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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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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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行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congress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Conference)。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是依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而对中国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的科学家以国家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大会。

  国家科技奖励获奖者的评选过程

  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不同奖种的评价标准来对申报科学家承担的项目成果进行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评审确认,同时邀请中纪委驻科技部的纪检监察局在评审的全过程当中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客观公正。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

  目前中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评审周期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含金量

  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获奖者必须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这样的科学家,获得者的奖金是500万元人民币,还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体现了我国院士创新能力的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在历史上曾经评选当中出现了空缺,这说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虽然近几年有了显著的增强,但是整体水平还是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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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述“取得发明专利”,是指申报省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当取得发明专利权证书。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述“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三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是指在技术开发与推广活动中,取得或者引进的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计划生育、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管理科学项目”,是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等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与推广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很强,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程度、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和系统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管理科学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影响与意义、决策采纳与应用程度、产生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达到了国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我省的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很大创新,在国内有很大影响,达到了国内同类研究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我省的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多采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达到了国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已被我省的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多采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应当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累计3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人员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

  (二)审议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裁定异议处理意见;

  (三)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有关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奖励委员会由35--3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科技、教育、人事、经济等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主任担任。

  省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六条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委员会,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有关完善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向省奖励委员会提出建议。秘书长由省奖励办主任担任。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设立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组,省自然科学奖评审组,以及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学科(专业)划分的若干专业评审组。

  省科技奖各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成员若干人。

  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成员,由省奖励办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学者应当占较大比例。各评审组的成员每年有不少于30%的专家更新。评审专家资格由省奖励办认定。

  第三十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根据评审需要进行增补。具体人选由省奖励办确定。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述“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委有关部门及其他特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述“个人”,是指国家和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所述“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是指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所述“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是指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四)所述“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是指项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者国家规定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且其核心技术内容没有新的实质性创新。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指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省科学技术厅或者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单位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其中,未经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可以经3个以上单位的3-5名熟悉该专业的科技专家推荐。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述“单位申报的,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是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申报前应当征得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在各完成单位公布。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异议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申报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国内合作单位以及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须由我省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制作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附件,应当按规定的时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有关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申报。同时,将推荐书和附件原件寄(送)推荐单位。推荐书的填写和有关附件应当完整、真实、规范。

  附件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报告、应用证明、纳税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有关许可证明、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专著及其他人引用证明、有助于评价项目(个人)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个人)给予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将推荐书和附件,按规定的时间,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到省奖励办,同时将推荐书和有关附件原件寄(送)到省奖励办。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由国家确定密级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推荐2项(名)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 驻鲁单位及其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其驻鲁所在地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推荐。

  省外个人、组织在我省或者与省内个人、组织合作开展研究、开发、转化取得的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其项目实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省内个人、组织在省外或者国外单独或者合作完成,并在省内转化或创业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其项目实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其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应当由我省个人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个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重新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须隔一年进行。

  第四十一条 申报单位、申报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申报人签字,经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人签字后报省奖励办。每个推荐项目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二条 省奖励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省奖励办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告后提交相应的评审组进行初评。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不公告。

  第四十三条 省奖励办组织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评审工作。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形式进行初评。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评审组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初评。

  初评结果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其中,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会议答辩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省科技奖各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审查结果,提出奖励建议。

  必要时,对建议授予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省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报省奖励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省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审议结果,提出奖励意见,通过省奖励委员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奖励委员会、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二)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数附议,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三)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人选,以及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委员通过。

  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评审组评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省奖励委员会设立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条 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相关人员,可以视不同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人选的主要依据。

  评审专家信用档案主要记录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遵守评审纪律、公正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及投票离散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省奖励办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告后提交相应的评审组进行初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对公告的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不公告。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完成单位等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在规定时间以后处理完毕的,可以按规定重新申报。

  第五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省奖励办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受理。

  第五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协调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处理。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省奖励办审核。必要时,由省奖励办组织评审委员和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及其完成单位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十八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九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奖励办、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得异议者的同意。

  第六十条 省奖励办应当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省奖励办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

  第六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评审组织或者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六十二条 公示的建议授奖个人、项目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提出放弃奖励的,应当经个人、项目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同意,报省奖励办审核后,提交省奖励委员会裁定。经裁定不予授奖的个人、项目,应当间隔一年,方可重新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七章 授 奖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个人、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每人100万元。其中,4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六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9日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开展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关于改进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做好20xx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办法和条件

