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务制度公司能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倩倩 阅读量:          下载此文档

  问:我是某企业公司的一名会计,去年10月份我们企业的一名总经理因挪用公款被逮捕,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我也有共同犯罪的嫌疑,也将本人逮捕。今年3月份总经理被判刑,而我只是有几笔账目在办理时属违反财务制度,而构不成犯罪。但我回到企业后,所任的总经理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与本人已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我与原订立的合同还有3年才能届满,我感到很冤枉,请问:该公司能否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答:你做为企业公司的一名会计,并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聘任关系,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你不属在此解除的行列。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你做为犯罪嫌疑被逮捕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你的行为属于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2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的行为,那么,你在逮捕羁押期间,其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暂停属行,一旦羁押结束,恢复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期满。

  制度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秩序,而财务制度事关重大,一旦发现违反财务制度必须要写检讨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违反财务制度检讨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违反财务制度检讨书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身为一名工作2年的财务人员,本职工作性质所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确保好资金安全,财务工作也是一份须要非常严肃认真对待的工作。而这一次我的错误,充分暴露出我在工作上存在的现金管理意识不强、对管理制度的认识不够与危机预判能力不到位等不足与缺点。

  如今,犯下了如此严重的失职错误,除认错反省之外,我必须做出深刻改正:

  第一,重新审视工作当中存在不符合制度规范的一切行为,切实加以纠正。重新认真学习一遍《公司财务工作规则》,牢记规则,今后势必妥善保管资金,每次离岗务必将资金锁进保险柜。

  第二,从此次错误当中深刻吸取教训,时时铭记在心,自己反思错误细节,最大程度上避免今后发生同类错误。

  第三,通过此次错误严肃正视自身工作行为,吃一堑长一智,提供自身工作危机意识。在每一步工作做到有足够危机预判,尽己所能避免工作错误的发生。

  现在,面对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我内心十分痛苦与纠结。我十分希望警方能够早些破案,让公司遭受的损失越小越好。

  此次错误之后,我深感对不起领导,我将努力改正不足,尽最大努力为公司做出贡献。

  签名:diyifanwen.com

  时间:20xx年**月**日

  违反财务制度检讨书篇二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您好,在此向您递交这份关于我财务工作疏忽的说明以及相关检讨,以表达我对自己财务工作疏忽:

  如今,我的错误已是不争事实,我并不想说说出什么缘由、借口来掩盖错误。以下是我针对自己错误做出深刻的检讨和改正措施:

  第一,通过这次错误的反省,今后对待今后的财务工作,自己一定要万般谨慎,细细把关自己的每个工作环节。

  第二,造成我此次工作错误的原因之一是这几个月厂房搬迁过程中,事情繁琐。为此,我今后必须刻苦努力工作,好好磨练自己的工作业务。

  第三,我今后一定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认真、深刻地了解自己的财务工作,全心全意肩负起这份工作责任,今后我要以踏实工作,努力从事,让自己这份财务工作责任感得到最好体现。

  在此,我发誓今后我一定要积极努力地改正错误,以踏实、负责的态度投身于财务工作当中,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以长期的认真负责工作,慢慢弥补因为本次工作失职给给贵单位及贵单位领导造成的影响。

  非常抱歉!

  签名:diyifanwen.com

  时间:20xx年**月**日

  违反财务制度检讨书篇三

  尊敬的单位老总:

  对于此次错误,我知道引起了您的注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我特此检讨。当天我们在采购部车间是进行过精确的货款核对的,其余货款等到8月3日进行结清。具体的货款发放情况就是这样,到最后货款总核对的时候发现多发了2300元货款。

  分析这次错误,虽然目前这多发2300元具体错在哪里没有查清楚。可是我作为采购出纳,自身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责任。经过一番反省,我觉得问题可能出现这些方面:

  第一,单位没有按时准时发放货款,导致供货商不满,引发了货款发放的慌张局面。

  第二,货款单的表格是由理货文员做的,我没有及时得整理出货款单,在没有核对货款单上名单、金额的情况下就发放了货款。

  第三,没有按规定足额准确得发放货款,而是先每个供货商发放10000元,这在无形当中加大了算账难度,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在此,我向领导对我的错误进行一番反省,这次错误说明我当时没有仔细清点账目,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急需我认真面对。

  我一定要正视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一定要按时间按规定发放货款,尤其要特别注意在货款发放之前与经理仔细核对货款单明细,仔细核对清楚名单、金额、确保每一笔货款准确无误得发放到供货商手里,并且做好供货商收款确认工作。

  签名:diyifanwen.com

  时间:20xx年**月**日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供大家参考!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告范文一

  因我行员工朱韵多次旷工严重违反江苏银行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20xx年8月28日起与朱韵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管理部

  年9月23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告范文二

  李光东、赵刚2位同志。因违反劳动纪律旷工,你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以公告形式通知。请你们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逾期不到者,责任自负。将按《中华人员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临涣焦化公司职工惩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公告传达。

  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10月30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告范文三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决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与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签收: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收文者 to: 某人

  发文者 from: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副本抄送: copy to: 某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某市公积金中心、某人

  事由 subject: 关于某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某人 男 身份证号 为某公司员工,于XX年4月19日该员工提出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提前解除与某人的劳动合同,并于XX年5月起终止为其缴交福利费。

  收文者 to: 某人

  发文者 from: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副本抄送: copy to: 某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某市公积金中心、某人

  事由 subject: 关于某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某人 男 身份证号 为某公司员工,于XX年4月19日该员工提出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提前解除与某人的劳动合同,并于XX年5月起终止为其缴交福利费。

  汤先生问:20xx年8月1日,我在一家公司参加应聘面试后,公司认为我符合岗位要求,遂向我发出了聘书,聘书中不仅通知我前去报到,还对我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后我即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聘书所定期限11个月届满后,公司要求我离职。我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已向我发过聘书,该聘书就是劳动合同。请问,该聘书能替代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答: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虽已发聘书,但仍必须向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仅限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就时间而言,本案明显属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关键在于聘书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是,公司当然不必每月向你支付两倍工资;反之,则应每月向你支付两倍工资。而事实上,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首先,本案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你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也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

  其次,本案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现实中,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上述必备条款,劳动者也已经直接签字认可,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因转化成了劳动合同,而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者未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尚未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公司对你所发聘书只对你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包含其他必备条款,也未经你签字认可,故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来源: https://www.512406.cn/articles/2h8.html

标签: 劳动合同 解除 违反 能否 员工 财务 制度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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