对反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出台的新措施。《若干规定》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进行详细地划分。各纪检部门就要对这些违纪现象进行查处,许多人就要寝食不安!令那些自以为高明、不“收礼”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为人谋取利益后,双方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价钱买卖汽车、房屋等贵重物品,现在这些事已经纳入被查之列,被查的还有那些入干股分红利的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人。这种自以为合理合法的交易将被查;这些人得知这个通知下发后,一定会寝食不安。令那些白吃喝别人、玩别人耍别人的人寝食不安。
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人谋事谋利后,请托人送礼送钱不受,但是他或明或暗示意请托人请吃请喝,饭饱酒足后,到酒店和请托人打牌,在牌场上大肆地“赢”钱,几千、几万的“赢”,赢得心安理得,赢得哈哈大笑,“我没有收别人的礼,没有受贿,这些钱是我打牌赢,打牌就有输赢,党组织休想查我。”现在这些人没有了借口,回忆起自己的“赢”钱经历,他们心里会惴惴不安的,躺在床上一定辗转反侧。令那些为领导和请托人牵线搭桥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平时在岗位上不好好工作,不抓紧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别看他们没有什么实权,能量却很大,这些人交际广,既和某些想通过自己职权某点利益的领导关系密切,也和许多渴望通过别人职权谋取利益的人有联系。他们整天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哪个岗位要换人,哪个人谋取那个岗位,这个岗位的用人权在谁手里?有什么嗜好?然后,他们便活动开来,把领导和请托人拉到一起做私下交易,自己也从中谋取请托人的好处。这种人是一种祸根。《若干规定》出台对他们来说,也是惶惶恐恐,说不定哪天纪检部门就会找上门来。笔者奉劝上述人员赶快向党组织报告并立即纠正,不要存有侥幸心里,亡羊补牢尚不迟,当党组织找到你时就为时已晚。
全会认为,XX年,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特别是在严肃党纪政纪、治理商业贿赂、深挖腐败分子、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全会提出,XX年年,全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突出重点,继续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继续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继续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抓好源头治理、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第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纪委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的风气,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高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
第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使领导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特别是江泽民关于反腐倡廉的论述,学习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第三,严肃党纪国法,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等。认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探索并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第四,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深入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专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各地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水平。
第六,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认真落实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的制度。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继续抓好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加强人民群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新闻舆论等监督。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继续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努力学习,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改进工作和作风,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根据高新区工委会议精神及社会事业局党委指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我校党支部于6月19日,召开了支部委员会,商议贯彻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成立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当天下午五点半召开了党员紧急会议,在会上专职副书记作了重要动员,说明了此次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意义所在,传达了高新区工委会议精神,并和大家一起学习了《中共中央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文件,并针对自查自纠所列项目进行了当场自查填表,我校56名党员,无违纪现象。
在会上书记还带领大家学习了《中共石家庄高新区纪工委中共石家庄高新区组织部关于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并作了动员报告,并结合我校实际布置了工作计划方案和要求。
此次会议再一次对全体党员进行了思想教育,要求全体党员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进一步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加强自身的修养,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上常常自省自查,严格要求自己,为建设文明和谐的xx中学而努力。
最后党支部公布了这次教育活动的计划方案,要求全体党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参照此计划写出个人学习计划和措施,保证反腐倡廉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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