  (一)推荐办法

  20xx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采取专家提名推荐和推荐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1、专家提名推荐办法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自然科学奖可以由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至少1名院士)共同提名推荐。具备资格的提名专家包括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973、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入选者,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近十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前三位完成人,驻鲁二级教授、二级研究员。

  每位提名专家每年可推荐一名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或一项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公示候选项目或候选人选信息时将一并公开提名专家的姓名等相关信息。

  2、推荐单位推荐办法

  推荐单位推荐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需提供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的独立推荐意见。推荐专家包括具备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提名资格的专家以及近五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首位完成人。推荐应用类候选项目的还应至少提供一名依托我省企业单位建设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独立推荐意见。

  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认真负责地推荐本地区、部门优秀科研项目和人选参加评审。推荐的项目和人选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二)推荐条件

  推荐项目和人选除符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20xx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见附件1)规定的有关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交的代表性论文、论著需在20xx年4月30日前正式发表。推荐省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2、列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或结题通过后方可推荐。

  3、20xx年和20xx年连续两年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未获奖的项目,20xx年度不得以相同技术内容再次推荐。

  4、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限被推荐一项,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前两位获奖人员再次被推荐参评省科学技术奖需间隔一年以上。

  5、参评省科学技术奖以论文作为支撑材料的,只能提交完成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文章。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是项目完成人的,须提供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该论文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知情同意函。

  6、涉密项目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

  7、符合上述条件的推荐项目均应为经过公示且无异议的项目。

  (三)其他要求

  推荐工作要真正体现推荐制,推荐单位(专家)是推荐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担当、落实好推荐工作主体责任。

  1、推荐书是评审的基础文件和主要依据,原则上由推荐单位(专家)提供。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意见、项目简介、客观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的情况简介、创新能力、影响与贡献的评价必须由推荐单位(专家)客观、如实、准确作出。推荐单位(专家)填写的内容将向社会公示。

  2、被推荐人提供客观性材料,推荐单位(专家)要对有关内容严格审查,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客观性材料包括:自然科学奖推荐书有关重要科学发现、论文专著目录、代表性论文专著被他人引用的情况,以及主要完成人情况等客观内容及其证明材料;技术发明奖推荐书有关主要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以及主要完成人情况等客观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有关主要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以及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等客观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等客观内容及其证明材料。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济效益要严格按照效益核算办法如实填写,并在附件中提供财务、税务等佐证材料。经济效益仅指项目完成人所在完成单位及推广应用情况中所列应用单位产生的效益。应用证明须出具加盖应用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证明。

  二、推荐材料及报送时间

  (一)推荐材料

  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1、电子版材料

  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在线填写和上传。各推荐单位请于20xx年5月23日起使用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进入系统,按要求组织推荐。提名专家请于6月1日前从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索取推荐号和登录口令。

  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可以从省科技厅网站政务大厅登录,直接登录。公共安全类项目不得通过网络推荐。

  2、纸质版材料

  网上提交电子版推荐材料后,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下载打印。电子版推荐材料和纸质版推荐材料内容应完全一致。

  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一式二份(其中原件1份),推荐单位还须报送推荐公函和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在线打印,样式见附件2)各一份。

  (二) 报送时间

  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24时。纸质推荐材料请于20xx年6月30日前寄送至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三、 其他事项

  1、在20xx年度推荐工作中,推荐项目形式审查合格率达到90%且获奖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推荐单位仍实行不限额推荐;推荐项目形式审查合格率低于90%或者获奖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推荐单位实行限额推荐,具体限额数量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限额推荐单位如有高质量项目需要推荐的,请来函申请,并附已下达指标拟推荐项目清单和申请增加推荐项目的基本情况(推荐书首页)及申请增加的理由。

  2、推荐单位和参评对象务必在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历史论文专利查重”模块中,自行查询参评项目拟用论文、专利是否已在往年获奖项目中使用,杜绝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重复使用。

  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二) 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当地乡(镇)有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九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 (镇)计生办。

  第十条 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三)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 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资金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代发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对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办法》规定的奖励,其资金筹集、申请、审批、发放等办法,由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居民委员会参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9号)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 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同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经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的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已经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取得重大技术创新及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的“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方法;“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 或者在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或未曾公开使用。

  “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对行业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项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特别重大发现,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所公认,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该项科技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对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年利税达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必须委托指定的专门财务审计机构予以审计,并提供审计证明材料。

  (二)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年利税达100万元以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100万元,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年利税达50万元以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50万元;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达30万元以上。

  (三)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

  (四)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

  二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

  三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特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 委员由科技、农业、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挑选后聘任,学科(专业)评审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三条 以鉴定形式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推荐特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以下科技成果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可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一)发明专利,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国家法定必须经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如农业新品种等)推广应用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凭有关审定证明材料。

  (三)重大科研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完成的,由下达项目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出具验收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经过评定未获市政府批准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下一年度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材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的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补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申报推荐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科(专业)评审组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需要,组织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评审会议上答辩。

  (三)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出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与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解决,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授奖前在《韶关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为异议期。如有异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公布之日起满一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对无异议和争议处理完毕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金金额分别为:特等奖奖金金额为20万元,其中由市财政支付10万元,建议项目实施受益单位配套奖励10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五千元。

  第四十一条 根据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奖金应按项目完成者贡献大小分配,特别对项目带头人奖金分配上要有所倾斜,不得搞平均主义。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国现有科学技术奖励法律制度在社会科学奖立法级别、申报程序和奖项设置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奖励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下文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二)具有显著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其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推荐人)推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初评、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工作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分类分级评价标准进行。

  省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从科学技术专家库中抽选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通过发布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名额、时间、方式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的主要创新内容、专利、论文(专著)等,不能作为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的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被推荐的项目成果由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

  第十六条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不再推荐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被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同一项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

  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人是单位的,应当在推荐前将候选人(项目成果)的主要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推荐人是专家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资料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按照专业分类,由各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

  候选人(项目成果)经评审专家记名打分,按照得分高低,以不高于参加评奖项目总数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通过初评。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不进行初评。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的推荐资料和初评通过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按照行业分类,由各行业评审组进行行业评审。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将异议核实情况一并提交行业评审组评议。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不超过3名候选人通过行业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不超过本行业评审组可选名额的候选人(项目成果)通过行业评审,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第二十三条行业评审通过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以及奖励等级建议,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四条行业评审通过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与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者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同单位并从事相同专业领域工作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二)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三)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建议。

  (四)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和得分高低,提出获奖人选(项目成果)建议。

  (五)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项目成果)以及奖励等级建议。

  行业评审组通过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审时一并对异议核实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六条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的异议,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不再参加当年度评奖;核实清楚后,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相应阶段参加评奖。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成果)以及奖励等级建议方案,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照项目奖励: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聘请、选用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三年内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有前款情形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推荐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建议其主管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三年内不能作为参加评奖的项目成果的评价依据。

  第三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congress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Conference)。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是依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而对中国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的科学家以国家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大会。

  国家科技奖励获奖者的评选过程

  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不同奖种的评价标准来对申报科学家承担的项目成果进行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评审确认,同时邀请中纪委驻科技部的纪检监察局在评审的全过程当中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客观公正。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

  目前中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评审周期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含金量

  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获奖者必须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这样的科学家,获得者的奖金是500万元人民币,还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体现了我国院士创新能力的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在历史上曾经评选当中出现了空缺,这说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虽然近几年有了显著的增强,但是整体水平还是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的。

  国家最高科技奖励获奖者人数

  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颁发

  报请签署并由亲自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最高科技奖励的奖金

  颁发给获奖者奖状和人民币500万元奖金。

  20xx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大会

  将颁最高科技奖

  20xx年1月11日上午,一年一度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将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将颁发20xx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是我国科技界的一大盛事,更是对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一次检阅。各大奖项的归属,也成为科技界甚至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大会上午10点钟在人民大会堂的万人大礼堂召开。中共中央、国家以及全体政治局将出席大会并将为获奖的科学家们颁奖。

  还将亲自为获得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两位获将者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方案由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帮助。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的;

  (三)因公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的;

  (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具有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减收费的标准缴付服务费。

  法律援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省司法厅提出方案,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抚恤、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

  第九条 持有本省有效暂住证的人员,可以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上述人员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或者审理的,享有与本省居民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社会福利组织”是指:

  (一)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

  (二)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慈善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如果超出本机构受理能力,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有事实证明当事人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确有困难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并自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三条 有下列紧急或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一)可能酿成社会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事实、理由及诉求;

  (三)证明及证据材料清单;

  (四)其他受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掌握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居民

  (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民政部门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的法律援助协议应当载明受援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投诉途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对受援人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512406.cn/articles/0uoo.html

标签: 广东省 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 奖励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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